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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60486
CTR20160486已完成3 期

评价 PT010、PT003 和 PT009 对照信必可对中度至极重度 COPD 患者肺功能的改善的研究

未提供6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3 个国家目标入组 400 人开始时间: 2017年2月6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400
试验地点
63
主要终点
第 12~24 周内晨间给药前 FEV1 谷值相对基线的变化(BGF MDI vs BFF MDI、BGF MDI vs GFF DI、BFF MDI vs 信必可 TBH)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的总体目的是在中度至极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受试者中进行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平行分组、24 周、长期给药研究,评估 PT010、PT003 和 PT009 与信必可都保作为活性对照药相比的疗效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40岁(最小年龄) 至 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访视 1 时年龄至少 40 岁,但小于 80 岁。
  • 女性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参加研究:a.无潜在生育能力(即,生理上不具有妊娠能力,包括绝经时间已有 2 年的妇女)。b.有潜在生育能力,访视 1 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且同意在研究期间自访视 1(筛选)开始坚持正确使用下列一种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即,按照批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医生的指导)直至最终访视后 14 天:完全禁欲(当与受试者的喜好和以往生活方式一致时);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1 个月植入左炔诺孕酮植入剂,但植入时间不得超过 3 年;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1 个月注射孕激素;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口服避孕药(复方避孕药或仅孕激素)至少 1 个月的周期;或双重避孕措施:避孕套或宫颈帽(膈膜或宫颈帽)加杀精剂(泡沫剂 / 凝胶 / 乳膏 / 栓剂);或宫内节育器(已发表数据显示,预计每年最高失败率低于 1%),由合格医生植入;或雌激素阴道环;或经皮避孕药贴剂。
  • COPD 诊断:基于美国胸科协会(ATS)/欧洲呼吸协会(ERS)的(Celli,2004)定义或当地适用性指导原则比如 JRS 指南(JRS,2013),已知具有 COPD 史的受试者,特征如下:进行性的气流受限,与肺部对有害颗粒或气体的异常炎症反应有关,主要由吸烟引起。
  • 烟草使用:目前吸烟或曾吸烟者,具有 10 包年以上吸烟史。(包-年数=[每天的吸烟支数/20] x 吸烟年数[如,每天 20 支,吸烟史长达 10 年或每天 10 支,吸烟史长达 20 年,则为 10 包年])
  • COPD 严重程度:已知具有 COPD 临床病史的受试者,严重程度定义如下:访视 1,FEV1/FVC 比值必须<0.70 和 FEV1 必须<80%正常预计值(采用第三次全国健康和营养检查调查(NHANESIII)参考方程)(或其他地区适用的参考规范,如日本使用 JRS 参考方程;[JRS,2013]))。访视 2,支气管扩张剂给药后 FEV1/FVC 比<0.70 和支气管扩张剂给药后 FEV1 必须≥25%至<80%正常预计值(采用 NHANESIII)参考方程)(或其他地区适用的参考规范,如日本使用 JRS 参考方程;[JRS,2013])。访视 4,平均给药前 60 分钟和 30 分钟 FEV 1 评估值必须<80%正常预计值(采用 NHANES III 参考方程)(或其他地区适用的参考规范,如日本使用 JRS 参考方程;[JRS,2013])。筛选(访视 2)时具有症状(CAT ≥10)。
  • 需要的 COPD 维持治疗:所有受试者在筛选前必须接受 2 种或 2 种以上 COPD 吸入维持药物治疗至少 6 周。按计划接受 SABA 和 / 或按计划接受 SAMA 治疗均认为是吸入维持疗法。
  •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愿意和能够按照方案要求调整当前 COPD 治疗。
  • 筛选时临床实验室检查必须为研究者可接受。
  • 筛选时 ECG 必须为研究者可接受。
  • 访视 1 前 6 个月内胸 / 肺部 X 线或计算机断层扫描成像(CT)扫描结果必须为研究者可接受。胸部 X 线显示存在临床显著异常,但异常不是因患 COPD 所致的受试者,不得入组。访视 1 时,若最近一次胸部 X 线或 CT 扫描时间超过 6 个月,则必须实施胸部 X 线检查,除非在一些限制放射评估实践的国家,仅允许在研究以外过去 6 个月内实施过胸部 X 线检查或 CT 扫描(胸部)的受试者入选。另外,在这些国家,按照当地实践评估原则,可能使用 MRI 代替 CT 扫描或胸部 X 线检查
  • 依从性:受试者必须愿意按照试验方案要求留在研究中心,完成所有访视评估。

