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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44395
CTR20244395进行中(未招募)2 期

一项评价 AMG 193 用于既往曾接受治疗的甲硫腺苷磷酸化酶(MTAP)缺失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 2 期研究

未提供1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2 个国家目标入组 15 人开始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15
试验地点
14
主要终点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 1.1 版(RECIST 1.1)评估,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客观缓解(OR)(完全缓解 [CR] 和部分缓解 [P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由研究者描述两个剂量水平的 AMG 193 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设盲独立中心审查(BICR)评价 AMG 193 单药治疗的有效性。 次要: 通过 BICR 评价其他的 AMG 193 抗肿瘤活性指标 由研究者评价其他的 AMG 193 抗肿瘤活性指标 评价总生存期(OS) 评估 AMG 193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价 AMG 193 的 PK 使用受试者报告结局工具,探讨 AMG 193 治疗期间的受试者体验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其他     其他说明:根据试验题目,分类为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2期研究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活动 / 程序之前已提供知情同意。
  • 年龄 ≥ 18 岁(或如果所在国家 / 地区的法定成人年龄大于 18 岁,≥ 法定成人年龄)。
  • 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无法切除的局部晚期 MTAP 缺失(肿瘤组织中 MTAP 纯合性缺失) (通过 F1CDx 确认)的非小细胞肺癌。
  • 受试者已接受至少 1 种针对局部晚期和无法切除的或转移性疾病的既往系统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既往治疗必须包括含铂类药物的双药化疗和检查点抑制剂,可以联合作为一种治疗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除非受试者对其中一种所需治疗有医学禁忌症。如果受试者对所需治疗有医学禁忌症,只有在研究者讨论并获得安进医学监查员批准后,受试者才能入组本研究。 -如果受试者在辅助治疗期间或辅助治疗后 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则辅助治疗算作一种治疗。 -如果在针对局部晚期和无法切除的 NSCLC 的既往根治性多模式治疗期间期间或结束后 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算作一种治疗。如果在放化疗后进行计划的系统治疗,且在放化疗与系统治疗之间未记录疾病进展,则整个治疗过程算作一种治疗。 -基于铂类药物的双药化疗后的维持治疗不被视为一种单独的治疗方案。
  •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 1。
  • 必须提供存档组织样本或存档组织块(在 ≤ 5 年内采集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 [FFPE] 样本)。在提交前必须审查样本的肿瘤含量,其中至少有 20%的肿瘤材料。没有可用的存档组织的受试者在 AMG 193 给药(第 1 周期第 1 日)前接受肿瘤活检后,可能允许入组本研究。
  • 能够吞咽口服(PO)给药的研究治疗,并愿意记录每日对试验药物方案的依从性。
  • 根据 RECIST 1.1 定义,疾病可测量。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预期寿命 > 3 个月。
  • 实验室评估结果显示造血功能良好,定义为:
  • 在筛选评估前 7 天(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或 14 天(聚乙二醇化 GCSF)内未接受生长因子支持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 个细胞/μL。
  • 在筛选评估前 7 天内血红蛋白 ≥ 9.0 g/dL,且未接受 RBC 输注。
  • 在筛选评估前 7 天内血小板计数 ≥ 75 000/μL,且未接受血小板输注。
  • 当地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肾功能良好,定义为:
  • 基于 Cockcroft-Gault 公式的估计肌酐清除率或基于肾脏疾病饮食改良公式的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 40 mL/min。
  • 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肝功能良好,定义为: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正常上限(ULN)(或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 < 5× ULN)。
  • 总胆红素 < 1.5× ULN(或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 < 2.0× ULN)。
  • 总胆红素 ≥ 3.0 g/dL。
  • 无临床显著胸腔积液(如果受试者需要引流的频率低于每月一次,允许使用 s/p 留置导管治疗 NSCLC)。
  • 患有脑转移瘤,已接受适当的放疗或手术治疗,且治疗在研究第 1 日前至少 14 天结束的受试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 残留神经症状 ≤ 2 级且保持稳定或改善。
  • 接受稳定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如适用)。
  • 存在未经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瘤,尺寸小于或等于 2 cm(如果病灶超过 1 个,每个病灶的尺寸),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排除标准

