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 Bcl-2 抑制剂 BGB-11417 治疗髓系恶性肿瘤患者的 1b/2 期、开放性、剂量探索和扩展研究
试验速览
- 阶段
- 1/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20
- 试验地点
- 33
- 主要终点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单药治疗(仅针对在中国入组接受单药治疗的 AML 患者):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第 1 部分(剂量方案探索)和第 2 部分(安全性扩展) 主要目的 1. 确定 BGB-11417 联 合阿扎胞苷治疗髓系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在第 1 部分中探索并选择将用于第 2 部分评估的 BGB-11417 联合阿扎胞苷治疗的剂量方案 3. 确定在第 3 部分评价的 BGB 11417 联合阿扎胞苷治疗的 2 期推荐剂量(RP2D)。 第 3 部分(有效性扩展) 主要目的 1. 通过缓解率评价索托克拉联合阿扎胞苷治疗的抗白血病活性 2. 在药物-药物相互作用(DDI)队列中评价泊沙康唑与 BGB-11417 联合用药时对 BGB-11417 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单药治疗部分(针对 AML 患者[仅中国]和 MDS 患者)主要目的:确定 BGB-11417 单药治疗复发 / 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R/R AML)和 MDS 或 MDS/MPN 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主要目的
- 确定bgb-11417 单药治疗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r/r Aml)和mds或mds/mpn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在任何研究特定程序、采样或分析前提供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
- •3.根据 2016 年世界卫生组织标准(Arber et al 2016)确诊为以下任一疾病:
- •a) 非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且满足以下任一疾病活动度标准的 AML i. 初治 且不适合强化疗,定义如下: (1) 年龄≥ 65 岁 (2) 重度心脏疾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射血分数≤ 50%或慢性稳定型心绞痛) (3) 重度肺部疾病(如一氧化碳的弥散量[DLCO]≤65%或 1 秒用力呼气量[FEV1]≤65%) (4) 肌酐清除率在 30-49 mL/min (5) 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且必须≤ 3×ULN 的肝病 ii.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全身治疗,根据 2017 年欧洲白血病网络(ELN)缓解标准确定为 R/R(Dohner et al 2017)。iii. 去甲基化药物(HMA)治疗失败。
- •b) 骨髓原始细胞>5%且符合以下疾病活动标准的 MDS: i. 初治 且修订后的的国际预后评分系统评分>3.5(中、高或极高) ii.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全身治疗,根据修订的 IWG 2006 标准疾病复发、治疗失败或疾病进展(Cheson et al 2006),确定为 R/R。 iii. HMA 治疗失败。
- •c) 骨髓原始细胞>5%且符合以下标准的 MDS/MPN, 包括 CMML(2016 年世界卫生组织分类亚型 CMML-1 或 CMML-2)或需要治疗的其他 MDS/MPN: i. 初治 ii.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全身治疗,根据修订的 IWG 2006 标准疾病复发、治疗失败或疾病进展(Cheson et al 2006),确定为 R/R。 iii. HMA 治疗失败。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2 分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用药前开始采用高效的避孕措施,在治疗期间持续避孕, 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 天。
-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应在治疗期间采用高效的避孕措施,持续至停药后至少 90 天,以防其女性伴侣受孕。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
- •预期生存期> 12 周
- •9.器官功能良好,定义为:
- •a) 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对体能状态低下的 AML 队列取 30~49 mL/min),用以下方法之一取估计值:i.Cockcroft-Gault 方程:(1)(140-年龄)×体重(kg)/72×肌酐(mg/dL);如为女性,则再乘以 0.85(2)(140-年龄)×体重(kg)×1.23(如为男性;如为女性则取 1.04)/肌酐(μmol/L) ii.CKD-EPI 方程 iii.24 小时尿液采集
- •b)肝功能良好,表现为:i.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谷草转氨酶)≤3×ULN ii.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谷丙转氨酶)≤3×ULN iii.总胆红素水平≤2×ULN(对不适合强化疗的 AML 队列取≤3×ULN),除非有吉尔伯综合征记录
排除标准
- •确诊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 •既往 2 年内患有恶性肿瘤。患有局部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症、宫颈原位癌或乳腺癌、或局部前列腺癌症(Gleason 评分≤ 6)且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治疗的患者除外