排除标准

  • 患有 COPD 以外的显著疾病或状况,即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会导致受试者因参与研究而处于风险,或对研究结果和受试者参加本研究的能力有影响的疾病。
  • 正在妊娠或哺乳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或有生育能力但未采用有效避孕方法的女性。
  • 呼吸系统 f) 哮喘:基于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目前诊断有哮喘。g)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引发 COPD 的受试者。h)其他呼吸疾病:患有其他活动性肺部疾病的受试者,如活动性结核病、肺癌、支气管扩张症(高分辨率 CT 显示支气管扩张症导致反复急性加重)、结节病、特发性间质性肺纤维化(IPF)、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未控制的睡眠呼吸暂停(即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疾病的严重程度会影响研究实施)。注:过敏性鼻炎不用被排除。i)肺减容:在访视 1 前的 6 个月内接受过肺减容术、肺叶切除术、或经支气管镜肺减容术(支气管内封阻、气道旁路、支气管内瓣膜、蒸汽热消融、生物密封剂和气道植入剂)。j)住院:在访视 1(筛选)前 3 个月内或筛选期(访视 1 至访视 4),因 COPD 控制不佳而住院的受试者。k)COPD 控制不佳:在 COPD 控制不佳的受试者定义为,受试者在访视 1(筛选)前 6 周内 COPD 发生急性恶化而需要口服糖皮质激素或抗生素治疗,并且访视 1 前糖皮质激素和 / 或抗生素洗脱期少于 4 周,或者发生于筛选期(访视 1 至访视 4)。注:具有糖皮质激素依赖且在访视 1 前至少 3 个月每日接受 5 mg 或者隔天接受 10mg 泼尼松相当剂量维持治疗的受试者,若在筛选期(访视 1 至访视 4)保持口服糖皮质激素剂量稳定,则可入组。l)下呼吸道感染:在访视 1(筛选)前 6 周内有下呼吸道感染需要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访视 1(筛选)前抗生素洗脱期少于 4 周。
  • 心脏疾病:a)在入组前 6 个月内患有不稳定缺血性心脏病、左心衰竭或有心肌梗死记录的受试者。在过去 3 个月内,具有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或接受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疗法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受试者须被排除。b) 患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NYHA III/IV 级)的受试者。c) 具有临床意义的 ECG 异常:具有临床意义的 ECG 异常定义为(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具有临床意义的传导异常[如,左束支传导阻滞、Wolff-Parkinso-white 综合征或二度[MobitzII 型]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证据(除非已插入起搏器或除颤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房颤伴有不规则心室反应、心房扑动、室性心动过速)。注:在临床上稳定至少 6 个月的房颤,采用适当的抗凝剂治疗,和 / 或采用速率控制策略(即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地高辛或消融治疗)至少 6 个月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对于此类受试者,房颤必须发生在随机访视前,静息心室率<100 次心跳每分钟(bpm)。筛选期,房颤必须得到中心实验室读数的确证。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采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分别≥500 毫秒(msec)(QRS<120 msec 的患者)和≥530 msec(QRS≥120 msec 的患者)。心室率<45 bpm。ST-波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注:非特异性 STT 波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判断)的受试者可入组。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上述未列出的任何其他 ECG 异常但具有临床意义。d) 临床未控制的高血压:患有临床未控制的高血压的受试者。
