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临床试验/CTR20244112
CTR20244112招募中2 期

评价 B1962 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 IIa 期临床研究

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11月7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招募中
试验地点
24
主要终点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 B1962 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 IIa 期临床研究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提供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 18 周岁;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效,或不可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拒绝标准治疗;且既往不超过 4 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具体瘤种队列如下:
  • ① 复发性铂耐药卵巢上皮癌(包括原发性腹膜癌和 / 或输卵管癌):病理组织确诊为卵巢上皮恶性肿瘤、输卵管上皮恶性肿瘤、原发性腹膜癌;且诊断铂类药物耐药(铂类药物治疗的缓解持续时间为铂类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
  • ② 三阴性乳腺癌:病理诊断明确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ER、PR、HER-2 均为阴性。ER、PR 阴性定义为:IHC ER< 1%,IHC PR < 1%。HER-2 阴性定义为:IHC HER-2(-)或(1+),HER-2(2+)者必须行 FISH 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 ③ 宫颈癌:病理诊断明确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宫颈癌
  • ④ 小细胞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小细胞肺癌
  • ⑤ 胆道癌:病理诊断明确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包括胆囊癌和肝内、肝外胆管癌
  • ⑥ 肝细胞癌:病理组织证实为肝细胞肝癌(不包括混合型肝细胞癌);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 BCLC)分期为 C 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 / 或局部治疗或经过手术和 / 或局部治疗后无进展根治的 B 期;肝功能 Child-Pugh A 级;对于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患者,若胃镜或影像学、超声等检查提示重度(G3)静脉曲张或红色征阳性等提示静脉破裂出血高风险者,则不允许参加本研究。
  • ⑦ 结直肠癌:病理诊断明确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
  • ⑧ 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病理诊断明确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不能含有小细胞肺癌成分
  • 愿意依从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程序和要求;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 0-1 分;
  •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 经 CT 或 MRI 证实,至少存在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非放射治疗野);
  • 有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
  • 血液系统(筛选前 2 周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 90 g/L;
  •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0×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0×ULN;对于有肝转移的患者:ALT ≤ 5.0×ULN,AST ≤ 5.0×ULN;
  • i. 肌酐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公式是:Ccr(ml/min)=[(140-年龄)×体重 kg×F]/[血清肌酐(mg/dl)×72](其中男性 F=1,女性 F=0.85)
  • ii. 尿蛋白< 2+(即 0、±或 1+)或蛋白尿≤ 1g/24 小时
  • 注释:尿常规检查中尿蛋白质 ≥ 2+的所有患者必须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并且必须证实蛋白尿≤ 1g/24 小时
  •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以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不能在哺乳期内,并且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并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的 3 个月内使用这种措施避孕;在入选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必须为阴性;
  • ?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即生理上无妊娠可能),包括通过手术绝育(接受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子宫切除术)、或在筛选前绝经 ≥ 12 个月(非治疗所致的闭经);
  • 对于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则必须同意从签署 ICF 开始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并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的 3 个月内使用这种措施避孕。

排除标准

  • 既往使用抗 PD-1 单抗、抗 PD-L1 单抗或含 PD-(L)1 靶点的其他抗肿瘤药物;
  • 既往使用大分子 VEGF/VEGFR 抑制剂如贝伐珠单抗、雷莫芦单抗的患者;
  • 已知对研究药物及其任何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 / 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发生严重过敏反应;
  • 女性患者正处于妊娠或哺乳期;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内计划接受重大外科手术;对于原发或转移性肝癌: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肝脏的局部治疗(如经动脉化疗栓塞术、经导管栓塞术、肝动脉输注、放疗、放射栓塞或射频消融等);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 ≤ 1 级(脱发等研究者认为无安全性风险除外;
  •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的患者(症状稳定、影像学检查显示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 4 周除外);
  •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患者;
  •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断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根据肿瘤位置的解剖学分类诊断为中央型肺癌或肿瘤累及肺门有出血风险;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HIV 1/2 抗体阳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相关疾病;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高于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或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 HCV-RNA 定量 > 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或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未经控制的、需要系统性治疗的细菌、病毒、真菌感染及其他病原体感染(如支原体、寄生虫等);
  •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临床干预的恶性心律失常;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及心绞痛);或满足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 级及以上标准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标准治疗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抗高血压治疗的依从性差;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重大血管疾病(如需要手术的主动脉瘤);
  • 患有凝血功能障碍、出血性疾病,或其他研究者判断有出血风险的情况,如: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或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活动性胃十二指肠溃疡、消化道出血、肠梗阻、溃疡性结肠炎、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胃肠道穿孔等;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出现肺出血 / 咯血(每日出血 / 咯血量≥2.5ml);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进行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设备;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发生动脉或静脉血栓、或脑卒中或暂时性脑缺血发作;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 14 天内,接受剂量不稳定的抗凝或溶栓药物治疗;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 14 天内,接受阿司匹林(> 325 mg/天)或已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类抗炎药的慢性治疗,或使用噻吩吡啶类药物如噻氯匹啶、氯吡格雷,或磷酸二酯酶抑制药如双嘧达莫、西洛他唑;
  • 经药物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糖尿病;药物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甲状腺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等;
  • 现在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任何原因持续吸氧;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筛选前 2 年内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等;
  • 以下情况除外: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已控制的乳糜泻;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 > 10 mg/天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
  • 以下情况除外: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预防性地短期(≤ 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对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延迟性超敏反应);
  •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生物制剂治疗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化疗或激素抗肿瘤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环磷酰胺、甲氨蝶呤、沙利度胺、肿瘤坏死因子等),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 筛选前 5 年内有其他肿瘤病史,除外接受成功根治术且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 筛选前 4 周内接受过减毒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疫苗;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临床研究并接受了研究药物治疗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
  •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有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所有患者完成治疗后

次要结局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评估的 6 个月 PFS 率、1 年 OS 率、无进展生存期(PFS)、缓解持续时间(DOR)和疾病控制率(DCR)(所有患者完成治疗后)
  • 包括使用但不限于不良事件、生命体征、体格检查、12 导联心电图、实验室检查结果评估安全性(开始接受研究治疗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28 天。)
  • 抗药抗体(ADA)(首次治用药至末次给药后 28 天内。)
  • 仅限第三阶段:PK 参数(首次用药至 EOT)

研究者

研究点 (24)

Loading locations...

相似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