- •存在前驱 MPN,包括骨髓纤维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或慢性惰性白血病伴或不伴 BCR-ABL1 易位和 AML 伴 BCR-ABL1 易位
- •已知白血病累及中枢神经系统
- •WBC 计数>25×10^9/L(使用羟基脲治疗,或允许使用白细胞去除术降低细胞直至开始研究药物治疗)
-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或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疗法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且患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 GVHD,或在知情同意前 4 周内接受过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治疗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使用以下物质: a.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任何生物学和 / 或免疫学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克隆抗体治疗和 / 或癌症疫苗治疗) b.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全身化疗或放疗(用于细胞减灭的羟基脲除外) c.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任何酪氨酸激酶抑制剂、IDH1/2 抑制剂或其他靶向小分子(5 个半衰期≤ 7 天)抗肿瘤治疗
- •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真菌、细菌和 / 或病毒感染。注:允许口服抗生素治疗轻微细菌感染
- •既往接受过 Bcl-2 抑制剂或阿扎胞苷治疗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
- •既往抗肿瘤治疗未恢复至≤ 1 级的毒性(脱发、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和血小板减少症除外)
- •具有临床显著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内容: a.筛选前≤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b.筛选前≤3 个月内的不稳定型心绞痛 c.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级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d.有临床显著性的心律失常史(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 e.基于 Fridericia 公式的按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 480 msec f.有 Mobitz II 级或三度心传导阻滞史且未装置永久心脏起搏器 g.筛选期存在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即连续≥ 2 次测得收缩压>170 mmHg 和舒张压>105 mmHg
- •需要持续吸氧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有临床显著性的肾脏、神经系统、精神、内分泌、代谢、免疫、肝脏或心血管疾病病史;或研究者认为会对其参与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疾病
- •已知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存在如下可反映活动性病毒性乙型肝炎或病毒性丙型肝炎的感染血清学状态:
- •a.存在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抗乙肝核心抗体(抗 HBcAb)。
- •注:存在 HBcAb 但不存在 HBsAg 的患者只有在灵敏度≤ 20 IU/mL 的检测中检测不到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时才有资格入组。如遇此情况,患者可以定期接受 HBV DNA 监测;此外,患者可按照当地标准疗法接受预防性抗病毒药物治疗,期间可以降低 HBV DNA 监测频率。
- •b. 存在丙肝病毒(HCV)抗体。 注:存在 HCV 抗体的患者只有在 HCV RNA 检测不到且愿意接受 HCV 再激活监测时才有资格入组
- •不能吞服片剂或存在显著影响胃肠道功能的疾病,例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减肥手术、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或者不完全或完全肠梗阻。
- •在 BGB-11417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接受任何中效或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或在 BGB-11417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接受任何中效或强效 CYP3A4 诱导剂治疗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有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 •对 BGB-11417 片剂、阿扎胞苷辅料或泊沙康唑(仅对第 3 部分 DDI 队列适用)存在超敏反应史
- •有重度出血性疾病史,如 A 型血友病、B 型血友病或血管性血友病,或需要输血或其他医学或手术干预的不明原因自发性出血史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5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疫苗,允许使用。鼻腔内使用的疫苗是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 •接受泊沙康唑治疗的同时,接受西罗莫司、主要通过 CYP3A4 代谢的 HMG-CoA 还原酶抑制剂(如阿托伐他汀、洛伐他汀和辛伐他汀)和 / 或麦角生物碱(仅第 3 部分 DDI 队列)的治疗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单药治疗(仅针对在中国入组接受单药治疗的 AML 患者):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时间窗: 第 1 周期(针对非血液学毒性,DLT 窗口期将从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开始持续 28 天,针对血液学毒性,将持续 42 天)
