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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21193
CTR20221193已完成3 期

一项在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CRSwNP)患者中评估 100 mg SC depemokimab 的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平行组 III 期研究–ANCHOR-2(depemokimab 治疗慢性鼻窦炎)

未提供8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6 个国家目标入组 3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6月10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30
试验地点
86
主要终点
内镜检查 NP 总分相对于基线的变化(中心读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在诊断为 CRSwNP 的受试者中评价第 52 周时 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的疗效 次要目的: 根据鼻溢(流鼻涕)和嗅觉丧失的症状评分,评价第 52 周时 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的疗效 根据 Lund Mackay CT 评分,评价第 52 周时 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的疗效 在诊断为 CRSwNP 的受试者中评价第 52 周时 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在诊断为 CRSwNP 的哮喘受试者亚组中,评价第 52 周时 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对哮喘控制的影响 在诊断为 CRSwNP 的受试者中评价在第 26 周之前,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的疗效 在诊断为 CRSwNP 的患者中评价第 52 周时 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对鼻部手术的影响 在诊断为 CRSwNP 的患者中评价直至第 52 周时 depemokimab 组与安慰剂组相比对全身性糖皮质激素使用的影响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在诊断为crsw Np的受试者中评价第52周时depemokimab组与安慰剂组相比的疗效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满 18 岁(含)。
  • 研究者评估的内镜下双侧 NP 评分至少 5 分,最高 8 分(每个鼻腔的最低评分为 2 分)(见附录 10)
  • 受试者在访视 1 时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标准:
  • 既往接受过鼻部手术以切除 NP;
  • 在过去 2 年内至少连续 3 天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 NP;
  • 医学上不适合或不耐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
  • 受试者(日本受试者除外)必须在筛选前接受每日 INCS 治疗(包括鼻内类固醇液体清洗 / 冲洗)至少 8 周。
  • 重度 NP 症状的受试者,定义为基于研究者的临床评估为中度或重度鼻充血 / 鼻塞症状和嗅觉丧失或鼻溢(流鼻涕)
  • 访视 1 前至少 12 周内存在慢性鼻窦炎症状,至少有 2 种不同的症状描述,其中 1 种应为鼻塞或鼻涕(前 / 后鼻孔鼻涕),以及
  • 女性受试者非妊娠期或哺乳期,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附录 4 中定义的无生育能力女性(WONCBP)
  • 为育龄期妇女(WOCBP)且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周,期间使用高效、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如附录 4 所述。
  • WOCBP 在筛选访视 1 时的高灵敏度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24 小时内的高灵敏度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 SoA(第 1.3 节)。
  • WOCBP 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受试者避孕方法的法规。
  • 研究者应评估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后最近才开始避孕)。
  •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从而降低入选早期未检出妊娠女性的风险。
  • 能够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ICF)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法国参与者:在法国,只有在属于社会保障类别或受益人的情况下,患者才有资格入选本研究。

