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30169进行中(未招募)2 期
一项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受试者中评价新型联合治疗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免疫原性的开放性、多种药物、多中心、II 期研究的主方案
未提供4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7 个国家目标入组 17 人开始时间: 2023年2月1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17
- 试验地点
- 40
- 主要终点
- ORR:定义为达到确认的 CR 或 PR(由当地研究中心的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受试者比例。 关注的指标为 ORR 的预估值。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1. 通过评价 ORR 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2. 通过评价 PFS6 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次要目的:1. 通过评价 DoR 进一步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2. 通过评价 PFS 进一步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3. 通过评价 OS 进一步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4. 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征;5. 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 PK;6. 研究新型药物与化疗联合治疗时的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主要目的
- 1. 通过评价orr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2. 通过评价pfs6评估新型药物联合化疗的有效性。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 A 所述),包括遵从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在任何研究要求进行的特定流程、采样和分析之前提供已署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 •在采集支持基因组计划的基因研究样本前,签署书面基因研究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可选,参见第 8.7 节和附录 D)。不同意参加基因研究的参与者仍可参加研究主体部分。
- •签署 ICF 时,男性或女性参与者必须至少为 18 周岁。
- •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根据 2019 年第 5 版 WHO 胃肿瘤组织学分类,不包括未分化癌)。
- •对于胃癌或 GEJ 癌既往可接受过新辅助和 / 或辅助化疗、放疗和 / 或放化疗治疗,但必须在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诊断前至少 6 个月完成既往方案的末次给药(以最后给药为准)。必须在治疗分配前 3 个月内作出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的诊断。允许接受姑息放射疗法,但必须在治疗分配 2 周前完成。
- •愿意并能够提供足够的肿瘤样本(新鲜或存档)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更多信息参见第 8.6.2 节和实验室手册。
- •(a) 子研究 3、子研究 4 或子研究 6 开放招募时,在筛选期,由中心试验室检测, 根据 24 个月内采集的存档肿瘤或开放招募时采集的新鲜活检组织 ,确认 Claudin18.2 状态。
- •存在可测量病灶(由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进行评估)。既往放疗照射区域的肿瘤病灶如果已证明出现进展,则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至 1。
- •预期生存时间必须至少为 12 周。
- •治疗分配前 14 天内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所有参数必须是可用的最新结果。
- •足够的骨髓功能: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100000/mm3),筛选评估前 14 天内不得输注血小板
- •血红蛋白≥ 9.0 g/dL (5.59 mmol/L),筛选评估前 14 天内不得输注红细胞。需要持续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才能维持血红蛋白≥9.0 g/dL 的参与者不适合入组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 109/L (1500/mm3),筛选评估前 14 天内不得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 •足够的肝功能:ALT 和 AST≤ 3 × ULN
- •ALT 和 AST≤5 × ULN(存在肝脏转移参与者)
- •总胆红素≤1.5 × ULN;或基线时存在经证实的 Gilbert 综合征(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时,<3 × ULN
- •血清白蛋白≥ 3.0 g/dL
- •正常的肾功能:肌酐/CrCL:肌酐≤1.5 × ULN 或 CrCL≥50 mL/min(测量值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计的值)
- •足够的凝血功能:INR 或 PT 以及 PTT 或 aPTT≤ 1.5 × ULN
- •足够的心脏功能:ECHO 或 MUGA 扫描评估的 LVEF≥ 50%
- •QTcF≤470msec
- •肌钙蛋白 I 或 T≤ULN(根据机构指南和 / 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无临床意义)
- •注: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S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CrCL,肌酐清除率;ECHO,超声心动图;MUGA 多门控探测;INR,国际标准化比例;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PT,凝血酶原时间;PTT,部分凝血活酶时间;QTcF,采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ULN,正常值上限。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 •(a) 筛选时和每个周期给药前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
