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1900027114进行中(未招募)2 期
氟唑帕利联合卡瑞利珠单抗(SHR1210)和阿帕替尼用于复发铂耐药卵巢癌的 II 期临床研究
科研项目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20年6月12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发起方
- 入组人数
- 30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初步探索氟唑帕利、阿帕替尼和 PD-1 抗体 SHR-1210 用于复发铂耐药卵巢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 盲法
- N/a
入排标准
- 性别
- Female
入选标准
- •既往病理确诊为上皮性、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有既往手术蜡块保存;
- •铂类初次耐药复发(不限定既往铂敏感复发次数),末次含铂治疗复发时间<6 个月,排除原发性铂难治患者(指在初次含铂治疗期间复发或一线含铂治疗结束后 28 天内复发);
- •ECOG 体力状态评分 0-1 分;
- •依据 RECIST 1.1 版的标准,经 CT 或 MRI 证实,要求病人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如果靶病灶是淋巴结要求短径大于 1.5cm,且目标病灶不适合手术治疗;目标病灶未接受过放疗或在放疗野内复发者;
-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 0-1 级(根据 NCI CTCAE 5.0 版)或者至入组 / 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患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 •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 × 10^9/L);
- •血小板计数(PLT)≥ 100,000/mm3(100 × 10^9/L);
- •血红蛋白(Hb)≥ 9 g/dL(90 g/L);
- •血清肌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总胆红素(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倍 ULN;
- •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则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显示蛋白质必须≤1 g;
- •促甲状腺激素(TSH)≤ 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异常应考察 FT3 和 FT4 水平,FT3 和 FT4 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 3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 3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 •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排除标准
- •1.既往接受过骨盆或下腹部的局部放射治疗;
- •2.既往接受过小分子 TKI 类抗血管生成药物(允许先前接受过贝伐单抗治疗,但不允许如帕唑帕尼、索拉菲尼,瑞戈非尼,西地尼布等)、PARP 抑制剂药物(如奥拉帕利、尼拉帕利等)以及曾经使用过抗 PD-1 抗体、抗 CTLA-4 抗体、TCR-T、CAR-T 等免疫治疗;
- •3.有明确过敏史,可能对阿帕替尼、氟唑帕利以及卡瑞利珠单抗等生物制剂潜在过敏或不耐受;
- •4.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 •5.5 年内发生过其他恶性肿瘤(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癌、或已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 •6.首次使用卡瑞利珠单抗前 14 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强的松龙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 •7.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包括有无法控制的大量渗出液[胸腔、心包、腹腔]、肺淋巴管炎及 30%以上肝脏受累的患者)
- •8.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 •9.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 或者舒张压≥90 mmHg,尽管进行了最佳药物治疗)
- •10.患有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按 NYHA 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者;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纽约心脏学会 II 级或以上心力衰竭,未得到控制的心绞痛,未得到控制的严重室性心律失常,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疾病,或者心电图提示急性缺血或活动性传导系统异常
- •11.凝血功能异常(INR>1.5 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 秒或 APTT>1.5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 •12.进入研究前 2 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或日咯血量达半茶勺(2.5 ml)或以上者;或进入研究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及以上,或患有脉管炎等;或进入研究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 / 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13.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并发重度感染(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 / 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 •14.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的;
- •15.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具有开放性伤口或者骨折;
- •16.具有明显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因素,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或 6 个月内出现过空腔脏器窦道或穿孔。
- •17.尿常规提示尿蛋白≥++,或证实 24h 小时尿蛋白量≥1.0g。
- •18.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500 IU/ml), 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 •19.受试者有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或脑膜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如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 1 个月,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 2 周、无临床证状的患者可以纳入;
- •20.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干预组
氟唑帕利 (PARP 抑制剂)、阿帕替尼、卡瑞利珠单抗(PD-1 单抗)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
- 疾病控制率
- 总生存期
- 安全性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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