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23277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在抗 N-甲基-D-天冬氨酸受体(NMDAR)或抗富亮氨酸胶质瘤失活蛋白 1(LGI1)脑炎患者中评价萨特利珠单抗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的 III 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篮式研究
未提供7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9 个国家目标入组 2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12月9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20
- 试验地点
- 74
- 主要终点
- mRS 评分较基线改善≥ 1 分且未使用补救治疗的受试者比例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将在以下各队列中评估萨特利珠单抗对比安慰剂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特征: ● NMDAR 自身免疫性脑炎(AIE)队列: 已确诊或疑似 NMDAR 脑炎的成人或青少年患者 ● LGI1 AIE 队列: LGI1 脑炎成人患者 此外,本研究将在可选扩展期期间评估萨特利珠单抗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2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 •基线访视(随机化)前可合理排除肿瘤或恶性肿瘤应遵循检测胸腺瘤、畸胎瘤和恶性肿瘤的筛查指南
- •随机化前≤9 个月出现 AIE 症状
- •符合“新发”或“不完全应答者”AIE 的定义
- •根据初始一线治疗和研究治疗开始之间的间隔时间,以及接受的其他治疗,将受试者划分为“新发”或“不完全应答者”,如下所示:
- •– 新发: 定义为患有 NMDAR 或 LGI1 AIE 且满足以下标准的受试者:
- •基线时测得的 mRS 评分稳定(至少 24 小时),为≥2 分
- •在随机化(基线访视)前 6 周内接受了首次急性一线治疗
- •急性一线治疗定义为,至少持续 3 天的甲基强的松龙(IV,≥ 500 mg/天)(或口服糖皮质激素给药等效物),和 / 或至少持续 3 天的 IVIG 治疗和 / 或 PLEX,或上述任何组合用药。允许 OCS 和 / 或急性一线治疗的重复疗程(初始疗程后)。对于接受 OCS 治疗的 LGI AIE 受试者,随机化时需要每天接受≥ 20 mg 泼尼松龙(或其等效物)给药。随机化后,应遵循第 4.1.2 节中的剂量递减计划。
- •既往未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任何其他 IST(例如,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氨甲蝶呤、环孢霉素、他克莫司、硫唑嘌呤)或托珠单抗治疗 AIE
- •– 不完全应答者: 定义为患有 NMDAR 或 LGI1 AIE 且满足以下标准的受试者:
- •基线时测得的 mRS 评分稳定(至少 24 小时),为≥2 分
- •在随机化(基线访视)超过 6 周以上接受了首次急性一线治疗。急性一线治疗定义为,至少持续 3 天的甲基强的松龙(IV,≥ 500 mg/天)(或口服糖皮质激素给药等效物),和 / 或至少持续 3 天的 IVIG 治疗和 / 或 PLEX,或上述任何组合用药。 o 接受了首个急性一线治疗疗程之外的免疫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对于接受利妥昔单抗的受试者,至少在筛选前 2 个月开始治疗疗程、至少在随机化前 4 周进行最后一次给药,并且在随机化前 4 周内 mRS 评分没有改善
- •对于接受其他 IST(即,吗替麦考酚酯、环磷酰胺[仅 IV]或硫唑嘌呤)治疗的受试者,在筛选前至少治疗 2 个月、剂量在筛选前至少 4 周内保持稳定,以及 mRS 评分在随机化前 4 周内无改善
- •对于接受 OCS 的受试者,每日接受≥20 mg 稳定剂量的泼尼松龙(或其等效物)的、类固醇剂量在筛选前 4 周内无增加,以及 mRS 评分在随机化前 4 周内无改善
- •对于接受急性一线治疗重复疗程(脉冲)的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化(基线访视)前≥2 周完成治疗
- •对于有生育潜能的女性:同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接受萨特利珠单抗或安慰剂末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用适当的避孕措施。
- •MDAR AIE 队列的其他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2 岁 对于青少年受试者和因疾病严重而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根据当地要求,可在获得受试者同意时,由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该知情同意书。
- •根据患者年龄、具体研究中心和国家标准,在适当时签署同意书
- •疑似或明确的 NMDAR 脑炎诊断如下:
- •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时,即可诊断为疑似 NMDAR 脑炎:
- •以下六种主要症状中至少有四种快速发作(少于 3 个月):
- •– 异常(精神)行为或认知功能障碍
- •– 言语功能障碍(言语急迫、言语减退、缄默症)
- •– 运动失调、运动障碍或姿势僵硬 / 异常
- •– 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或中枢性通气不足
- •至少有以下一项实验室结果:
- •– 异常 EEG(局灶性或弥漫性缓慢或无序活动、癫痫性活动或极端δ刷)
- •– CSF 伴细胞增多或寡克隆带
- •合理排除其他病因和其他明确的脑炎综合征(例如,Bickerstaff 脑干脑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Hashimoto 脑病、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CNS)、Rasmussen 脑炎)
- •如果存在标准 1 中上述三组症状,并伴有系统性畸胎瘤,也可诊断为疑似 NMDAR 脑炎。
- •a. 存在疑似 NMDAR 脑炎标准 1 中所述的六种主要症状中一种或多种
- •b. 使用基于细胞的测定,在 CSF 中检测到的抗 NMDAR(GluN1)IgG 抗体的病史记录
- •c. 合理排除其他病因和其他明确的脑炎综合征(例如,Bickerstaff 脑干脑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Hashimoto 脑病、原发性 CNS 血管炎、Rasmussen 脑炎)
- •LGI1 AIE 队列的其他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
