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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100045795
ChiCTR2100045795进行中(未招募)2 期

芦可替尼治疗羟基脲或干扰素-α耐药或不耐受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的 II 期研究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0 人开始时间: 2020年4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60
试验地点
8
主要终点
完全血液学缓解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研究主要目的:评估芦可替尼用于对羟基脲(HU)或干扰素-α(IFN-α)耐药或不耐受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患者时在完全血液学缓解(CHR)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1)评估芦可替尼持续的 CHR 疗效。 2)评估基线时患有脾肿大的受试者在接受芦可替尼治疗后最大的脾脏体积下降的比例。 3)评估芦可替尼治疗后的患者报告结局的变化。4)评估芦可替尼的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N/a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筛选时年龄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并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 2.根据 2016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在筛选前至少 24 周被诊断为 PV;
  • 3.有对 HU 或 IFN-α耐药或不耐受的 PV 治疗史;
  • a.通过达到以下五个标准中的至少一个来定义对 HU 耐药或不耐受:
  • 对 HU 耐药,需达到 HU 疗程至少 12 周,剂量至少 2g/天,或如果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小于 2g/天,则按该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
  • 需进行静脉放血以维持 HCT<45%,或?PLT>400×10^9/L 且 WBC>10×10^9/L,或 ?通过触诊测量,巨大的脾肿大(定义为在肋缘下方延伸超过 10 cm 的脾脏)的缩小幅度未能超过 50%,或者与脾肿大有关的症状未能完全缓解,或者
  • 对 HU 不耐受:在达到完全或部分临床血液学缓解 所要求的最低 HU 剂量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 /L 或 PLT <100×10^9 /L 或血红蛋白<100 g/L(即 10 g/dL),或出现下肢溃疡或其他不可接受的与 HU 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如在 HU 任何剂量下出现皮肤黏膜表现、胃肠道症状、肺部炎症或发热),定义为 CTCAE 版本 5.0 3-4 级事件,或超过 1 周的 CTCAE 5.0 版 2 级事件,或 HU 永久性停药,或中断 HU 直至毒性解除,或者因 HU 毒性而住院。
  • b.通过达到以下五个标准中的至少一个来定义对 IFN-α耐药或不耐受:
  • 对 IFN-α耐药,需达到 IFN-α疗程至少 12 周,剂量至少 25×10^6 U/周,或如果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小于 25×106 U/周,则按该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需进行静脉放血以维持 HCT<45%,或 PLT>400×10^9/L 且 WBC>10×10^9/L,或可触及的脾肿大(从左肋缘起> 10 cm)未能达到缩小 50%以上,或
  • 对 IFN-α不耐受:在达到完全或部分临床血液学缓解所要求的最低 IFN-α剂量下,ANC<1.0×10^9/L 或 PLT<100×10^9/L 或血红蛋白<100g/L(即 10 g/dL),或出现抑郁、流感样症状、神经精神症状、或自身免疫问题或其他不可接受的与 IFN-α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定义为 CTCAE 版本 5.0 3-4 级事件,或超过 1 周的 CTCAE 5.0 版 2 级事件,或 IFN-α永久性停药,或中断 IFN-α直至毒性解除,或者因 IFN-α毒性而住院。
  • 4.在筛选时 ANC ≥ 1.5 × 10^9/L 且 PLT ≥ 100 × 10^9/L。
  • 5.在筛选时外周血原始细胞计数为 0%。
  • 6.受试者在筛选时的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或 2;
  • 7.育龄期女性愿意在研究期间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1.妊娠或哺乳的女性。
  • 2.筛查时肝或肾功能不足的受试者,表现为:
  • (1)根据 Child-Pugh 系统评估,存在 2 级或 2 级以上脑病;
  • (2)已知有肝细胞疾病(例如,乙型或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 IU/ml 或 1000 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 RNA 阳性),肝硬化或其他肝细胞性疾病);
  • (3)直接胆红素≥2×实验室正常范围上限(ULN);
  • (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x ULN;
  • (5)肾功能:血清肌酐(Creatinine, Cr)≥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 CCr) < 30 mL/min 或使用透析。
  • 3.受试者存在明显影响口服芦可替尼吸收的胃肠道(GI)功能不全或胃肠疾病(如,溃疡性疾病、不能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小肠切除)。
  • 4.患有未解除的活动性重度感染(例如临床上重大的细菌、真菌、寄生虫或病毒感染)的受试者。
  • 5.诊断为原发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例如 X 连锁性无丙种球蛋白血症和常见的变异型免疫缺陷)的受试者。
  • 6.在过去 5 年中有活动性恶性肿瘤的患者,但经治疗且在过去 3 年中没有复发证据的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除外。
  • 7.患有临床上重大的心脏病(NYHA III 或 IV 级)的受试者。
  • 8.在筛选前 5 周内接受 PEG-IFN-α-2a 或有 32P 治疗史的受试者。
  • 9.受试者在筛选时同时接受强效系统性 CYP3A4 抑制剂(酮康唑,克拉霉素,伊曲康唑,奈法唑酮或替利霉素)治疗。
  • 10.既往接受过 JAK 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
  • 11.受试者正在接受试验药物的同步治疗或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30 天内或在试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曾参与某项研究。
  • 12.存在会干扰其遵守研究要求的能力的活动性酒精或药物成瘾的受试者。
  • 13.受试者存在被研究者认为会危及受试者的安全或影响其遵守方案要求的能力的不可控间发疾病或任何并发疾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1

口服芦可替尼药物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完全血液学缓解

次要结局

  • 脾脏大小评估
  • 骨髓增殖性肿瘤总症状评估

研究者

研究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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