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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70586
CTR20170586已完成3 期

52 周、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评估重度哮喘患者经现有治疗仍未控制附加 QAW039 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未提供2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2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0 人开始时间: 2017年6月26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50
试验地点
21
主要终点
在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和高嗜酸性粒细胞计数(≥250 细胞/μl)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对中重度哮喘加重发生率的有效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在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合并高嗜酸性粒细胞计数 (≥250 细胞/μl)患者中或在所有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治疗阶段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的有效性(检测中重度哮喘加重的发生率)。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必须在进行任何评估包括调整任何哮喘药物之前,在访视 1 时或之前 14 天之内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和同意(如果适用)。
  • 年龄≥12 岁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或 ≥ 卫生行政部门和 / 或伦理委员会 / 机构审查委员会批准允许的年龄下限)
  • 患者必须在访视 1 之前,已经诊断哮喘至少 24 个月(根据 GINA 2016)。
  • 患者在访视 1 之前已接受如下治疗至少 3 个月: 中或高剂量 ICS+长效β受体激动剂(LABA),或中或高剂量 ICS+白三烯受体拮抗剂(LTRA),或中或高剂量 ICS+茶碱,或中或高剂量 ICS+长效毒蕈碱受体拮抗剂 (LAMA),或中或高剂量 ICS+LABA+LAMA,或中或高剂量 ICS+LABA+ LTRA,或 中或高剂量 ICS+LABA +茶碱 加或不加口服糖皮质激素维持剂量的治疗。这些药物剂量必须在访视 1 之前至少稳定 4 周。中和高剂量 ICS 定义参见 GINA 2016(附录 7 包括按照 GINA 2016 吸入性糖皮质激素的估计等效量)。
  • 患者年龄≥18 岁,在访视 1 和访视 101 时,停用支气管扩张药后,患者 FEV1 占正常预计值的≤80%。患者年龄为 12 至<18 岁,在访视 1 和访视 101 时,停用支气管扩张药后患者 FEV1 占正常预计值≤90%。注意:肺量计测量前停用支气管扩张剂: SABAs ≥ 6 小时;LABAs 每天两次 ≥ 12 小时;LABAs 每天一次 ≥ 24 小时; 固定剂量 LABA 和 ICS 复方制剂每天两次≥ 12 小时;固定剂量 LABA 和 ICS 复方制剂每天一次 ≥ 24 小时;LAMAs ≥ 24 小时。
  • 在访视 1, ACQ 评分≥1.5,提示哮喘未充分控制。
  • 访视 1 之前 12 个月之内具有 2 次或以上哮喘加重史,加重时需要: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片剂,悬液或注射剂)。住院(定义为在医院内住院或在其他同等机构急救室留观>24 小时。注意:对于接受维持 OCS 的受试者,治疗加重使用的 OCS 剂量必须至少增加 2 倍或以上。第 2 次加重必须在第 1 次加重结束后至少 7 天开始。研究者必须采用适当的方式确保患者加重病史的准确性(即在访视 1 病历记录的患者加重病史、药房记录、住院记录或图表检查记录均可被接受)。
  • 获得至少下列一项支持的哮喘临床诊断:随机化之前给予 400μg 沙丁胺醇(或等效剂量)后大约 10 到 15 分钟 FEV1 增加≥12%和≥200ml。可逆性试验期间不允许使用储雾装置。所有患者均须在访视 1 进行一次可逆性试验。如果在访视 1 时未显示可逆性,可采用下列历史信息:在访视 1 之前 2 年之内根据 ATS/ERS 指南(ATS/ERS 2005)进行的可逆性试验的书面证据。如基于历史可逆性证据评估患者具有入选资格,必须保存一份附有肺量计检测图形打印报告原件的复印件。或在访视 101 或之前 2 年内气道高反应性(AHR)试验结果阳性的书面证据。注意:如果在访视 1 未显示可逆性,则可在访视 101 时重复进行可逆性试验。