排除标准

  • 经医学问诊、体格检查或筛选检查结果,研究医生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
  • 鼻腔肿瘤(恶性或良性)
  • 重度鼻中隔偏曲,阻塞一侧鼻孔,妨碍对双侧鼻孔鼻息肉的全面评估
  • 接受鼻腔鼻窦或鼻窦手术改变鼻侧壁结构导致无法评价鼻息肉评分的受试者
  • 筛选时或筛选前 2 周内发生急性鼻窦炎或上呼吸道感染(URTI)
  • 持续性药物性鼻炎(反弹型或化学药品诱发的鼻炎)
  • 受试者在筛选前 4 周内发生过需要住院的哮喘急性发作
  • 受试者在访视 1 前 6 个月内接受过鼻内和 / 或鼻窦手术(例如息肉切除术、球囊扩张或鼻支架植入);访视 1 前仅用于诊断目的的鼻活检除外。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 NP 手术禁忌症
  • 嗜酸性粒细胞疾病:受试者患有其他可能导致嗜酸性粒细胞升高的疾病,如高嗜酸性粒细胞综合征,包括(但不限于)EGPA(以前称为 Churg-Strauss 综合征)或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性食管炎
  • 寄生虫感染:受试者在访视 1 前 6 个月内有已知存在寄生虫感染
  • 免疫缺陷:已知存在免疫缺陷(例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使用糖皮质激素(CS)治疗哮喘所引起的免疫缺陷除外
  • 恶性肿瘤:当前患有恶性肿瘤或筛选前缓解期<12 个月的恶性肿瘤史
  • (注:局限性皮肤原位癌被切除且治愈的受试者可参加本研究。)。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ULN 的 2 倍
  • 总胆红素>ULN 的 1.5 倍(如果胆红素分离且直接胆红素<35%,非结合胆红素>ULN 的 1.5 倍也可接受)
  • 肝硬化或经研究者评估当前不稳定的肝脏或胆系疾病,定义为腹水、脑病、凝血障碍、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持续性黄疸。
  • 注:如果受试者在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则有稳定的非肝硬化慢性肝病(包括 Gilbert 综合征、无症状的胆结石和慢性稳定型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也可接受。
  • 其他合并症:受试者患有已知、既存、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内分泌、自身免疫、代谢、神经、肾脏、胃肠道、肝脏、血液学或其他系统异常,且经标准治疗仍未控制的疾病。
  • 血管炎:当前诊断为血管炎的受试者。将对筛选时临床高度疑是血管炎的受试者进行评估,当前有血管炎者必须在入组前排除。
  • 超敏反应:受试者对第 6.1 节所述的 depemokimab 辅料、单克隆抗体或生物制剂过敏 / 不耐受。
  • COVID-19:根据研究者的医学判断,必须排除可能患有活动性 COVID-19 感染的受试者。在过去 14 天内已知有 COVID-19 密接的受试者必须排除,在暴露后至少追踪 14 天内受试者仍无症状才能继续参加研究。COVID-19 引起的嗅觉 / 味觉并发症必须作为排除标准。
  • 由于职业暴露或既往参加过研究,受试者在过去 3 年内暴露高于背景 10mSv 的电离辐射。注:该累积计算中不包括临床上合理的治疗或诊断暴露。
  • 既往研究:既往参加过美泊利珠单抗、reslizumab 或 benralizumab 的研究,并在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接受过研究干预药品(包括安慰剂)。
  • 研究药物(生物制剂或非生物制剂):目前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的受试者,或者受试者在访视 1 前规定的洗脱期内(参见第 6.8.2 节)接受过试验用药物治疗(这也包括已上市产品的试验用制剂)。
  • 靶向 IL-5/5R 的单克隆抗体:访视 1 前 12 个月内接受过美泊利珠单抗(Nucala)、reslizumab(Cinqair/Cinqaero)或 benralizumab(Fasenra)的受试者。
  • 治疗哮喘或 CRSwNP 的其他单克隆抗体:访视 1 前 130 天内接受过奥马珠单抗(Xolair)或 dupilumab(Dupixent)的受试者。
  • 非用于治疗哮喘或 CRSwNP 的其他单克隆抗体:在访视 1 的 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的受试者。(允许使用 mAb 治疗 COVID-19 的情况,但不包括实验性治疗药物)
  • 禁用药物的完整列表见第 6.8.2 节
  • 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妊娠试验要求见第 8.2.5 节。
  • 研究方认为受试者不可能在研究期间存活,或患有快速进展的疾病或立即危及生命的疾病(例如癌症)。此外,受试者如果患有可能影响呼吸功能的其他疾病(例如,神经系统疾病),则不应被纳入研究。
  • ECG 评估: 在筛选访视( V1 ) 时,12 导联 ECG 中心判读显示 QTcF≥450 ms 或束支传导阻滞的受试者 QTcF≥480 ms。更多 ECG 指南请见第 8.3.3 节。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在筛选访视(V1)前 2 年内有已知或疑似酒精或药物滥用史会妨碍受试者完成研究程序。
  • 已知缺乏对处方药物的依从性和 / 或缺乏遵循医嘱的能力的参与者。
  • 研究者、助理研究者、研究协调员、参与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员工,或参与本研究的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能阅读和 / 或不能完成问卷。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内镜检查 NP 总分相对于基线的变化(中心读片)

时间窗: 第 52 周时

平均鼻塞评分(语言描述评分表[VRS])较基线的变化

时间窗: 第 49 周至第 52 周期间

次要结局

  • Lund Mackay CT 评分相对于基线的变化(第 52 周时)
  • 鼻溢(流鼻涕)(VRS)平均症状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 49 周至第 52 周期间)
  • 嗅觉丧失(VRS)平均症状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 49 周至第 52 周期间)
  • SNOT-22 总评分相对于基线的变化(第 52 周时)
  • 哮喘控制问卷(ACQ-5)评分较基线的变化。(基线时 ACQ-5 评分 > 0.75 的受试者第 52 周时)
  • 平均鼻塞评分(VRS)较基线的变化(第 21 周至第 24 周期间)
  • 内镜下 NP 总评分相对于基线的变化(第 26 周时)
  • 评估 CRSwNP 患者至首次鼻部手术(实际)的时间(在 52 周内)
  • 需要至少 1 个疗程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在 52 周治疗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倪萍

GlaxoSmithKline (Ireland) Limited/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Glaxo Operations UK Ltd.

研究点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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