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3614进行中(未招募)2 期
评价 BB-1701 联合信迪利单抗在 HER2 表达或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10 人开始时间: 2024年9月26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110
- 试验地点
- 10
- 主要终点
- Part I:试验期间所有的 AE 和 SAE 以及生命体征检测值、体格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值、ECG 参数、ECOG 体能状态评分检查结果。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第一部分:评价 BB-1701 联合信迪利单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二部分:评价 BB-1701 联合信迪利单抗的主要有效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周(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自愿参与试验,签署 ICF,并且遵守试验方案的规定。
-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岁,性别不限。
- •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BC 或非鳞状 NSCLC 患者。
- •最近一次原发病灶和 / 或转移病灶肿瘤组织样本 HER2 检测结果为低表达(BC)或突变(NSCLC);如无既往检测结果,需提供最近存档或筛选期活检的肿瘤组织样本以供检测并确定 HER2 状态。研究者确认的既往检测结果、研究中心或第三方实验室确认的检测结果均可接受。
- •能够提供最近一次采集的原发病灶和 / 或转移病灶肿瘤组织样本。
- •对于 BC,既往接受过一个线数但不超过三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系统性治疗;在开始试验用药物治疗前的末次系统性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有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不能耐受末次系统性治疗;如果 HR 阳性,须有证据显示对内分泌治疗无效,即接受过内分泌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且被研究者判定为不能从进一步的内分泌治疗中获益,除非研究者判断不适用内分泌治疗;如果(新)辅助化疗后 6 个月内出现复发,这样的(新)辅助化疗也算作一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ADC 治疗算作一个单独线数的系统性治疗。
- •对于 NSCLC,如果参加 Part I 研究需要既往接受过一个线数但不超过两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如果参加 Part II 研究需要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 / 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不超过两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系统性治疗;在开始试验用药物治疗前的末次系统性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有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不能耐受末次系统性治疗;如果驱动基因阳性,既往针对驱动基因阳性的靶向药物单药治疗或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算作一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治疗,则需要最后一次(新)辅助治疗时间与肿瘤复发或进展的时间间隔≥6 个月。
- •具有符合 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 •预期生存期≥ 12 周。
-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TPO、EPO、各类 CSF 和其他具有改善器官或骨髓功能的治疗)。
- •在接受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 AE(依据 CTCAE v5.0 标准)恢复至≤1 级,脱发、色素沉着、放疗所致远期毒性但研究者判断为稳定且不可恢复、无临床意义或无症状的实验室检查值异常除外。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自签署 ICF 至末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后至少 6 个月内使用医学认可的可靠避孕措施进行避孕;绝经后的女性必须闭经至少 12 个月才能被视为无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 •已知对注射用 BB-1701 或信迪利单抗及其组份过敏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
- •伴有≥2 级神经毒性或 PN 或既往有 3 级神经毒性或 PN 或曾经因神经毒性或 PN 导致永久停止治疗者。
- •经病理学确认的 SCLC 及各种有 SCLC 成分存在的混合型肺癌、鳞状 NSCLC 及肉瘤样 NSCLC。
- •曾经使用艾立布林或含艾立布林的 ADC 治疗 BC。
- •既往系统性治疗时使用过抗 PD-1、抗 PD-L1、抗 PD-L2 药物或针对刺激或协同抑制 T 细胞受体或检查点通路(如 CTLA-4、OX40、CD137 等)的任何其它药物,但是如果最后一次(新)辅助治疗时间与肿瘤复发或进展的时间间隔≥6 个月,则允许(新)辅助治疗时使用抗 PD-(L)1 药物。
- •首次接受试验用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针对肿瘤的手术、放疗(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局部放疗为首次接受研究给药前 2 周内)、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为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临床试验药物治疗);首次接受试验用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 •既往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对侧乳腺癌及其他已治愈的肿瘤或无病生存超过 3 年的恶性肿瘤除外)。
-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者遭受显著的创伤且尚未完全恢复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者。
-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4 周内存在不稳定的脑转移,或需要放疗、手术或类固醇激素治疗以控制症状的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 •存在严重的或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或相关临床症状,包括:(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3 级或 4 级的心力衰竭;(2) 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3)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5) 心肌病;(6) 男性 QTc 间期≥450 ms 或女性 QTc 间期≥470 ms(采用 Fredericka 公式:QTcF= QT msec/(RRsec)^0.33),或有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1 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动 / 静脉血栓事件或心脑血管意外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脑梗死、脑出血、脑缺血等,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腔隙性脑梗除外。
- •伴有非感染性肺炎或 ILD、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重度哮喘、肺纤维化、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
- •伴有临床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并且需要接受穿刺引流或其他治疗。
- •存在无法控制或未良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收缩压≥150 和 / 或舒张压≥95 mmHg)、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硬化 Child-Pugh B 或 C 级)、胃溃疡、消化道出血等。
- •存在各类病原体所致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期或进展期感染病症,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2 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如使用免疫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使用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且临床指标控制佳者除外。
-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疫苗。
-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项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包括基础疾病、影响研究结果判定的状态、可能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等)。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Part I:试验期间所有的 AE 和 SAE 以及生命体征检测值、体格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值、ECG 参数、ECOG 体能状态评分检查结果。
时间窗: 临床试验期间
Part II:ORR(IRC 评价)。
时间窗: 临床试验期间
次要结局
- IRC 和 / 或研究者评价的 ORR、PFS、DCR、DOR、OS。(临床试验期间)
- PK 参数。(临床试验期间)
- ADA 的发生率。(临床试验期间)
- BB-1701 疗效与 HER2 表达或突变的关系。(临床试验期间)
研究者
汤劐菱
百力司康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研究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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