- •(b) 如果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有性生活,必须从筛选开始使用至少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并必须同意在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规定的天数内继续使用这种预防措施:新型药物:根据各子研究方案;卡培他滨:6 个月(180 天);奥沙利铂:根据 SmPC 为 4 个月(120 天),或根据 USPI 为 9 个月(270 天),根据当地指南以更严格者为准;5-氟尿嘧啶:根据 USPI 为 3 个月(90 天)或根据 SmPC 为 6 个月(180 天),根据最后使用的药物要求按照当地指南以更严格者为准。
- •(c) 有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绝育男性伴侣在上述对女性参与者指定的时期内必须使用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注:使用男用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不可靠)。
- •女性参与者在上述规定的整个时期内不得哺乳也不得捐献卵子或保留卵子自用。
- •未绝育男性参与者在 WOCBP 有性生活时必须在筛选时使用含杀精剂的避孕套并且必须同意在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的规定天数内继续采取此类预防措施(注:男性避孕套作为唯一避孕方法不可靠)
- •(a) 新型药物:根据各子研究方案;卡培他滨:3 个月(90 天)。奥沙利铂:6 个月(180 天);5-氟尿嘧啶: 3 个月(90 天)或根据当地指南(以更严格者为准),以相应药物末次给药时间计算。
- •(b) 男性参与者的女性伴侣在上述对男性参与者指定的时期内也必须至少采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参与者在此期间必须避免生育或捐献精子。
- •WOCBP 和高效避孕方法的定义参见附录 I。
排除标准
- •HER2 阳性(IHC 为 3+,或 IHC 为 2+且原位杂交为阳性)或 HER2 状况不确定的胃癌或 GEJ 癌参与者。
- •未经治疗或发生进展的 CNS 转移性疾病、软脑膜疾病或脊髓压迫。注:不排除既往接受过 CNS 转移治疗且无症状、临床状态稳定和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至少 14 天不需要皮质类固醇(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其他药物)治疗的参与者。
- •采用适当干预无法控制的腹水参与者。
- •(a) 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符合当地诊断标准的影像学及 TB 检测结果)。
- •(b) 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如果当地法规或 IRB/IEC 要求,治疗分配前参与者应接受 HIV 检测。
- •(c) 对于慢性或活动性未受控制的乙型肝炎,参见第 8.2.4 节。
- •(d) 慢性或活动性或未控制的丙型肝炎,定义为抗 HCV IgM/IgG 阳性和聚合酶链反应可检测到 HCV-RNA。
- •(e)活动性甲型肝炎感染。
- •未受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a) 已知的持续或活动性感染。
- •(b) 任何病因的心肌病、已知有心脏病史或当前有心脏病症状、或有心脏毒性药物治疗史,除非基于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评估为心功能 II 级、客观评估分级 B 级或更好、任何病因的心肌病、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3 级)、ILD、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 且舒张压≥100 mm Hg)、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过去 12 个月内心肌梗死史、有症状且需要急救治疗(根据 NCI CTCAE v5.0 为 3 级)的心律失常史(如多灶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接受过治疗的有症状或未受控制房颤或无症状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过去 3 个月内血栓栓塞事件。
- •(c)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160 mmHg 且舒张压≥ 100 mmHg)。
- •(d) 过去 3 个月内发生血栓栓塞事件。
- •(e)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经病变。
- •(f) 筛选时周围神经病≥2 级。
- •(g) 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例如活动性炎症性肠病)、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不稳定或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上消化道出血(包括治疗无效或上消化道内窥镜检查发现的警示性症状)。
- •(h) 活动性非感染性皮肤疾病(包括任何级别的皮疹、荨麻疹、皮炎、溃疡或银屑病,但活动性疾病定义中不包括稳定性斑片状银屑病)。
- •需要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或既往证实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或韦格纳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Graves 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葡萄膜炎、心肌炎(既往心肌炎病史,包括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症性疾病)、非感染性肺炎(ILD、药物诱导的 ILD 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的既往病史,或任何临床活动性 ILD 的证据)等。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 •(a) 白癜风或脱发受试者参与者。
- •(b)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如,桥本甲状腺炎后)受试者参与者。
- •(c) 患有无需全身治疗的任何慢性皮肤疾病。
- •(d) 过去 5 年内无活动性疾病且不需要全身治疗控制疾病的参与者可纳入研究。在入组前过去 5 年内没有活动性疾病的受试者可以入组,但是仅在咨询阿斯利康医学监查员后方可纳入。
- •(e)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乳糜泻的受试者参与者。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除外以下情况:
