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12345进行中(未招募)1 期
评价注射用 BL-M24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63
- 试验地点
- 5
- 主要终点
- 安全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剂量递增阶段(Ia) 主要目的 • 观察 BL-M24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从而确定 BL-M24D1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2)次要目的 • 评估 BL-M24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 评估 BL-M24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探索性目的 • 检测肿瘤病理组织中的 uPAR 蛋白表达或基因扩增,探索性研究其与 BL-M24D1 有效性指标的相关性。 扩大入组阶段(Ib) 1)主要目的 • 进一步观察 BL-M24D1 在 Ia 期推荐剂量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II 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 2)次要目的 • 评估 BL-M24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 进一步评估 BL-M24D1 在局部晚期或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 评估 BL-M24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探索性目的 • 根据 Ia 期的结果,进一步研究所选生物标志物与初步疗效相关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 •年龄:≥18 岁且≤75 岁(Ia 期);≥18 岁(Ib 期);
-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经病理组织学和 / 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治愈或目前尚无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及其他实体瘤;
- •同意提供原发灶或转移灶 3 年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样本;若受试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在符合其他入排标准情况下,经研究者评估后可以入组;
-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考虑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如 ALP 升高、淋巴细胞绝对值降低、高尿酸血症、血清淀粉酶 / 脂肪酶升高、血糖升高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
-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 •a) 骨髓功能:筛选期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 或促血小板生成素等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 ULN),无肝转移者 AST 和 ALT 均≤2.5 ULN,有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均≤5.0 ULN;
- •c) 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尿蛋白≤2+或≤1000mg/24h;
-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管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研究者定义)、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或姑息性放疗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 级(CTCAE 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2 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等;
- •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450 msec 或女性 QTc>470 msec,QTcf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 I 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 / 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 •两种降压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血糖控制不佳的患者,定义为:a) 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或 b) 伴随糖尿病坏疽;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治疗干预的不稳定的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 •根据 CTCAE v5.0 定义为≥3 级的肺部疾病;
-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但稳定的脑实质转移患者可以入组。稳定的定义为:
- •a.在使用或未使用抗癫痫药物情况下,癫痫未发作状态持续>12 周;
- •b.不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 •c.连续多次 MRI(扫描间隔时间至少 8 周)均显示在影像学呈稳定状态;
- •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或人鼠嵌合抗体有过敏史或对 BL-M24D1 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 •既往蒽环类(新)辅助治疗中,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 mg/m^2;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 拷贝数>103)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检测下限);
- •有需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包括肺纤维化或放射性肺炎)、或当前患有 ILD 或根据 RTOG/EORTC 定义的≥2 级的放射性肺炎、或在筛选期间通过影像学检查疑似患有此类疾病;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存在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CTCAE>2 级),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肺部感染或活动性肺部炎症指征;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存在需要引流和 / 或伴有症状的胸腹盆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有临床明显出血或明显出血倾向的受试者,如胃肠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血管炎等;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以末次给药的时间开始计算);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Ia 期)
注射用 BL-M24D1
试验组(Ib 期)
注射用 BL-M24D1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
血药浓度-时间线下面积
达峰时间
达峰浓度
半衰期
谷浓度
次要结局
- 客观有效率
- 无进展生存
- 疾病控制率
- 总生存期
- 抗 BL-M24D1 抗体及中和抗体
- 缓解持续时间
研究者
研究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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