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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70612
CTR20170612已完成3 期

在新发 III/IV 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中比较 ATEZOLIZUMAB 或安慰剂联合紫杉醇、卡铂及贝伐珠单抗 III 期随机研究

未提供246 个研究点 分布在 8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0 人开始时间: 2017年10月26日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50
试验地点
246
主要终点
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在所有患者和程序性死亡配体 1 阳性肿瘤患者中的有效性,PFS。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在所有患者和程序性死亡配体 1(PD-L1)阳性肿瘤患者中的有效性,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描述 Atezolizumab 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100岁(最大年龄)(—)
性别
Female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
  • 接受组织学诊断的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并满足以下标准:组织学上确认为子宫外 Müllerian 来源的所有上皮细胞肿瘤(不接受 FNA,细胞学和 / 或细胞块);对于接受初次性肿瘤减灭术的患者:国际妇科肿瘤联合会(FIGO)III 期,具有大体(肉眼可见的或可触及)残留病灶,或 IV 期;对于合格标准并不要求术后影像学检测显示有可测量病灶;FIGO 分期将在完成初次盆腹腔手术后评估,手术提供适当组织用于组织学评估和诊断,并且可用于探索性生物标志物研究;初次性肿瘤减灭术必须在随机分组之前 42 天内进行;对于接受新辅助化疗和间隔手术的患者:接受新辅助化疗的患者还必须计划在治疗周期 3 后接受间隔手术。采用强制性活检组织样本(如,通过空芯针或手术获得;来自腹水和 / 或胸腔积液的 FNA 或细胞块不足以满足要求)确认子宫外 Müllerian 来源肿瘤的组织结构,并进行探索性生物标志物研究;接受新辅助化疗的患者包括,认为通过手术切除后疾病范围和 / 或分布导致大体残留病灶的患者(如,不可切除的粟粒性腹膜转移癌,显著膈疾病,显著肠系膜根部受累,范围超过胃大弯的弥散性肿瘤,肠系膜根部广泛粟粒性癌症,胃部肿瘤浸润,肝脏表面损伤)。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或 2。
  • 满足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的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这些检查结果需在随机分组前 14 天内获得:ANC≥1500 个细胞/μL(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淋巴细胞计数 ≥500/μL,血小板计数 ≥ 100,000/μL,且未进行输血,血红蛋白≥9.0 g/dL 患者可通过输血达到该项标准,血清肌酸酐≤ 1.5 ×机构正常上限(ULN),血清胆红素≤ 1.5 × ULN,血清胆红素水平≤3× ULN 的已知患 Gilbert 病患者可入选研究。AST、ALT 和碱性磷酸酶(ALP)≤2.5 × ULN,除以下情况以外:确诊肝转移的患者:AST 和 / 或 ALT≤5× ULN,确诊出现肝转移或骨转移的患者:ALP ≤5×ULN。对于未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INR 或 aPTT≤1.5 × ULN。
  • 对于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稳定抗凝血治疗方案。
  •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疗期间以及 Atezolizumab 末次给药后至少 5 个月内以及贝伐珠单抗、紫杉醇或卡铂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以后发生者为准)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年失败率<1%的避孕措施。若女性患者处于绝经期后期、尚未达到完全绝经状态(连续无月经时间≥12 个月,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接受过绝育手术(摘除卵巢、输卵管和 / 或子宫),则认为该患者有生育能力。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双侧输卵管结扎和 / 或闭塞、男性绝育术和宫内节育器。应参考临床研究持续时间以及患者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价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后排卵期避孕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合格避孕方法。
  • 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既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包括完成 PRO 调查问卷。
  • 能够获得代表性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样本(存档样本或新鲜预处理组织),可为石蜡包块(首选)或至少 20 张未染色切片。对于基线期未染色切片少于 20 张(但不得低于 14 张)的患者,经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认为合格。肿瘤样本必须在肿瘤含量和活性肿瘤组织含量上具有良好的质量,且必须在入组前评价 PD-L1 的表达。肿瘤组织 PD-L1 表达不可评估的患者不能合格入选本研究。如果递交了多个肿瘤样本(如,存档样本和来自病灶的组织),只要 1 份样本的 PD-L1 可评估,患者就可能合格。为了进行分层,患者的 PD-L1 评分为样本中的最高 PD-L1 评分。可接受样本包括从手术或空芯针活检获得的样本(每个石蜡包块至少取 3 个针刺样本)。首选 FFPE 肿瘤样本的石蜡包块。不接受 FNA 或来自腹水或胸腔积液的细胞沉淀样本。骨转移灶中获取的肿瘤组织不适合做 PD-L1 表达评估,不接受此类活检样本。
  • 入选中国扩展招募阶段的患者需满足:中国大陆居民、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居民同时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认可的机构入选。
  • 筛选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为阴性
  • 筛选期总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为阴性,或在筛选期总 HBcAb 检测为阳性随后的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检测为阴性。仅对总 HBcAb 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进行 HBV DNA 检测。
  • 在筛选期丙肝病毒(HCV)抗体检测为阴性,或在筛选期 HCV 抗体检测为阳性随后 HCV RNA 检测为阴性。仅对 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进行 HCV RNA 检测。

