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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2713
CTR20212713已完成1 期

注射用 QLF31907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耐受性、 安全性、 药代动力学以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开放、 剂量递增的 Ia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5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54 人开始时间: 2021年11月24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54
试验地点
15
主要终点
耐受性(DLT、MTD),确定 Ib 期试验推荐剂量(RPIbD),确定 II 期推荐剂量(RP2D)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观察单次及多次静脉注射 QLF31907 在晚期恶性肿瘤中的耐受性、 安全性, 确定最大耐受剂量 (MTD) , 确定 lb 期试验推荐剂量 (RPibD) 和 II 期试验推荐剂量 (RP2D) 。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男女不限。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评分为 0 或 1。
  • 实体瘤:由组织学诊断为头颈鳞状细胞癌(HNSCC)、食管癌(EC)、肾癌(RCC)、黑色素瘤(melanoma)、宫颈癌(CC)、无肿瘤驱动基因非小细胞肺癌( non-oncogene driver NSCLC )和其他实体瘤(需具有 MSI-H/ dMMR 特征基因),且为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患者;
  • 血液瘤:由组织学诊断为纵膈大 B 细胞淋巴瘤(PMBCL)、 弥漫
  • 实体瘤患者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淋巴瘤患者根据 Lugano2014 评价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或 18F-FDG(18F-氟脱氧葡萄糖) 摄取的高代谢病灶。
  •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 L。
  • (b) 血小板计数≥80×109 / L(肝癌患者≥90×109 / L)。
  • (c) 血红蛋白≥90 g / L。
  • (d) 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 1.5×ULN 的患者,根据
  •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60 mL / min。
  • (e) 总胆红素≤1.5×ULN。
  • (f) AST 和 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症、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5
  • (g)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1.5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 1.5×
  •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 ≤1.5×ULN。
  • (h)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 后 180 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其他 AE 中恢复(即≤1 级,根据 CTCAE v5.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 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或淋巴细胞减少症。发生其他异常但无临床意义或研究者判断无风险的毒性的受试者,在经申办方和研究者讨论和批准后,方可入组。

排除标准

  • 既往接受过 4-1BB 激动剂或 4-1BB 重组融合蛋白的治疗。
  •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单克隆抗体等抗肿瘤治疗,特殊情况如下:
  • (a)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小分子靶
  • 向药物和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 (b)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6 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
  • (c) 包括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8 周内接受过基于细胞的治疗或抗肿瘤疫苗。
  • 签署知情同意前存在有中枢神经(CNS)转移或有 CNS 受累的临床表现、有
  • 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的脊髓压迫。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有症状的 CNS 转移者经过治疗且稳定≥4 周,并且已经停用全身性激素(任何剂量)治疗>2 周。
  • 有无法控制的渗出液或漏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的患者,或存在胸腔积
  • 液>500ml、心包积液>100ml、腹腔积液≥1000 ml 情况之一。
  • 进入研究前 3 年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
  • 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除外。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和 e 抗原[HBeAg]检测结果呈均阳性、或 HBV-DNA ≥ 20 IU/ml、或 HBV-DNA ≥1000 拷贝/ml、或肝功能持续异常、或组织活检有肝炎病理表现、或有肝硬化;丙型肝炎:定义为丙肝抗体[HCV-Ab]阳性、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梅毒螺旋体感染;结核分枝杆菌感染。
  •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及肝硬化病史。
  • 进入研究前的 6 个月内(距签署知情同意时间),出现以下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严重 / 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 2 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QT 间期延长及需要临床干预的患者;有先天性心脏病如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瓣膜狭窄、关闭不全和心肌病等。
  •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全身性使用抗生素≥ 7 天,或在筛选期间 / 首次给药前出现
  • 不明原因的发热> 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入组)。
  •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骨髓移植治疗史、180 天内接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并且使用过其他研究药物(矿物质、维生素类药物除外),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 天)不超过 2 周、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 天)不超过 28 天。
  • 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 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
  • 反应;或属于过敏体质。
  • 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哺乳期的女性研究期间可停止哺乳除外;研究期间有生育意愿或计划的患者。
  •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尘肺、石棉肺(包括药物诱导的肺损伤)病史。
  • 在筛选期的 CT 胸部扫描中,发现活动性肺炎病灶。
  • 距第一周期的第一天给药的 2 周内,进行过全身系统性的免疫抑制治疗,使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和抗 TNFα(肿瘤坏死因子)药物:局部和短期的小量使用除外。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为缓解病情进行了局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超过 30%以上的骨髓受到照射或接受全脑放射治疗的患者。
  • 合并第二肿瘤需要同时接受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的激素治疗除外)。
  • 存在未能控制或控制不好的呼吸、循环和内分泌等基础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和甲亢等。
  •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
  • 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耐受性(DLT、MTD),确定 Ib 期试验推荐剂量(RPIbD),确定 II 期推荐剂量(RP2D)

时间窗: 整个试验过程

次要结局

  • 安全性指标:包括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由研究者进行试验药物相关性判断;(整个试验过程)
  • PK 特征:单次给药后的 Tmax、Cmax、AUC、Vz、CL 和 tl/2 等;多次给药后的 Cssmin、Cssmax、Css-av、AUCss、DF、Vz 和 CLs 等;(整个试验过程)
  • 免疫原性:ADA 的发生率及其滴度,中和抗体(Nab)的发生率,ADA 和 Nab 随时(给药后)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张书鸣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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