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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1900025904
ChiCTR1900025904已完成1 期

Anti-LAG-3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LBL-007)在晚期实体瘤和晚期淋巴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有效性的Ⅰa 期临床试验

完全自筹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19年12月3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已完成
发起方
试验地点
4
主要终点
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 LBL-007 在晚期实体瘤、晚期淋巴瘤患者中单次给药及多次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探索其最大耐受剂量和剂量限制性毒性。评价药代动力学(PK)特征、免疫原性、受体占位率与疗效关系及血液生物标志物的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N/a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性别不限,年龄≥18 周岁;
  • 2.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标准治疗方案,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晚期淋巴瘤患者;
  • 3.ECOG 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 4.预计生存时间至少为 12 周;
  • 5.良好的器官功能(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未输白蛋白或血制品):
  • a. 血小板计数≥10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红蛋白≥90g/L;
  • b.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性部分凝血激酶时间(APTT)≤1.5×ULN;总胆红素(TBIL)水平≤1.5 倍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水平≤2.5×ULN(肝癌或肝脏转移者:TBIL≤3×ULN,ALT 和 AST≤5×ULN);
  • c.血清肌酐(Cr)水平≤1.5×ULN 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
  • 6.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首次用药前的 7 天内做血妊娠检查,血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检查及避孕,但须满足以下 2 种情况之一:①年龄 50 周岁以上且未使用激素治疗情况下停经至少 12 个月;②已行绝育手术。所有入组患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 120 天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 7.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 1.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 a.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其它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者,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 C,需距末次化疗时间 6 周以上;
  • b.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靶向药物或其他抗肿瘤药物;
  • c.既往接受过针对 LAG-3 免疫检查点的抗体 / 药物治疗;
  • d.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 / 药物,如 PD-1、PD-L1、CTLA-4 等治疗;
  • e.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及放疗者;
  • f.正在使用或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使用过经 NMPA 批准抗肿瘤的中成药及具有抗肿瘤效果的中药;
  • 2.入组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患者;
  • 3.入组前 1 周内合并严重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全身治疗的患者;
  • 4.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或器官移植的患者;
  • 5.患者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 6.已知或可疑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8.乙型肝炎(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BV-DNA 检查呈阳性。如 HBV-DNA 检查呈阳性,在接受抗病毒治疗后 HBV-DNA 下降至正常范围≥2 周则可以入组,且必须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对于既往需要接受或筛选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全程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方可纳入研究。),丙型肝炎(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 9.以下心脑血管情况:
  • a.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严重性大于纽约心脏病协会Ⅱ-Ⅳ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休息时出现心绞痛症状)、新发心绞痛(入组前 3 个月)或心肌梗塞;
  • b.需要接受抗心律失常药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QTc>470ms(女性)/450ms(男性);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 c.入组前 6 个月内出现血栓性或栓塞性静脉或动脉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中风、动脉血栓形成、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
  • 10.未控制糖尿病、严重肺病或具有出血体质、凝血障碍的证据或疾病,或正在使用华法林、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及其他抗血小板凝集的中药 / 西药患者(小剂量的预防性用药除外);
  • 11.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 12.存在因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所致的 2 级及以上毒性(脱发除外,CTCAE V5.0);
  • 13.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预期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a)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b)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14.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
  • 15.既往 5 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者,但对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者除外;
  • 16.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 17.研究者判定其它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给药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结局

  • LBL-007 特异性抗体 ADA
  • 肿瘤组织表达与疗效的关系
  • 血液生物标志物
  • 受体占位率与疗效的关系
  • 药代动力学

研究者

发起方
完全自筹

研究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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