  • 神经系统 a) 访视 1(筛选)前的 12 个月内,发生惊厥需要抗惊厥药治疗的受试者。注:接受抗惊厥药治疗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且无发作的受试者可入组。b)在访视 1 前接受选择性 5 羟色胺再吸收抑制剂(SSRIs)或 5 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重吸收抑制剂(SNRIs)治疗,但剂量未稳定至少 4 周或在筛选期(访视 1 至访视 4)任何时间点剂量发生变化或超过最大推荐剂量的受试者。c) 在访视 1 之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的受试者。
  • 肾脏 a)经研究者判断,有症状的前列腺肥大且具有临床意义,并且适当治疗未能充分控制的受试者。在访视 1 前 6 个月内接受过经尿道前列腺切除术或前列腺全切除术的受试者须排除研究。b) 经研究者判断,患膀胱颈梗阻或尿潴留且具有临床意义的受试者。c) 根据慢性肾病流行病学会(CKD-EPI)公式[Levey,2009],在访视 1 和在访视 2 前重复测定的肌酐清除率计算值≤30 mL/分钟的受试者。注:患膀胱过度活动症且已口服抗胆碱能药物治疗至少 1 个月的受试者可入组。
  • 内分泌 a) 根据研究者判断,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亢、低钾能状态的受试者。b) 根据研究者判断,未控制的 I 或 II 型糖尿病受试者。
  • 肝脏:肝功能检查异常的受试者,定义为,在访视 1 或在访视 2 前的重复检测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总胆红素≥1.5 倍正常上限值的受试者。注:慢性稳定型乙肝和丙肝受试者如果在其他方面符合研究入选标准,则可入选。
  • 癌症:患有癌症 5 年以上尚未完全缓解的受试者。注:患有皮肤鳞状细胞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者局灶前列腺癌的受试者,如果基于研究者的判断,病情已经得到充分临床控制,并且参加研究不会有安全性的担忧时,可入组研究
  • 青光眼:基于研究者的判断,患有窄角型青光眼且研究者认为尚未得到充分治疗的受试者。允许使用批准用于控制眼压的所有药物,包括局部眼用非选择性β阻滞剂(如倍他洛尔、卡替洛尔、左布诺洛尔、美替洛尔和噻吗洛尔)和前列腺素类似物。
  • 药物过敏:对β2 受体激动剂、布地奈德或其他皮质激素成分,格隆铵或其他抗胆碱药,或 MDI 或干粉吸入器(DPI)任何成分有过敏史的受试者。
  • 药物滥用:根据研究者判断,明显酗酒和药物滥用的受试者(见排除标准 1)。
  • 肺功能测定之前的用药:在各研究访视肺功能测定前的 6 小时内,医学上无法避免使用短效支气管扩张剂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 禁止用药:根据研究者判断,在筛选期和本研究治疗阶段无法避免使用方案规定禁用药物的受试者。
  • 在访视 1(筛选)前 2 周内使用任何草药吸入和雾化产品并且不同意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停用的受试者。注:雾化沙丁胺醇可以接受,但要求访视 1 前至少 6 小时的洗脱期且在访视 1 和整个研究期间必须停药。
  • 接种疫苗:访视 1(筛选期)前 7 天内接受减毒活疫苗的受试者。
  • 不依从:不依从研究步骤受试者,包括不依从完成日志(在访视 4 前最后 7 天完成<70%受试者 eDiary 评估)。
  • 与研究中心有关联:研究者、次要研究者、研究协调员或正参与研究的研究者的雇员或上述所提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本研究。
  • 知情同意有效性有疑问:有精神病、智力发育不全、动机不良、药物滥用(包括药物和酒精)或其他限制参加本研究知情同意有效性的疾病史的受试者。
  • 使用禁用药物的受试者。
  • 研究药物或装置:在访视 1(筛选)前最后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最长者为准),在另一项临床试验中使用研究药物或装置治疗的受试者。注:参加观察性研究(即,研究不需要改变药物治疗或其他干预)的受试者不被排除。
  • 手-呼吸协调性:使用 MDI 时需要使用储物罐装置以弥补手-呼吸协调性不佳的受试者。注:本研究期间禁止使用雾化器给与 COPD 维持药物。