  • 混合小细胞肺癌组织学。
  • 患有携带以下适合通过靶向治疗干预的突变的肿瘤的受试者: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ALK 受体酪氨酸激酶(ALK)/ROS 原癌基因 1(ROS1)/神经营养性酪氨酸受体激酶(NTRK)/MET 原癌基因(MET)/B-Raf 原癌基因(BRAF)/RET 原癌基因(RET)/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HER2)/KRAS 原癌基因(KRAS)。
  • 在研究第 1 日前 ≤ 28 天内接受重大手术。
  • 备注:允许通过手术获得活检以进行诊断。
  • 无论是否存在症状,即使接受治疗,存在脊髓受压或软脑膜疾病的受试者也被排除。
  • 存在未经治疗的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性疾病,无论其大小如何,或者存在无症状的脑转移且每个病灶的尺寸 > 2 cm。
  • 曾患或现患其他恶性肿瘤,除非接受根治性治疗,且在研究第 1 日前 ≥ 2 年内无疾病证据,以下情况除外:
  • 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已得到充分治疗,当前未显示疾病证据。
  • 原位宫颈癌已得到充分治疗,当前未显示疾病证据。
  • 乳腺导管原位癌已得到充分治疗,当前未显示疾病证据。
  • 前列腺上皮内瘤已得到充分治疗,当前未显示疾病证据。
  • 非浸润性乳头状尿路上皮癌或原位癌已得到充分治疗。
  • 首剂 AMG 193 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出现需要药物治疗的心肌梗死和 / 或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 > II 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律失常。
  • 首剂 AMG 193 给药前 ≤ 6 个月内有任何其他动脉血栓形成史(例如,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备注:对于接受抗凝治疗并进行活检的受试者,如果研究者认为必要且安全,可以考虑采取药物假期等安全预防措施。
  • 存在不受控制的腹水,需要反复引流,频率超过每月一次。
  • 患有导致不能服用口服药物的胃肠道疾病、吸收不良综合征、需要静脉(IV)营养、未得到控制的炎症性胃肠道疾病(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 研究第 1 日前 6 个月内有肠梗阻、腹瘘、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除非获得安进医学监查员批准。
  • 导致吸收不良的胃肠道手术史。
  • 存在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可检测到丙型肝炎抗体 [HCV Ab] 且 HCV RNA 病毒载量高于定量限的受试者)。
  • 存在 HCV 抗体(HCV Ab 阳性)且 HCV RNA 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CV RNA 阴性)的受试者入组本研究,无论既往是否曾接受治疗。
  •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阳性] 且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 病毒载量高于定量限 [HBV DNA 阳性])。
  • HBV 感染已痊愈(定义为不存在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阴性] 且存在 HBV 核心抗体 [抗 HBc 阳性],随后 HBV DNA 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 [HBV DNA 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参与本研究,但需要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定期监测 HBV 复发,并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评估是否需要进行 HBV 预防性治疗。
  • 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非活动携带者状态(定义为存在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阳性] 且 HBV DNA 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 [HBV DNA 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参与本研究,但需要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定期监测 HBV 复发,并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评估是否需要进行 HBV 预防性治疗。
  • 诊断为先天性短 QT 间期综合征。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
  • 在研究第 1 日前 ≤ 2 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且需要口服或静脉抗生素治疗。
  • 存在活动性 SARS-COV-2 感染的证据。如果已知或怀疑近期感染 SARS-COV-2,从症状出现(如果有)开始必须经过至少 10 天。
  • 研究第 1 日前 ≤ 2 周内接受过治疗性或姑息性放疗。受试者的所有放疗相关毒性反应必须恢复至 1 级或更佳。
  • 既往抗癌治疗中的毒性未消退,定义为未消退至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CTCAE)第 5.0 版的 0 级或 1 级,或未消退至入选资格标准要求的水平,脱发、疲劳和神经病变除外。
  • 备注:如果排除标准中未另行说明,且在研究者和安进公司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存在既往抗癌治疗中的不可逆(定义为已存在且稳定 ≥ 5 个月)2 级或 3 级毒性,例如使用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
  • 在研究第 1 周期第 1 日前 ≤ 21 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化疗、抗体治疗、激素治疗或试验性药物),除非该抗肿瘤治疗的 5 倍半衰期短于 21 天(在这种情况下,在与安进医学监查员咨询后,既往治疗的洗脱期 < 21 天的受试者允许入组本研究)。
  • 既往曾接受 MAT2A 抑制剂或 PRMT5 抑制剂或类似分子的治疗。
  • 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日前 14 天内曾使用治疗窗口较窄的已知 P-糖蛋白(P-gp)底物。
  • 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日前 14 天内曾使用 CYP3A4 的强效诱导剂(包括草药补充剂,如圣约翰草)。
  • 受试者在第 1 周期第 1 日前 7 天内曾使用质子泵抑制剂(PPI)或组胺 2 受体拮抗剂(H2RA)。
  •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最后一剂 AMG 193 给药后额外 30 天内使用研究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
  • 女性受试者处于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至最后一剂 AMG 193 给药后 30 天内进行哺乳。
  • 女性受试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至最后一剂 AMG 193 给药后 30 天内妊娠。
  •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时和 / 或第 1 日通过高度敏感的尿或血清妊娠试验评估结果呈阳性。
  • 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具有生育潜力,且不愿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剂 AMG 193 给药后额外 30 天内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
  • 男性受试者不愿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剂 AMG 193 给药后额外 30 天内避免捐精。
  • 受试者已知对给药期间将给予的任何产品或成分过敏。
  • 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 / 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例如临床结局评估)。
  • 受试者曾患或现患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病症或疾病(上文列出的除外),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如果咨询)认为,将对受试者安全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 1.1 版(RECIST 1.1)评估,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测量的客观缓解(OR)(完全缓解 [CR] 和部分缓解 [PR])

时间窗: 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治疗期间不良事件(TEAE)、≥ 3 级 TEAE、严重不良事(SAE)和受关注事件(EOI)的发生率

时间窗: 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AMG 193 的药代动力学(PK)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最大浓度(Cmax)、达峰时间(Tmax)和浓度 – 时间曲线下面积(AUC)

时间窗: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第一周期)至第五周期

基于 RECIST 1.1 评估的 OR(CR 和 PR)

时间窗: 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PFS)(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 客观缓解(OR)(完全缓解 [CR] 和部分缓解 [PR])(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 疾病控制(DC)(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 缓解持续时间(DOR)(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 至缓解时间(TTR)(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 总生存期(OS)(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 TEAE、≥ 3 级 TEAE、SAE 和 EOI 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 AMG 193 的 PK 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Cmax、Tmax 和 AUC(首次试验药物给药(第一周期)至第五周期)
  • 使用受试者报告结局工具,评价癌症特定症状、治疗相关症状和总体健康状况的变化 EORTCQLQ-C30 QLQLC13 EQ-5D-5L PRO-CTCAE FACT-G GP5(研究期间持续报告)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张焕好

Amgen Inc./安进生物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Amgen Inc.;Patheon Inc./Amgen Europe B.V.

研究点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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