排除标准

  • 在入组 5 个半衰期内,或直到预期药效作用恢复至基线 30 天之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了其他研究药物。
  • 患者参与另一项 QAW039 试验(即,患者接受研究药物[活性(QAW039),安慰剂或其他]。
  • 具有对于研究药物任何成分或与 QAW039 有关的药物发生超敏反应的病史。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具有有临床意义的 ECG 异常例如(但不限于)持续性心室性心动过速,或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 AV 阻滞(无起搏器)。
  • 患者具有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已知具有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家族史。
  • 患者在访视 1 或访视 101 时静息 QTcF(Fridericia)≥450 msec(男性)或≥460 msec(女性)。
  • 患者在接受任何已知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或其他试剂。
  • 除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以外,患者任何器官具有恶性肿瘤病史,不论是否接受过治疗,也不论是否具有转移癌局部复发证据。
  • 妊娠或哺乳(泌乳)女性,其中妊娠定义为受孕后并直到妊娠终止,并经 hCG 实验室检查结果阳性确认的女性。
  •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在生理学上能够妊娠的女性,除非她们在研究治疗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方法。
  • 患者在访视 1 之前 6 个月内吸过烟或吸入过任何物质(除哮喘药物外),或具有大于 10 包年的吸烟史(注:10 包年=1 包 / 天 x10 年,或 1/2 包 / 天 x20 年)。
  • 患者在访视 1 之前 6 周内发生过哮喘发作 / 加重,需要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住院或急救室抢救。如果患者在筛选期间发生哮喘发作 / 加重,需要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住院或急救室抢救,可在该次加重恢复后 6 周,再次对患者筛选。
  • 患者在访视 1 的 4 周之内发生过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患者如在筛选期间发生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可在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恢复后 4 周再次筛选患者
  • 患者具有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评估或参与研究最佳条件的任何呼吸道慢性病症。
  • 患者具有非哮喘慢性肺部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扩张、(可以允许不具有临床意义的支气管扩张,前提是具有近期[访视 101 之前 3 个月之内]的 CT 扫描证据)、结节病、间质性肺病、囊性纤维化和结核病。
  • 患者具有未获得控制的糖尿病,在访视 1 实验室检测时 HbA1c 试验结果≥8%
  • 患者在访视 1 实验室检测时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值,包括(但不限于):白细胞计数<2500 细胞/μl;AST 或 ALT>2.0X ULN 或总胆红素>1.3X ULN;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55 mL/分钟/1.73 m2(根据肾病研究中的饮食改良(MDRD 方程)或 Bedside Schwartz 方程)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具有有临床意义的病症例如(但不限于)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NYHA Ⅲ/Ⅳ类左心室衰竭、心律失常、未控制的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神经退化性疾病、或其他神经性疾病、未获得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和亢进和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低钾血症、高肾上腺素状态或眼科疾病,或者患者具有可能损害患者安全性或依从性,干扰研究评估或妨碍完成的医学状况。
  • 患者在访视 1 的 12 个月内具有心肌梗塞病史。
  • 患者有严重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退化性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和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 患者访视 1 之前 12 个月之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患者体重<30 kg。
  • 如患者在接受方案中表 5-3 中所列类别的任何药物,应被排除,除非他们符合方案中表 5-3 中规定的标准。
  • 如患者在接受方案中表 5-1 所列药物,应被排除,除非药物在规定时段内达到稳定,并且指定条件获得满足。
  • 患者在访视 1 前 3 个月之内开始了免疫治疗,或脱敏疗法治疗过敏,或预期维持剂量在研究期间。
  • 患者已知有不遵从医嘱史,或不能够或不愿意填写患者电子日志,或不能够或不愿意使用 eDiary 装置记录电子峰流量,或不能在导入期间显示良好的 eDiary 依从性(定义为 eDiary 依从性>75%)。
  • 不能够遵循所有研究要求,并在治疗导入期间显示不具有良好的医嘱依从性(依从率>=80% )
  • 研究者认为,患者具有任何使患者不能够理解该项研究性质、范围和可能后果的医学或心理学状况。
  • 患者具有不能吞咽药片的历史。
  • 患者在访视 101 的 6 个月之内接受过甲氨蝶呤、金盐、醋竹桃霉素、环孢霉素、硫唑嘌呤或任何实验性抗炎治疗。
  • 患者在访视 101 的 12 个月内定期使用口服或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非哮喘疾病,或在 1 个月之内使用任何关节内或短效,肌内糖皮质激素,或在 3 个月之内使用肌内,长效糖皮质激素。
  • 患者具有肝病史,或当前在接受肝病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急慢性肝炎、硬化或肝衰竭。
  • 患者具有免疫缺陷疾病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史。
  • 患者在使用每天>20 mg 辛伐他汀,>40 mg 阿伐他汀,>40 mg 普伐他汀或>2 mg 匹伐他汀。研究期间将允许使用剂量小于等于这些剂量的他汀以及其他他汀。
  • 患者在接受任何他汀治疗,访视 1 时 CK 水平>2xUL
  • 患者在使用利福平、丙磺舒、利托那韦和丙戊酸(即,阻断几个重要的 QAW039 消除通路的药物[大范围的 UGT 抑制和 / 或 OAT3,OATP1B3,MXR 和 P-gp 抑制])。
  • 不允许直接与该项研究管理有关联的任何个体作为研究受试者。
  • 不允许研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参与该项研究。
  • 除哮喘之外,患者有其他可导致嗜酸性粒细胞升高疾病的病史(例如,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症、变应性肉芽肿性血管炎、嗜酸性粒细胞性食管炎)。在访视 1 之前 6 个月内已知有寄生虫感染的患者也要排除。
  • 年龄 12 到<18 岁的低于体重年龄第 3rd 百分位数值的患者(基于当地生长曲线表或如果当地生长曲线表不适用,则采用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生长曲线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2000))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在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和高嗜酸性粒细胞计数(≥250 细胞/μl)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对中重度哮喘加重发生率的有效性。

