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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0212
CTR20250212终止2 期

评价 MWN101 注射液在合并中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的肥胖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 IIb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3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08 人开始时间: 2025年1月22日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终止
入组人数
108
试验地点
39
主要终点
给药 32 周后体重较基线变化的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评价不同剂量 MWN101 注射液在合并中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的肥胖受试者中降低体重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不同剂量 MWN101 注射液在合并中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的肥胖受试者中缓解 OSA 的有效性; 评价 MWN101 注射液在合并中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的肥胖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及安全性; 评价 MWN101 注射液在合并中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的肥胖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 MWN101 注射液 30 mg 多次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评价不同剂量mwn101注射液在合并中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的肥胖受试者中降低体重的有效性。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 18~75 周岁(包含界值),男性或女性。
  • 筛选时体重指数(BMI)28.0~42.0kg/m2(包含界值)。
  • 患者自述筛选前 3 个月内体重变化<5%。
  • 根据第 3 版国际睡眠障碍分类(ICSD-3)标准,确诊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
  • a.筛选时无法或不愿意接受气道正压通气(PAP)治疗的患者:需满足筛选前至少 4 周内未接受 PAP 治疗;
  • b.筛选时正在接受 PAP 治疗的患者:需满足至少连续 3 个月接受了 PAP 治疗并计划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 PAP 治疗。
  • 筛选时多导睡眠监测(PSG)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15 次 / 小时。
  • 自签署知情同意开始至研究结束后 3 个月内,无妊娠 / 捐精 / 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避免怀孕或致使伴侣怀孕。
  • 能够理解本研究的程序和方法,愿意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完成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1.已知属于过敏体质(对 3 种及以上食物或药物过敏),或对试验用药品或其他 GLP-1 受体激动剂类药物过敏,或筛选时患有严重变态反应性疾病(哮喘、荨麻疹、湿疹性皮炎等)。
  • 2.筛选前 3 个月内使用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 (1)GLP-1 受体激动剂或含相同靶点的类似药物;
  • (2)二甲双胍或其他任何降糖药物:不论是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处方药物,还是糖尿病预防药物;
  • (3)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
  • (4)可能导致体重增加的药物,诸如三环类抗抑郁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
  • (5)可促进体重下降的药物或替代治疗;
  • (6)镇静、催眠或肌肉松弛类药物;
  • (7)可能会影响过度嗜睡评估的非处方药或处方药。
  • 3.1 既往 / 筛选时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的病史或证据:
  • (1)存在可能明显影响体重的内分泌疾病,或单基因突变导致的肥胖症或遗传性肥胖综合征等;
  • (2)存在属于继发疾病或药物导致肥胖,例如库欣综合征、垂体和下丘脑损伤导致的肥胖、减肥药减量 / 停用导致的肥胖等;
  • (3)既往存在除 OSA 以外的其他睡眠障碍,例如诊断为中枢性或混合性睡眠呼吸暂停,且混合性或中枢性占比≥50%,或诊断为潮式呼吸、肥胖低通气综合征或日间高碳酸血症;
  • (4)筛选时存在可能需要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疾病;
  • (5)筛选时存在糖尿病;
  • (6)筛选时存在严重影响气道的头面部骨性畸形或异常,例如小颌畸形;
  • (7)既往存在严重影响气道的解剖异常病史,例如扁桃体和腺样体肥大等;
  • (8)筛选时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试验结果的呼吸和神经肌肉疾病;
  • (9)筛选 / 基线时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160mmHg 和 / 或舒张压≥100mmHg);
  • (10)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胃排空异常;
  • 3.2(11)既往存在急慢性胰腺炎病史;或者筛选时存在急性胆囊炎、慢性胆囊炎;或者筛选时合并有症状或需要治疗的胆石症;或者筛选时合并有症状或需要治疗的胆囊息肉;或者筛选前 6 个月内新发的胆石症;
  • (12)既往有过中重度抑郁症病史,或筛选时 PHQ(抑郁症筛查量表)问卷≥15 分,或有其他严重的精神疾病史,或有自杀倾向或自杀行为;
  • (13)随机前 3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卒中)、不稳定心绞痛,或慢性心力衰竭所致的住院;
  • (14)既往 6 个月内有心血管手术史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心血管手术;
  • (15)急性或慢性肝炎或其他肝脏疾病(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除外);
  • (16)筛选前 5 年内确诊为恶性肿瘤(皮肤基底细胞癌 / 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前列腺原位癌除外);
  • (17)既往有甲状腺髓样癌、多发性内分泌腺瘤病(MEN)2A 或 2B 的病史或相关家族史;
  • (18)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低血糖或反复(6 个月内≥2 次)症状性低血糖;
  • (19)既往有低血压病史或筛选时存在低血压(SBP<85 mmHg);
  • (20)既往接受过或计划接受睡眠呼吸暂停手术或耳鼻喉大手术,包括扁桃体切除术和腺样体切除术,筛选时仍可能影响呼吸;由研究者酌情决定是否纳入接受较小耳鼻喉手术(例如,鼻中隔偏曲)的患者。
  • (21)筛选时正在进行针对 OSA 的除 PAP 之外的其他积极设备治疗(例如,口腔矫形器),或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治疗,除非愿意在筛选时及整个研究期间停止治疗;
  • (22)已经或计划进行内窥镜和 / 或基于设备的肥胖治疗,或在最近 6 个月内移除设备(例如,粘膜消融、胃动脉栓塞、胃内球囊和十二指肠-空肠旁路套管术);
  • (23)筛选前 1 年内接受过脂肪抽吸术;
  •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手术(角膜移植术除外)或筛选时正在等待器官移植。
  • 4.筛选 / 基线时有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指标符合下列标准:
  • (1)空腹血糖≥7.0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6.5%;
  • (2)ALT、AST≥3.0×ULN 或血总胆红素≥2.0×ULN;
  • (3)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73m2(CKD-EPI 公式)或尿蛋白 2+及以上;
  • (4)降钙素水平≥50ng/L(pg/mL);
  • (5)空腹甘油三酯≥5.64mmol/L(500mg/dL;如为生活方式所致异常,则可在 1 周内复测 1 次);
  • (6)血淀粉酶或血脂肪酶>3.0×ULN,且具有腹痛等临床意义判定的症状;
  • (7)促甲状腺激素(TSH)<0.4 或>6.0 mIU/L。
  • 5.筛选 / 基线时 12-导联心电图显示心率<50 次 / 分或>100 次 / 分、II 度或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长 QT 综合征或女性 QTcF>470ms 或男性>450ms、预激综合征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6.基线时尿液药物筛查或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阳性。
  • 7.筛选时患有对睡眠有影响的尼古丁依赖症(例如:受试者经常夜里醒来吸烟)。
  • 8.筛选前 3 个月内男性每周饮酒量大于 21 单位,女性大于 14 单位(1 单位=17.7mL 乙醇,即 1 单位=357mL 酒精量为 5%的啤酒或 45mL 酒精量为 40%的白酒或 147mL 酒精量为 12%的葡萄酒)。
  • 9.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接受了研究药物(含安慰剂)或医疗器械干预。
  • 10.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mL,女性月经出血除外)或接受过输血,或筛选至研究结束 1 个月内计划献血。
  • 11.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 12.合并存在精神疾患或语言障碍或智力障碍,不愿意或不能够充分理解和合作。
  • 另有 2 项未显示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给药 32 周后体重较基线变化的百分比。

