CTR20222635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在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疗效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研究
未提供2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4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10月27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40
- 试验地点
- 25
- 主要终点
- 达到 SRI(4)的受试者比例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将在中国 SLE 受试者中评价奥妥珠单抗联合标准口服治疗与安慰剂相比的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 至 75 岁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有能力依从研究方案
- •筛选前≥ 12 周,根据 2019 EULAR/ACR 分类标准诊断为 SLE(参见附录 8)
- •根据筛选时中心实验室的测定结果,ANA ≥ 1:80,或抗 dsDNA 和 / 或抗 Sm 抗体高于正常值范围上限(ULN)
- •根据筛选时中心实验室的测定结果,低 C3、或低 C4 或低 CH50 补体水平。
- •在已知存在 C4 遗传缺陷的情况下,要求 C3 低水平。
- •筛选时疾病活动度高,定义如下:
- •– BILAG-2004: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存在 A 类表现和 / 或两个或多个器官系统存在 B 类表现
- •仅考虑筛选时存在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异常(由中心实验室评价)。
- •– SLEDAI-2K:评分≥ 8,在仅用于确定合格性的情况下,额外要求如下:
- •排除 SLEDAI-2K 中脱发、头痛和发热的评分。
- •关节炎的评分要求≥ 3 个压痛和肿胀关节,其中≥ 1 个关节必须为手关节或腕关节。
- •皮疹的评分要求具有活动性皮肤狼疮的形态学和分布特征,并且 CLASI 总活动评分≥ 2,不包括脱发和粘膜溃疡评分。
- •粘膜溃疡的评分要求为 BILAG A 重度粘膜溃疡,定义为:致残性(显著干扰经口摄入)、广泛和深部溃疡;必须由医生观察。
- •血尿和 / 或脓尿的评分要求存在 SLEDAI-2K 蛋白尿。
- •仅考虑筛选时存在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异常(由中心实验室评价)。
- •– 医生总体评估(PGA):0 至 3 分视觉模拟量表(VAS)的评分≥ 1.0
- •第 1 天疾病活动度高,定义如下:
- •– SLEDAI-2K:评分≥ 8,在仅用于确定合格性的情况下,其他要求如下:
- •排除 SLEDAI-2K 的脱发、头痛和发热的评分。
- •关节炎的评分要求≥ 3 个压痛和肿胀关节,其中≥ 1 个关节必须为手关节或腕关节。
- •皮疹的评分要求具有活动性皮肤狼疮的形态学和分布特征,并且 CLASI 总活动评分≥ 2,不包括脱发和粘膜溃疡评分。
- •粘膜溃疡的评分要求为 BILAG A 重度粘膜溃疡,定义为:致残性(显著干扰经口摄入)、广泛和深部溃疡;必须由医生观察。
- •血尿和 / 或脓尿的评分要求存在 SLEDAI-2K 蛋白尿。
- •为了确定第 1 天合格性评分,需要同时考虑在第 1 天存在的 SLEDAI-2K 临床表现加上筛选时存在的实验室表现(由中心实验室评价)。
- •目前接受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剂量标准疗法治疗 SLE:OCS、抗疟药、常规免疫抑制剂
- •– 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 OCS(如泼尼松),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筛选时和筛选期间,OCS 最大剂量为 3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 •筛选前,OCS 剂量必须保持稳定≥ 7 天,并在第 1 天前保持稳定≥ 7 天。筛选期间,OCS 剂量调整不可以> 5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 •如果 OCS 是接受的唯一 SLE 标准治疗,则 OCS 治疗的起始时间必须在筛选前≥ 6 周,并且在筛选期间和第 1 天的泼尼松剂量必须≥ 10 mg/日(或等效剂量)。
- •– 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疟药和 / 或常规免疫抑制剂治疗:
- •药物治疗的开始时间必须在筛选前≥ 12 周。
- •筛选前≥ 8 周和筛选期间,必须持续维持稳定剂量的药物治疗。
- •需要接受抗疟药治疗,除非记录显示不耐受或有毒性史。允许的抗疟药治疗有氯喹、羟氯喹和奎纳克林。
- •允许使用以下列出的最多一种常规免疫抑制剂:硫唑嘌呤、MMF、麦考酚酸和甲氨蝶呤。甲氨蝶呤可通过口服、皮下或肌内(IM)途径给药。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 具体如下: 受试者必须在治疗期间和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8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两种避孕方法,其中至少一种方法的年失败率< 1%。 如果女性受试者处于初潮后、尚未达到绝经状态(连续≥ 12 个月无月经,且除 绝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接受过永久绝育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 和 / 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则认为该女性具有生育能力。根据该定义,认为输卵管结扎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出于与当地指导原则或法规保持一致的目的,可以调整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 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类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和铜质宫内节育器。 根据临床试验时间、患者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评价节欲可靠性。定期禁欲 (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不是适当的避孕方法。 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应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 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排除标准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8 个 月内怀孕.