排除标准

  • 收到当前诊断结果为交界性卵巢上皮肿瘤(原名为低度恶性潜能肿瘤)。
  • 仅接受过手术治疗的复发性侵入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或原发性腹膜癌(如,IA 期或 IB 期上皮性卵巢癌或输卵管癌患者)。对于既往诊断为交界性肿瘤并通过手术切除,且随后出现不相关、新发侵入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的患者,如果从未因任何卵巢肿瘤接受过化疗,则可合格入选研究。
  • 患有非上皮性卵巢肿瘤(如,生殖细胞瘤,性索间质瘤)。
  • 既往接受任何部位的腹腔或盆腔放疗,允许既往因局灶性乳腺癌、头颈癌或皮肤癌接受局部放疗,但需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5 年完成,且患者保持疾病未复发或未出现转移。
  • 既往因任何腹腔或盆腔肿瘤接受过化疗,包括因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进行的 NACT,允许患者既往因局灶性乳腺癌接受辅助化疗,但需在研究治疗开始前>5 年完成,且患者保持疾病未复发或未出现转移。
  • 接受过任何生物学和 / 或靶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疫苗、抗体和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激素疗法,以控制和 / 或治疗上皮性卵巢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 同时患有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 既往有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病史,以下除外:对于既往诊断为患子宫内膜癌的患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允许入选:IA 期癌症,侵入浅表子宫肌层,未侵入淋巴管,<3 级或非低分化亚型,包括乳突浆液、透明细胞或其它 FIGO 3 级病灶。
  • 除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上述其它特定恶性肿瘤,近 5 年内接受过其他侵入性恶性肿瘤或既往癌症治疗,且禁忌本方案治疗(如,上文中所述,允许 5 年前完成的既往乳腺癌辅助化疗)。
  • 在研究期间怀孕、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
  • 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重度过敏反应、速发型过敏反应或其他超敏反应史。
  • 已知对由中国仓鼠卵巢细胞生产的生物制品或 Atezolizumab 或贝伐珠单抗制剂任何成分过敏或有超敏反应。
  • 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Wegener's 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更全面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列表请见方案),以下除外:接受稳定剂量甲状腺激素替代疗法的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机能减退患者可合格入选研究。通过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给药方案治疗后,血糖得以控制的 1 型糖尿病患者合格。患有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或仅伴有皮肤病表现的白癜风患者(如,患有银屑病性关节炎的患者从研究中排除)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入选研究:皮疹覆盖面积必须小于身体表面积的 10%,基线时疾病得到充分控制,并且仅需使用低效局部甾体类药物,过去 12 个月内基础疾病未出现急性加重(即,不需要补骨脂素加紫外线 A 辐射、甲氨喋呤、类视黄醇、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磷酸酶抑制剂、高效价或口服类固醇治疗)。
  •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筛选时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以下除外:局部放射区具有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可参与本研究。患者仍必须满足上述所有其它放疗排除标准。
  • HIV 检测结果为阳性。
  • 患有活动性乙肝病毒(HBV)感染(慢性或急性),定义为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以下情况除外:对于既往 HBV 感染或 HBV 感染已治愈(定义为筛选时 HBsAg 检测结果阴性,而总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如果 HBV DNA 为阴性或不可检出,则可参与本项研究。
  • 患有活动性丙肝病毒(HCV)感染,定义为筛选时,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且 HCV RNA 检查呈阳性。
  • 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出现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以下情况除外: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如,尿路感染预防治疗,牙科手术前)有资格入选。
  •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学会定义的心脏疾病(II 级或更高)、开始研究治疗前 3 月内发生的心肌梗塞或脑血管意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已知患有冠状动脉疾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 < 50%的患者,必须接受主治医生认为最佳的稳定治疗方案治疗,必要时可咨询心脏病专家。