第 3 部分:MDS 队列:mOR 率,包括 CR、mCR 和 PR
时间窗: 约 24 个月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单药治疗(仅针对在中国入组接受单药治疗的 AML 患者):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s)
时间窗: 首次用药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之后,所有 AE 和 SAE 将被报告,无论与研究药物的关系如何,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30 天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在这一时间段之后,研究者应报告被评价为与既往的研究药物治疗有关的任何 SAE
第 3 部分:AML 队列:BGB-11417 与泊沙康唑联合给药时的血浆浓度-时间曲线推算的 Cmax
时间窗: 周期 2 第 12 天和周期 2 第 20 天(给药前和给药后 1、4、6、8 和 24 小时)
第 3 部分:AML 队列:CR+CRh 率
时间窗: 约 24 个月
第 3 部分:AML 队列:BGB-11417 与泊沙康唑联合给药时的血浆浓度-时间曲线推算的 AUC
时间窗: 周期 2 第 12 天和周期 2 第 20 天(给药前和给药后 1、4、6、8 和 24 小时)
次要结局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BGB-11417 与阿扎胞苷联合用药的最大血药浓度(Cmax,ss)(第 1-4 天和 28 天(周期 1),第 5 天(周期 2)给药前和给药后 8 小时的多个时间点)
- 第 3 部分: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s)(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AML 队列: 从治疗开始至首次记录缓解的时间(TTR)(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MDS 队列: 血液学改善-血小板 HI-P(约 24 个月)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MDS 队列:修订的总体缓解率(mOR)(约 12 个月)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阿扎胞苷与 BGB-11417 联合用药的 AUC0-t(第 0 天和第 4 天(周期 1)给药前和给药后 4 小时内的多个时间点)
- 第 3 部分: 总生存期(OS)(约 24 个月)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阿扎胞苷与 BGB-11417 联合用药的表观分布容积(Vz/F)(第 0 天和第 4 天(周期 1)给药前和给药后 4 小时内的多个时间点)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BGB-11417 与阿扎胞苷联合用药的 tmax,ss(第 1-4 天和 28 天(周期 1),第 5 天(周期 2)给药前和给药后 8 小时的多个时间点)
- 第 3 部分:完全缓解(CR)(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AML 队列: 完全缓解 CR +完全缓解伴血液学不完全恢复率 CRi(约 24 个月)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BGB-11417 与阿扎胞苷联合用药的血浆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last,ss)(第 1-4 天和 28 天(周期 1),第 5 天(周期 2)给药前和给药后 8 小时的多个时间点)
- 第 3 部分:AML 队列: 总缓解率(ORR)(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无事件生存期( EFS)(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MDS 队列: 血液学改善-中性粒细胞 HI-N(约 24 个月)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AML 队列:完全缓解 CR+完全缓解伴部分血液学恢复率 CRh(约 12 个月)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阿扎胞苷与 BGB-11417 联合用药的 Cmax(第 0 天和第 4 天(周期 1)给药前和给药后 4 小时内的多个时间点)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阿扎胞苷与 BGB-11417 联合用药的 AUC0-∞(第 0 天和第 4 天(周期 1)给药前和给药后 4 小时内的多个时间点)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阿扎胞苷与 BGB-11417 联合用药的口服给药后血浆中的药物表观总清除率(CL/F)(第 0 天和第 4 天(周期 1)给药前和给药后 4 小时内的多个时间点)
-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BGB-11417 与阿扎胞苷联合用药的稳态血浆谷浓度(Ctrough,ss)(第 1-4 天和 28 天(周期 1),第 5 天(周期 2)给药前和给药后 8 小时的多个时间点)
- 第 3 部分:AML 队列: 缓解持续时间(DOR)(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MDS 队列: 血液学改善-红细胞 HI-E(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MDS 队列: 输血非依赖性(约 24 个月)
- 第 3 部分:BGB-11417 与阿扎胞苷联合用药的稳态血浆谷浓度(Ctrough,ss)(周期 1 第 1 天和周期 2 第 5 天(给药前和给药后 4 和 6 小时))
- 第 3 部分:AML 队列: 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s)(约 24 个月)
研究者
李越
百济神州(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