  • 既往参与研究:既往参加过 PT009 或 PT010 研究的受试者。但是,允许受试者参与本研究(PT010006)的任何增补或扩展研究。
  • 接排除标准第 3 条:m) 上呼吸道感染(URTI)未在筛选前恢复至少 7 天 n)胸部 X 线检查(正位和侧位)显示疑似出现肺炎或其他状况 / 异常,需要额外检查 / 治疗,或导致受试者因参与研究而处于风险中。o) 肺炎风险因素:免疫抑制(HIV),影响上呼吸道控制的重度神经系统疾病,或研究者认为会致受试者处于显著肺炎风险的其他风险因素。p) 肺炎在访视 1 前的 14 天内未临床恢复。q) 肺功能测定:可接受性:无法实施可接受的肺功能测定的受试者(即符合 ATS/ERS 的可接受标准)。重复性:受试者在访视 2(60 分钟或 30 分钟)至少 1 次支气管扩张剂使用前评估时以及访视 2 支气管扩张剂使用后评估时,技术上无法实施可接受的肺功能测定,即测定 3 条以上可接受的流量-容积曲线,其中 2 条或 2 条以上满足 ATS 的 FEV1 可重复性标准。FEV1 基线稳定性:不符合方案规定的基线稳定性标准的受试者。FEV1 基线稳定性定义为,访视 4 给药前-60 分钟和-30 分钟 FEV 1 平均评估值在先前 2 次访视获得的气管扩张剂给药前平均评估值的±20%或 200 mL 范围以内(在访视 2 和访视 3 获得的给药前 FEV 1 评估平均值)。
  • 接排除标准第 3 条:r) 氧疗:接受长期氧疗或每天夜间需要吸氧治疗 15 小时以上的受试者。注:按需吸氧受试者不被排除。s) 使用任何无创正压通气设备的受试者。注:为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使用持续正压通气或双相正压通气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非通气支持目的)。t)在访视 1 前 6 周内和整个筛选期(访视 1 至访视 4)吸烟状况发生变化(即开始吸烟或戒烟)或启动戒烟项目的受试者。u)肺康复:在访视 1(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肺康复项目急性期的受试者,或本研究期间将参加肺康复项目急性期的受试者。参加肺康复维持期的受试者不被排除。v)在访视 1 前 7 日内或筛选期(访视 1 至访视 4)开始使用或改变鼻用糖皮质激素、鼻用抗组胺药或二者联合给药剂量的受试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第 12~24 周内晨间给药前 FEV1 谷值相对基线的变化(BGF MDI vs BFF MDI、BGF MDI vs GFF DI、BFF MDI vs 信必可 TBH)

时间窗: 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次要结局

  • 整个 24 周内晨间给药前 FEV1 谷值相对基线的变化(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第 12~24 周内 0 至 4 小时的 FEV1 曲线下面积(AUC 0-4 )(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第 12~24 周内 SGRQ 总评分相对基线的变化(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第 12~24 周内过渡期呼吸困难指数评分(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整个 24 周内平均每日缓解药物万托林 HFA 的使用次数相对基线的变化(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第 12~24 周内给药后 4 小时内 FEV1 值相对基线的峰值变化(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治疗第 1 天起效时间(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整个研究期间所有受试者的不良事件发生率、12 导联心电图(ECG)、生命体征指标以及临床实验室检查中的显著异常值。(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 至重要临床恶化的时间(CID)(24 周双盲治疗结束)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王慧萍

Pearl Therapeutics, Inc./AstraZeneca Dunkerque Production/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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