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90802已完成1 期
HMPL-523 治疗成人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 Ib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51 人开始时间: 2019年4月24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已完成
- 入组人数
- 51
- 试验地点
- 9
- 主要终点
- 服药期间前 8 周内(包含第 8 周)连续两次访视,血小板计数≥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 2 倍(期间未接受过紧急治疗)的受试者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1.评价 HMPL-523 治疗成人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 HMPL-523 在成人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后续临床研究推荐剂量。 3.评估不同剂量 HMPL-523 治疗成人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初步疗效。 4.考察 HMPL-523 及其主要代谢产物在成人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18~75 岁的男性或女性;
- •体力状况计分(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1 分;
- •随机前已经诊断为 ITP(血小板持续减少超过 6 个月);
- •至少针对 ITP 一线治疗无效、或在治疗后复发;或对脾切除术疗效欠佳或术后复发;
- •病情相对稳定,WHO 出血评级 0-1 级,经研究者判断预期 2 周内无需紧急治疗;
- •实验室检查满足下述条件(采血前 1 周内未接受过针对该指标异常的治疗):筛选期的 2 次血小板计数(2 次检查间隔至少超过 24 小时)均小于 30×109/L;血红蛋白>90 g/L(如确定为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80g/L 方可入组),白细胞>2.5×109/L,中性粒细胞>1.8×109/L;血清肌酐浓度≤1.5 倍正常参考值范围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ULN;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未超出正常范围上限;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值未超出正常值范围的 20%;
-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 9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绝经后妇女(>50 岁并且停经 1 年以上)和手术绝育的妇女不受此条件限制。
- •本研究允许受试者接受一种稳定剂量抗 ITP 药物合并治疗,详细要求如下:糖皮质激素:至少在随机前 2 周已保持稳定剂量(等量于泼尼松≤20 mg/天),或随机前 2 周已停药;达那唑或硫唑嘌呤:至少在随机前 3 个月已保持稳定剂量,或随机前 4 周已停药。
排除标准
- •继发性血小板减少者;或需长期服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 ITP 以外的自身免疫疾病者;
- •骨髓纤维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或其他恶性血液系统疾病者;
- •随机前 12 周内接受过脾切除术者;
- •随机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重大的择期手术者;
- •有恶性肿瘤既往史(除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以外)者;
- •既往 / 伴有重要的动脉 / 静脉栓塞性疾病;
- •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史(如Ⅲ/Ⅳ级的充血性心脏衰竭,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或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血管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 QTc≥450 ms;
- •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或舒张压≥90mmHg);
- •既往有严重的胃肠道疾病如吞咽困难、活动性胃溃疡等,无法口服药物或口服药物有吸收障碍者;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临床上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 •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史,如 HBV DNA ≥2000IU/mL(或者≥1×104 拷贝数)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肝硬化者;
- •在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 ITP 的紧急治疗;
- •在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以提升血小板为目的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血小板生成素、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环孢素 A、霉酚酸酯等),入选标准中第 9 条的情况除外;
- •需要长期 / 持续接受对血小板功能有影响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阿司匹林、氯吡格雷、替格瑞洛、NSAIDs 等)或抗凝剂治疗;
- •随机前 14 周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治疗者;
- •随机前 1 周内接受过中药治疗者
- •随机前两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更长的时间段为准)服用强 CYP3A 抑制剂或诱导剂(贯叶连翘为三周)以及治疗窗窄的 CYP3A、CYP1A2 或 CYP2B6 底物(详见附件 4);
- •既往接受过脾酪氨酸激酶(SYK)抑制剂(如 Fostamatinib)的治疗;
- •已知对研究药物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 •随机前 4 周(或随机前尚处于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更长的时间为准)参加过药物或侵入性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 •受试者存在严重的心理或精神异常;
- •处于妊娠和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服药期间前 8 周内(包含第 8 周)连续两次访视,血小板计数≥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 2 倍(期间未接受过紧急治疗)的受试者百分比
时间窗: 服药期间前 8 周内(包含第 8 周)
次要结局
- 服药后第 2、3、4、5、6、7、8 周血小板计数达到≥50×109/L 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后第 2、3、4、5、6、7、8 周)
- 服药后第 2、3、4、5、6、7、8 周血小板计数达到≥30×109/L,并且至少比基线增加≥20×109/L 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后第 2、3、4、5、6、7、8 周)
- 服药后第 2、3、4、5、6、7、8 周血小板计数达到≥30×109/L,并且至少比基线增加 2 倍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后第 2、3、4、5、6、7、8 周)
- 血小板计数至少一次≥50×109/L 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血小板计数至少一次≥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20×109/L 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从给药开始直至第一次血小板计数≥50×109/L 需要的时间;(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从给药开始直至第一次血小板计数达到≥30×109/L 需要的时间;(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各访视时间点血小板计数值;(每次访视)
- 接受紧急治疗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根据 WHO 出血评分标准,各访视时间点的出血评分;(每次访视)
- 从给药开始直至第一次血小板计数较基线增加≥20×109/L 需要的时间;(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受试者血小板计数分别≥30×109/L 、≥50×109/L 的最长持续时间;(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受试者血小板计数分别≥30×109/L 、≥50×109/L 的累计持续时间;(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血小板计数≥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20×109/L(期间未接受过紧急治疗)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至少一次血小板≥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 2 倍(期间未接受过紧急治疗)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57 天访视))
- 最后 6 次(第 14-24 周)访视中至少 4 次血小板计数≥50×109/L 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第 24 周血小板计数≥50×109/L 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基线血小板<15×109/L 的患者,24 周时血小板≥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20×109/L 的患者比例;(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血小板计数≥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 2 倍的最长持续时间;(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血小板计数≥30×109/L 且较基线增加 2 倍的累计持续时间;(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8-24 周至少一次血小板计数≥50×109/L 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血小板计数≥50×109/L 的最长持续时间;(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血小板计数≥50×109/L 的累计持续时间;(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接受紧急治疗的受试者百分比(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 出血相关事件发生率。(服药 8 周(第 168 天访视))
研究者
尹红艳
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研究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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