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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21791
CTR20221791已完成2 期

一项评价 XZP-3621 片治疗 ALK 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3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9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7月21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90
试验地点
37
主要终点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的 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估 XZP-3621 片治疗 ALK 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有效性(总缓解率(Overall Response Rate,ORR))。 次要目的:评估 XZP-3621 片治疗 ALK 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有效性(无进展生存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PFS)、疾病控制(部分缓解+完全缓解+疾病稳定)率(Disease Control Rate,DCR)、客观缓解持续时间(Duration of Response,DoR)、颅内总缓解率(Intracranial Overall Response Rate,IC-ORR),总生存期(Overall Survival,OS));评估 XZP-3621 片治疗 ALK 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 XZP-3621 片在 ALK 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群体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探索 XZP-3621 片抗肿瘤疗效与 ALK 基因突变的相关性及 XZP-3621 片治疗 ALK 阳性晚期 NSCLC 患者后可能存在的耐药机制。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评估xzp-3621片治疗alk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有效性(总缓解率(overall Response Rate,orr))。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 18-75 周岁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包括 18 及 75 周岁);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为 IV 期 NSCLC 或不能进行根治性放射治疗的 IIIB 和 IIIC 期 NSCLC(国际肺癌研究协会第八版肺癌分期),同时可提供三甲医院或有资质的中心实验室 ALK 融合阳性报告(包括免疫组化或 FISH 或 RT-PCR 或 NGS 检测方法);如果没有既往报告,需提供组织标本由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或三甲医院进行 ALK 融合阳性的确认。
  • 既往 ALK 抑制剂治疗史:
  • 队列 A:既往未使用过任何 ALK 抑制剂治疗的 ALK 阳性晚期 NSCLC 患者;
  • 队列 B:既往仅使用过克唑替尼治疗后进展或者不耐受的 ALK 阳性晚期 NSCLC 患者;
  • 队列 C:既往使用过其他 ALK 抑制剂(包括之前使用或未使用过克唑替尼)治疗后进展或者不耐受的 ALK 阳性晚期 NSCLC 患者。
  • 受试者必须具有至少一处颅外的符合 RECIST 1.1 标准定义的靶病灶,且该病灶之前未经放射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放疗后有明确的进展时,才可以作为靶病灶;
  • 无脑转移或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且:
  • a)未经治疗且目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或
  • b)在首次给药前,局部治疗已经完成,从放疗或手术的急性影响中完全恢复,这些脑转移的患者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已经停止至少 4 周并且神经系统症状稳定;
  • c)软脑膜疾病(LMD)或癌性脑膜炎(CM)在磁共振成像(MRI)上可见,或基线 CSF 检查细胞学阳性者需排除。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毒性反应需缓解至≤2 级(NCI-CTCAE v5.0),脱发或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必要时需与申办方医学讨论;
  • 既往放化疗(除外姑息性)必须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已完成;姑息性放疗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1 周已完成;
  • 在 XZP-3621 片首次给药前,使用任何 ALK 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必须停药≥5 个半衰期或 14 天(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 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预期生存期≥12 周;
  • 受试者在基线检查时器官功能良好,且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
  •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 g/L;
  •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倍标准值上限(ULN); ALT 和 AST 均≤2.5 倍 ULN,肝转移受试者 ALT 和 AST≤5 倍 ULN;
  • c.肾功能: CrCl≥50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d.胰腺功能:血清淀粉酶(AMS)≤ 1.0 ULN(如果血淀粉酶升高在 1-2 倍 ULN 之间,但是无其它任何胰腺疾病的征象与临床证据者除外);
  • e.糖化血红蛋白≤ 7.0%;
  • 所有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3 天内妊娠试验阴性,且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 9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 能够并愿意在执行任何研究相关程序之前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并遵守研究方案。

排除标准

  • 不能控制的恶性胸 / 腹腔积液和 / 或心包积液(不能控制是指积液抽取后一周内增长明显,且有明显症状,需要再穿刺或其他干预)者;
  •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并且疾病稳定的基底细胞癌、鳞状皮肤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除外)者;
  • 既往有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或骨髓移植治疗史者;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2 周内切除脑转移瘤),曾接受过重大手术(重大手术定义为手术分级三级及以上),或未从此类手术的不良反应中恢复者;
  • 合并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和 / 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500 IU/ml),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者;
  • 合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 临床上有影响受试者安全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者;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在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有急性胰腺炎易感特征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发作的胆石症、有胰腺炎病史、胰腺疾病引起的淀粉酶或脂肪酶升高史者;
  • 研究者判定无法控制的电解质紊乱(如低钙、低镁、低钾血症)者;
  • 大面积弥漫性 / 双肺间质纤维化病史,或已知分级为 3 或 4 级的肺间质纤维化,或当前患有具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肺部疾病,包括肺炎、过敏性肺炎、间质性肺炎及其它间质性肺病、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当前患有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但不包括既往放射性肺炎史者;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具有临床意义的血管(动脉和静脉)疾病和非血管性心脏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a)动脉疾病,如脑血管意外 / 脑卒中(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
  • b)静脉疾病,如脑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
  • c)非血管性心脏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分类≥ II 级) 、II 度或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起搏除外)或 PR>220 ms 的房室传导阻滞;或 NCI-CTCAE v5.0 等级≥2 持续性心律失常、任何级别的未控制的心房颤动、心率<50 bpm 的心动过缓(除非患者身体健康,如长跑运动员等)、心电图(ECG)QTc>470 msec 的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者;
  • d)超声心动图提示 LVEF<50%;
  • 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静息状态下收缩压≥150 mmHg 和 / 或舒张压≥95 mmHg);
  • 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异常病症者,包括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由肠道吸收不良导致的慢性腹泻、克罗恩病,和 / 或之前有影响吸收的外科手术;
  • 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任何可能影响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的严重的和 / 或未控制的合并疾病者;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或治疗期间需要合并使用任何可能延长 QTc 间期或诱导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者;
  • 受试者正在接受已知对 CYP3A4 有强抑制或强诱导作用的药物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或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长者为准)及研究期间不能停止服用者;
  • 受试者计划手术,或研究者认为该受试者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手术(影响受试者安全及疗效评估的)者;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与其它任何临床试验(已经从其它临床研究中停止治疗,仅进行后续生存期随访者除外;已停用研究药物(包括小分子靶向药物)满足 5 个半衰期或 14 天的除外);
  • 已知对 XZP-3621 片任何成份过敏的过敏体质或有严重过敏史者;
  •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
  • 严重的急性或慢性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一年)有活跃的自杀意念或行为者;
  • 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 存在经研究者评估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它情况,如其他的严重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的相关风险,或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实验室异常。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的 ORR

时间窗: 前 48 周内每 8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价,48 周后每 12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价,直至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PD)

次要结局

  • 有效性:研究者根据 RECIST1.1 标准评价的 PFS、DCR、DoR、IC-ORR、OS 安全性:AE 评价(NCI-CTCAE v5.0);体格检查和生命体征;12 导联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等;实验室检查(有效性:前 48 周内每 8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价,48 周后每 12 周进行一次疗效评价,直至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PD))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李超

山东轩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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