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11544尚未招募4 期
依沃西单抗(AK112)联合卡铂、紫杉醇一线治疗复发或晚期子宫内膜癌的单臂、多中心、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速览
- 阶段
- 4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康方赛诺医药有限公司
- 试验地点
- 6
- 主要终点
-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 AK112 联合卡铂、紫杉醇治疗复发或晚期子宫内膜癌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估 AK112 联合卡铂、紫杉醇治疗复发或晚期子宫内膜癌的安全性。 评价肿瘤相关生物标记物与 AK112 联合治疗疗效的相关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 盲法
- 无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Female
入选标准
- •1.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ICF。
- •2.18 岁≤年龄<75 岁,女性。
-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子宫内膜癌。
- •4.原发性晚期(FIGO2023 III/IV 期)或复发性疾病,无法通过放射治疗,手术治疗或两者联合方案治愈。
- •5.既往未接受过全身治疗的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疾病,或辅助全身化疗治疗完成≥6 个月后出现复发或进展。
- •6.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 •7.预期生存期≥3 个月;
- •8.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依照 RECIST v1.1,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如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且可测量的病灶可以视为靶病灶。
- •9.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 •a)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 •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 1.5 ×10^9/L (1,500/mm^3)。
- •ii. 血小板计数≥ 100 ×10^9/L (100,000/mm^3)。
- •iii. 血红蛋白≥ 90 g/L。
- •i. 肌酐清除率 * (CrCl) 计算值≥ 50 mL/min。 * 将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rCl (Cockcroft-Gault 公式) 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 F=0.85(女性);SCr =血清肌酐。
- •ii. 尿蛋白< 2+或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1.0 g。
-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 × ULN。
- •ii. AST 和 ALT ≤ 2.5× ULN。
- •i.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 •11.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 •1.患有癌肉瘤(恶性混合型 Mullerian 肿瘤)、子宫内膜平滑肌肉瘤或其它高等级肉瘤,或子宫内膜间质肉瘤。
- •2.既往(3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局部肿瘤(如基底细胞皮肤癌、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等)。
- •3.在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 •4.复发性疾病接受过化疗以外的全身治疗,例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 •5.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6.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 •7.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 •8.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 •9.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 •10.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1.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 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 •12.当前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的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 2000 拷贝/ml 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注: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 •13.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 •14.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 3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 •15.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可以入组,且在研究治疗过程中需定期评估脑转移灶。
- •16.已知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如研究者评估确认积液已处理或无明显临床症状,可以入组。
- •18.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 / 社会状况。
- •19.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 版 3 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 •20.当前存在显著的胃肠梗阻的影像学或临床表现。
- •21.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可能会引起出血风险。
- •22.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或肠瘘等风险的受试者。
- •23.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 / 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 •24.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25.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 •26.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2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 •29.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 •30.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时间窗: 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后 48 周内,每 6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48 周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次要结局
- 安全性
- 总生存期(受试者必须在药物停用后每 3 个月(±14 天)进行一次生存评估。)
- 至缓解时间(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后 48 周内,每 6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48 周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 缓解持续时间(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后 48 周内,每 6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48 周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 疾病控制率(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后 48 周内,每 6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48 周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 无进展生存期(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后 48 周内,每 6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48 周以后每 12 周(±7 天)进行一次肿瘤评估)
研究者
研究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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