- •(a) 已接受以根治性为目标的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入组前 2 年内不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疾病。
- •(b) 已经潜在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皮肤鳞状细胞癌,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及已根治的原位癌。
- •可能导致研究依从性受限、导致增加发生 AE 风险或损害参与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或物质滥用疾患。
- •根据研究者判定,存在任何研究者认为不利于参与者参与研究的疾病证据(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和活动性出血疾病)。
- •已知 DPD 酶缺乏(基于为 SoC 的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
- •已知对药物的任何辅料(包括新型药物和化疗成分)以及任何其他生物治疗或疫苗过敏或发生超敏反应。
- •既往接受过免疫肿瘤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 PD-1、抗 PD-L1、抗 PD-L2、抗 TIGIT、抗 CTLA-4 或抗 TIM-3 治疗(除外治疗性抗肿瘤疫苗)。
- •(a) 既往接受过任何形式的 Claudin18.2 靶向治疗或暴露于 MMAE(子研究 3、子研究 4 或子研究 6 开放招募时)。
- •存在既往治疗后未缓解的≥2 级(CTCAE v5.0)毒性反应(不包括白癜风、脱发、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内分泌系统疾病及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
- •除本研究中的研究干预治疗外,用于肿瘤治疗的任何同步化疗、放疗、研究治疗、生物或激素疗法。
- •同时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间。
- •第 6.5.2 节中列出的任何禁用药物。
- •(a) 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 14 天内,正在或既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情况应该排除。以下是该标准的例外情况:
- •(i)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
- •(ii) 使用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药物)。
- •(iii) 类固醇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性用药(如 CT 扫描前使用)。
- •(iv) 用于姑息治疗目的单次给药(例如疼痛控制)。
- •(b) 出于免疫调节目的而使用的草药和天然药物。
- •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 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注:参与者在接受研究干预治疗期间及末次研究干预治疗后 30 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
- •在首次研究干预治疗前 4 周内进行大手术或仍未从先前手术中恢复。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是可以接受的。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对 30%以上骨髓进行过放疗或进行过大面积放射治疗。
- •参与本研究设计和 / 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 / 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 •经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及要求的参与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
- •根据处方信息,对批准的化疗药物有禁忌的参与者不得入组本研究。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ORR:定义为达到确认的 CR 或 PR(由当地研究中心的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受试者比例。 关注的指标为 ORR 的预估值。
时间窗: 最后一名受试者接受子研究首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PFS6: 定义为从研究干预治疗开始的 6 个月时存活且无疾病进展比例。
时间窗: 关注的指标是从首次给药开始 6 个月时 PFS 率。
次要结局
- DoR:定义为从首次记录到确认为缓解的日期至当地研究中心的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记录到进展或在没有疾病进展时全因性死亡的时间。 关注的指标为中位 DoR。(最后一名受试者接受子研究首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 PFS:定义为从研究干预治疗开始日期到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评定的疾病进展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无进展死亡日期之间的时间。 关注的指标是中位 PFS 以及从首次给药开始 12 个月时的 PFS 率。(最后一名受试者接受子研究首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 OS:定义为从研究干预治疗开始至全因性死亡之间的时间。 关注的指标为中位 OS 和 12 个月时的 OS 率。(最后一名受试者接受子研究首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 AE、AESI 和 SAE 的发生率 体格检查 实验室检查结果 生命体征 12 导联 ECG 检查(最后一名受试者接受子研究首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 新型药物的血清浓度以及得出的 PK 参数(最后一名受试者接受子研究首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 血清中抗新型药物 ADA 的发生率(最后一名受试者接受子研究首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
研究者
张慧媛
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AstraZeneca Nijmegen B.V.
研究点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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