- •在筛选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如果筛选时结果为阳性,则通过血清妊娠试验确认试验结果。
- •存存在严重的狼疮相关肾脏疾病和 / 或肾损害,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 •– 筛选时 UPCR > 3.5 g/g
- •– 筛选前 6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进行的肾活检显示 III、IV 和 / 或 V 型 LN
- •– eGFR < 30 mL/min/1.73 m2(使用慢性肾病流行病学协作组公式估计)或需要透析或肾移植
-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重度 LN,可能需要接受方案规定的禁用疗法进行治疗(参见第 6.8.7 节)。
- •活动性重度或不稳定型狼疮相关神经精神疾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需要接受方案规定的禁用疗法进行治疗的疾病
- •SLE 神经精神性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脑膜炎、视网膜炎、脑血管炎、脊髓病、脱髓鞘综合征、急性意识模糊状态、精神病、急性卒中或卒中综合征、颅神经病、癫痫持续状态或癫痫发作、小脑共济失调和多发性单神经炎。
- •筛选前 1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同时存在活动性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硬化症的重叠综合征
- •筛选前 1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存在灾难性或重度抗磷脂综合征
- •可以纳入存在非灾难性或非重度抗磷脂综合征且在筛选前至少 2 个月通过抗凝治疗充分控制的受试者。
- •研究第 1 天前 1 年内有非 SLE 炎症性皮肤或关节疾病史,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 SLE 皮肤或关节表现的评估
- •在研究第 1 天前 1 年内因为何非 SLE 疾病史而接受口服、IV 或 IM 皮质类固醇治疗共超过 14 天
- •接受以下任何一种被排除的疗法:
- •– 在筛选前 9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接受任何 B 细胞耗竭治疗(例如抗 CD20、抗 CD19)或抗浆细胞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奥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ocrelizumab、ofatumumab 或硼替佐米
- •如果在筛选前 9 至 12 个月期间接受抗 CD20 或抗 CD19 治疗,则外周 CD19+ B 细胞计数必须≥ 25 个细胞/μL。
- •– 在筛选前 2 个月或筛选期间接受环磷酰胺、他克莫司、环孢素或 voclosporin
- •– 在筛选前 2 个月或筛选期间接受任何生物疗法(抗 CD20、抗 CD19 或抗血浆细胞除外),例如但不限于贝利尤单抗、泰它西普、乌司奴单抗、anifrolumab、司库奇尤单抗、阿塞西普
- •– 筛选前 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使用 Janus 相关激酶(JAK)、Bruton 酪氨酸激酶(BTK)或酪氨酸激酶 2(TYK2)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巴瑞替尼、托法替尼、upadacitinib、filgotinib、伊鲁替尼或 fenebrutinib 或任何试验药物
- •– 筛选之前 28 天内或筛选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 •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高风险或需要血浆置换、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或急性血液制 品输注的任何状况
- •受试者发生研究者认为可能会阻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重大或无法控制的疾病
- •HIV 感染:对于 HIV 状态未知的受试者,如果当地法规要求,将在筛选时在当地进行 HIV 检测。
- •结核(TB)感染:如果当地法规要求或根据当地临床实践,将在筛选时在当地进行潜伏性 TB 检 测。 在完成适当的治疗后,潜伏性 TB 患者不排除在研究之外。
- •任何类型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甲床的真菌感染
- •受试者发生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重大感染事件:
- •筛选前 8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住院治疗 – 筛选前 8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使用静脉注射抗生素(或抗感染药物)治疗
- •筛选前 2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使用口服抗生素(或抗感染药物)治疗
- •在没有严重感染的情况下给予抗生素或抗感染药物并非排除标准。
- •有严重复发性或慢性感染史
- •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PML)病史
- •在过去 5 年内存在癌症病史,包括实体瘤、血液恶性肿瘤和原位癌:已接受治疗或切除且已痊愈的皮肤非黑色素瘤受试者有入选研究资格。
- •筛选前 4 周内或筛选期间需要住院治疗的大手术
- •当前酗酒或药物滥用或者在筛选前 12 个月内或筛选期间存在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 •对研究治疗不耐受或存在禁忌,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具有单克隆抗体严重过敏或速发型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奥妥珠单抗输注的任 何组分存在超敏反应
- •对口服或静脉给药的皮质类固醇不耐受或存在禁忌
- •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参数:
- •AST 或 ALT > 2.5 × ULN
- •中性粒细胞< 1.5 × 103 /μL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HBsAg 阴性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但未检出乙型肝炎病毒 (HBV)DNA 的受试者有入选研究资格,但需要每月监测一次 HBV DNA,直至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
- •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呈阳性: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但在抗病毒治疗完成后至少 6 个月未检测 到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的受试者有入选研究资格,但需要每月监 测 HCV RNA,直至奥妥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
- •血红蛋白< 7 g/dL,除非由活动性 SLE 所致
- •血小板计数< 50,000/μL,除非由活动性 SLE 所致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达到 SRI(4)的受试者比例
时间窗: 基线-第 52 周
次要结局
- FACIT-F 量表的变化(基线第 52 周)
- 达到 SRI(6)的受试者比例(基线-第 52 周)
- 达到持续皮质类固醇控制的受试者比例(第 40 周-第 52 周,)
- 达到持续 SRI(4)缓解的受试者比例(第 40 周-第 52 周,)
- 达到 BICLA 的受试者比例(基线第 52 周)
- 达到 SRI(8)的受试者比例(基线第 52 周)
- 达到 SRI(4)的受试者比例(基线-第 24 周)
- 达到临床 SRI(4)的受试者比例(基线第 52 周)
- 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且达到 SRI(4)的受试者比例(基线第 52 周)
- 达到 LLDAS 的受试者比例(基线第 52 周)
- 52 周期间至首次 BILAG 复发的时间(所有访视)
- SF-36 v2 躯体疼痛领域量表的变化(基线第 52 周)
- SF-36 v2 躯体健康总评量表的变化(基线第 52 周)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所有访视,)
- 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特征(所有访视,)
- 目标生命体征相对于基线的变化(所有访视,)
- 目标临床实验室检测结果相对基线的变化(所有访视,)
研究者
刘萌
F. Hoffmann-La Roche Ltd/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Roche Diagnostics GmbH
研究点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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