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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41323
CTR20241323进行中(未招募)2 期

FDA022-BB05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0 人开始时间: 2024年4月23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50
试验地点
24
主要终点
通过评估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包括心电图)、ECOG 体能评分、生命体征和体格检查等评估不良事件(AEs);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估 FDA022-BB05 在多种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初步评估 FDA022-BB05 在多种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应用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应用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评估 FDA022-BB05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评估 FDA022-BB05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评价 FDA022-BB05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探索肿瘤组织中 HER2 表达水平与抗肿瘤疗效的关系。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其他     其他说明: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有良好的依从性并愿意配合访视和研究相关程序;
  • 年龄≥18 周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
  •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标准:
  •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85 g/L(筛选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及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 倍正常值上限(ULN);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ULN,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ULN;若有肝转移,AST 和 ALT≤5.0 ULN,总胆红素≤3.0 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0 ULN;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足够的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计算);
  • 既往接受的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或严重程度(NCI CTCAE v5.0)≤1 级(慢性毒性,如脱发≤2 级等);
  • 可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有新获得的活检组织样本(FFPE(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 组织块或至少 5 张未染色新鲜切片,建议从最新复发或转移部位采集);
  • 入组前 7 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 ①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②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 24 个月(即在之前连续的 24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进展、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A 组:HER2 低表达乳腺癌;B 组:HER2 表达子宫内膜癌;C 组:C1: HER2 高表达尿路上皮癌;C2: HER2 高表达结直肠癌;C3: HER2 突变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 ADC 治疗的受试者;
  • 在首次给药前对系统治疗未满足足够的清除期,包括但不仅限于:
  • 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的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化疗、靶向治疗、抗血管药物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或其它抗肿瘤药物治疗;
  •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进行过内分泌治疗;接受最近一次的 CYP3A4 强抑制剂治疗后(包括蛋白酶抑制剂利托那韦、英地那韦、奈非那韦、沙奎那韦,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克拉霉素、泰利霉素、氯霉素(抗生素),唑类抗真菌药酮康唑、伊曲康唑、泊沙康唑、伏立康唑、奈法唑酮(抗抑郁药)等),距首次用药洗脱少于 5 个半衰期。
  • 3 年内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不包括已经根治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恶性程度低的肿瘤);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或已知的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短的为准)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为病情稳定至少 2 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完全恢复,无证据表明发生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8 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癌性脑膜炎,无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 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反复引流的腹水;
  • 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溃烂或恢复不佳的骨折;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2 级)或需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筛选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等;QTc 间期延长(如男性 QTcF>450 msec 或女性 QTcF>470 msec)。
  • 有(非传染性)间质性肺炎(ILD)/肺炎病史且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的,或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排除疑似的 ILD/肺炎;
  • 存在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的受试者;
  • 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高于 2000 IU/mL 或 104 拷贝数/mL;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以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受试者;
  • 存在合并疾病且研究者认为会增加毒性风险;
  • 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与 FDA022-BB05 结构相似蛋白成分发生过敏反应;
  • 已知有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通过评估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包括心电图)、ECOG 体能评分、生命体征和体格检查等评估不良事件(AEs);

时间窗: 首次给药至安全性随访结束

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首次给药至疾病进展

次要结局

  • 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疾病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首次给药至生存随访结束)
  • 抗药抗体(ADA)发生率;(首次给药至退出研究)
  • 药动学参数:包括但不限于稳态峰浓度、稳态谷浓度、稳态平均浓度、稳态达峰时间、给药时间间隔内的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稳态清除率等。(首次给药至 C10 或退出研究)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闫艳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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