时间窗: 52 周

在所有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对中重度哮喘加重的发生率的有效性。

时间窗: 52 周

次要结局

  • 在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和高嗜酸性粒细胞计数(≥250 细胞/μl)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在哮喘生命质量问卷(AQLQ+12)评分相对基线变化的有效性。(52 周)
  • 在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和高嗜酸性粒细胞计数(≥250 细胞/μl)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在哮喘控制问卷-5(ACQ-5)评分相对基线变化的有效性。(52 周)
  • 在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和高嗜酸性粒细胞计数(≥250 细胞/μl)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在给药前 FEV1 相对基线变化的有效性。(52 周)
  • 在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和高嗜酸性粒细胞计数(≥250 细胞/μl)患者中:评估 QAW039(150 mg 和 450 mg 每日一次)相比安慰剂在不良事件、心电图(ECG)、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超敏反应等方面的安全性。(52 周)
  • 在所有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在哮喘生命质量问卷(AQLQ+12)评分相对基线变化的有效性。(52 周)
  • 在所有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在哮喘控制问卷-5(ACQ-5)评分相对基线变化的有效性。(52 周)
  • 在所有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患者中:显示在 52 周疗程结束时至少一个 QAW039(150 mg 或 450 mg 每日一次)剂量水平相比安慰剂在给药前 FEV1 相对基线变化的有效性。(52 周)
  • 在所有接受哮喘标准治疗的重度哮喘患者中:评估 QAW039(150 mg 和 450 mg 每日一次)相比安慰剂在不良事件、心电图(ECG)、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超敏反应等方面的安全性。(52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诺华医学热线(临床登记)

Novartis Pharma AG/Catalent Germany Schorndorf GmbH/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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