  • 首次贝伐珠单抗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大型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接受 NACT 且需要进行间隔手术的患者除外。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剖腹手术。在开始贝伐珠单抗治疗之前,根据临床评估所有切口应完全愈合。有关外科操作分类方面的任何问题,请在患者入组前咨询医学监查员。
  • 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治疗,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或在最后一次 atezolizumab 给药后 5 个月内需要接受此类疫苗治疗。
  • 既往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 具有任何其它疾病、代谢障碍、体检结果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并有理由怀疑可能导致禁忌使用试验药物、或影响研究结果可靠性的疾病或状况。
  • 接受任何已批准或研究性抗癌治疗,包括化疗或激素疗法,但以下情况除外:允许使用激素替代疗法或口服避孕药。
  • 目前或近期(研究治疗开始前 10 天内)使用了阿司匹林(>325 mg/天)或氯吡格雷(>75mg/天)。
  • 接受了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参与其他抗癌治疗目的的临床研究。
  • 既往接受过 CD137 激动剂或免疫系统检查点阻断治疗、抗-PD-1、抗-PD-L1 或抗-细胞毒 T-淋巴细胞相关蛋白 4 治疗抗体。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FN]或白介素[IL]-2)。
  •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泼尼松、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TNF]药物),以下除外:已接受急性、低剂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有资格入选研究。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和哮喘的患者、以及使用盐皮质激素类(如氟氢可的松)和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直立性低血压或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的患者可以入选。
  • 患有未充分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 150 mmHg 和 / 或舒张压> 100 mmHg),允许接受抗高血压治疗以达到上述参数值。
  • 既往患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患有周围动脉血栓形成)。
  • 筛选前 1 个月内具有≥2 级咯血病史(每次发作时伴有≥ 2.5ml 鲜红色血液)。
  • 具有活动性出血、易出血体质、凝血功能障碍和涉及大血管的肿瘤的证据(未接受抗凝治疗)。
  • 研究首次治疗日的前 6 个月内,具有任何 CNS 疾病病史或体检时发现任何 CNS 疾病证据,包括原发性脑瘤、CNS 转移、标准医学治疗无法控制的癫痫、任何脑转移或脑血管意外(卒中)病史、一过性缺血发作或蛛网膜下出血。
  • 出于治疗性目的,目前正在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剂或溶血栓药物治疗但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尚未稳定,以下除外:仅 INR 或 aPTT 在治疗限度内(按照招募机构的医学标准),且患者在研究治疗开始前抗凝剂药物剂量已稳定,则允许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药物。如果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药物活性致使 INR<1.5×ULN 且 aPTT 在正常范围内,则允许对静脉导管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允许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预防深静脉血栓。
  • 在贝伐珠单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进行空芯针活检或其他小型外科操作,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装置。放置中央静脉输液装置(CVAD,例如 Port-a-cath)与第一剂贝伐珠单抗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 2 天,并且切口愈合良好。如果在贝伐单抗两次给药之间放置 CVAD,则放置必须与先前(即 CVAD 放置前)贝伐单抗给药相隔至少 14 天,并且与之后(即 CVAD 放置后)贝伐珠单抗给药相隔至少 7 天。
  •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具有腹瘘或气管食管瘘或胃肠穿孔病史,以下除外:肉芽切口正在二次愈合(次要目的)且无筋膜裂开或感染证据的患者可合格入选研究,但需要每周进行一次伤口检查。
  • 出现胃肠道梗阻临床体征,需要常规非肠道水合治疗、胃肠外营养补充或置管喂养。
  • 有证据表明腹部存在游离空气,通过穿刺术或近期手术无法解释。
  • 严重未愈合伤口、活动期溃疡或未治疗的骨折。
  • 通过尿试纸检查或尿蛋白 / 肌酐比例和 / 或 24 小时尿液采集显示蛋白> 1.0 证实存在蛋白尿,基线时尿分析试纸显示有≥ 2+种蛋白质的所有患者必须进行尿蛋白 / 肌酐比例测定和 / 或 24 小时尿液采集,证明蛋白含量≤ 1.0。
  • 已知对贝伐珠单抗中的任何成分过敏。
  • 已知对紫杉醇中的任何成分过敏。
  • 按 NCI CTCAE v4.0 标准,存在分类为 2 级及以上的周围神经病变。
  • 已知对含铂化合物有重度过敏反应史。
  • 已知对包含 Cremophor? EL 的药物(如环孢素浓缩注射液和替尼泊苷浓缩注射液)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 目前正在接受 HBV 抗病毒治疗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在所有患者和程序性死亡配体 1 阳性肿瘤患者中的有效性,PFS。