时间窗: 给药 32 周

不良事件;生命体征;12-导联心电图;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

时间窗: 试验过程中

次要结局

  • 给药 32 周后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32 周)
  • 给药 4 周、8 周、12 周、16 周、20 周、24 周后体重较基线变化的百分比;(给药 4 周、8 周、12 周、16 周、20 周、24 周)
  • 给药 4 周、8 周、12 周、16 周、20 周、24 周、32 周后体重较基线降低≥5%、≥10%、≥15%的受试者比例;(给药 4 周、8 周、12 周、16 周、20 周、24 周、32 周)
  • 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后颈围、腰围、腰臀比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
  • 给药 24 周后 AHI 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24 周;)
  • 给药 24 周、32 周后 AHI 较基线的变化百分比;(给药 24 周、32 周;)
  • 给药 24 周、32 周后 AHI 较基线下降≥50%的受试者百分比;(给药 24 周、32 周)
  • 给药 24 周、32 周后 AHI 较基线下降≥50%且体重较基线降低≥10%的受试者比例;(给药 24 周、32 周)
  • 给药 24 周、32 周后 AHI<5 次 / 小时或 AHI 为 5-14 次 / 小时且 Epworth 嗜睡量表(ESS)评分≤10 分的受试者百分比;(给药 24 周、32 周)
  • 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后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PSQI)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
  • 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后血压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
  • 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后高敏 C 反应蛋白(hsCRP)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12 周、24 周、32 周)
  • 给药 32 周后尿酸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32 周)
  • 给药 32 周后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甘油三酯较基线的变化。(给药 32 周)
  • AUCinf、AUC0-t、Cmax、Tmax、t1/2、Kel、MRT、CL/F、Vd/F、AUC_%Extrap、Cmin,ss、Cmax,ss、Cav,ss、AUC0-τ,ss、DF 等。(试验过程中)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陈万象

上海民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点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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