时间窗: 研究者评估的 PFS,是指从随机分组至研究者依据 RECIST v1.1 标准确定疾病进展之间的时间,或从随机分组至患者因任何原因在研究期间死亡之间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

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在所有患者和程序性死亡配体 1 阳性肿瘤患者中的有效性,OC。

时间窗: OS,指从随机化分组开始至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之间的时间

次要结局

  • 初次肿瘤手术组中: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的有效性,OR。(在合并治疗期间,从随机分组日期开始每 9 周一次,维持期间,每 12 周一次,完成所有方案治疗后的前 2 年内,每 3 个月一次,后续 3 年每 6 个月一次,生存期随访期间根据临床指征进行。)
  • 初次肿瘤手术组中: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给药后的有效性持续时间,DOR。(在合并治疗期间,从随机分组日期开始每 9 周一次,维持期间,每 12 周一次,完成所有方案治疗后的前 2 年内,每 3 个月一次,后续 3 年每 6 个月一次,生存期随访期间根据临床指征进行。)
  • 新辅助化疗组患者中:测定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对患者自报 OC 腹部症状的影响,根据 EORTC QLQ-OV28 腹部和胃肠道症状量表中的 2 项测定(周期 3 后 / 间隔手术前,周期 6 和周期 8 第 1 天,此后每 12 周第 1 天,直至周期 22,治疗结束或中止时,生存期随访第一年每 3 个月一次;生存期随访第 2 年每 6 个月一次;生存期随最后 3 年内每年一次。)
  • 新辅助化疗组患者中: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有关的患者自报 HRQoL 结局,根据 EORTC QLQ-C30 功能和 HRQoL 量表测定(周期 3 后 / 间隔手术前,周期 6 和周期 8 第 1 天,此后每 12 周第 1 天,直至周期 22,治疗结束或中止时,生存期随访第一年每 3 个月一次;生存期随访第 2 年每 6 个月一次;生存期随最后 3 年内每年一次。)
  • 评价 Atezolizumab 对比安慰剂与紫杉醇+卡铂+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治疗访视,治疗后随访及生存随访。)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杨宇

F.Hoffmann-La Roche Ltd/Roche Diagnostics GmbH/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研究点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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