- •对于因疾病严重而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根据当地要求,可在获得受试者同意时,由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该知情同意书。
- •满足以下两个标准时,可作出 LGI1 脑炎的诊断:
- •a. 使用基于细胞的测定,抗 LGI1 IgG 抗体(在血清或 CSF 中)的病史记录
- •b. 工作记忆缺陷、癫痫发作(包括面臂肌张力障碍性癫痫发作)或提示边缘系统受累的精神症状亚急性发作(进展不到 4 个月)
- •LGI1 脑炎的诊断合理排除其他病因和其他明确的脑炎综合征(例如,Bickerstaff 脑干脑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Hashimoto 脑病、原发性 CNS 血管炎、Rasmussen 脑炎)
排除标准
- •基线访视(随机化)时存在任何未经治疗的畸胎瘤或胸腺瘤
- •如果在基线前 1 周时,认为经过治疗(通常为手术切除)后疾病已治愈,则允许在筛选期之前或期间检测到畸胎瘤或胸腺瘤
- •癌症或恶性肿瘤史,除非在筛查前≥5 年通过适当治疗已治愈,且无复发迹象(已完全切除和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对于 NMDAR AIE 患者,在症状出现后 9 个月内,使用基于细胞的测定法检测 CSF 中抗 NMDAR 抗体为阴性的病史
- •确诊中枢性或周围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例如,多发性硬化症、慢性炎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 •相关症状的其他原因,包括 CNS 感染、脓毒性脑病、代谢性脑病、癫痫性紊乱、线粒体疾病、Klein-Levin 综合征、Creutzfeldt-Jakob 病、风湿病、Reyes 综合征或先天性代谢异常
- •既往 24 周内有单纯疱疹病毒性脑炎病史
- •接受过任何既往 / 合并使用 IL-6 抑制疗法(例如,托珠单抗)、Alemtuzumab、全身照射或骨髓移植的治疗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CD19、补体抑制剂、新生儿可结晶片段(Fc)受体拮抗剂、抗-B-淋巴细胞刺激因子单克隆抗体(例如,belimumab)的治疗
- •既往接受过任何 T 细胞耗竭疗法、克拉屈滨或米托蒽醌治疗
- •在基线前 1 年内,接受过口服环磷酰胺治疗
- •合并使用一种以上的 IST(例如,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或 IV 环磷酰胺)作为背景治疗
- •允许 OCS 与另一种允许的 IST 药物联合使用。
- •以下所有补救治疗的禁忌症: 利妥昔单抗、IVIG、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或 IV 环磷酰胺
- •在基线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外科手术,腹腔镜手术或小型手术除外(定义为仅需要局部麻醉或清醒镇静,即不需要全身麻醉、神经轴麻醉或区域麻醉,且可在门诊进行的手术;例如,趾甲手术、痣手术切除、智齿拔除术),不包括胸腺瘤或畸胎瘤切除术
- •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外科手术(小型手术除外)
- •存在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的证据
- •存在可能妨碍患者参与的严重的未控制的并发疾病的证据,例如: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血液学 / 造血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肌肉疾病、内分泌疾病、肾脏 / 泌尿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
- •存在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包括 HIV 感染
- •在基线时,有活动性或复发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感染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龋齿)
- •在基线访视前 4 周内,存在需要住院治疗或 IV 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感染
- •在筛查时,乙型肝炎(HBV)检测呈阳性(定义为以下任一项):
-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阳性
- •– 经阳性病毒 DNA 聚合酶链反应试验证实,总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总 HBcAb)呈阳性
- •在筛查时,丙型肝炎(HCV)检测呈阳性(定义为阳性 HCV 抗体和可检测 HCV RNA)
- •在 HCV 治疗结束后 12 周,有阳性 HCV 抗体且检测不到 HCV RNA 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 •存在潜伏性或活动性结核病(TB)的证据(不包括因潜伏性 TB 感染而接受预防性化疗的患者)
- •如果患者的潜伏性 TB 呈阳性,则在开始接受研究治疗给药前,患者必须接受至少 4 周适当的抗分枝杆菌治疗。有关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的详细信息。
- •在基线前 1 年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 •在基线访视前 6 周内,接种过活性或减毒活疫苗
- •在筛查前 90 天内,有血液捐献(1 单位或以上)、血浆捐献或血小板捐献史
- •存在对生物制剂的严重过敏反应史(如休克、速发严重过敏反应)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妊娠
- •有生育潜能的女性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且在研究开始前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mRS 评分较基线改善≥ 1 分且未使用补救治疗的受试者比例
时间窗: 第 24 周
次要结局
- 未使用补救治疗,至 mRS 评分较基线改善≥ 1 分的时间(mRS 评分较基线改善≥ 1 分)
- 至补救治疗的时间(补救治疗开始)
- 至无癫痫发作的时间(无癫痫发作定义为癫痫发作停止至少连续 6 周)或在未使用补救治疗的情况下癫痫持续状态停止至补救治疗的时间(癫痫发作的时间或癫痫持续状态停止至补救治疗开始)
- CASE 评分较基线的变化(第 24 周)
- MOCA 总分(第 24 周)
- mRS 评分(以 7 分制量表衡量;NMDAR AIE 队列)(第 24 周)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严重性和严重程度,严重程度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第 5.0 版)确定(事件发生时)
- 目标生命体征、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ECG 结果、体重、身高(仅<18 岁)以及 C-SSRS 较基线的变化(事件发生时)
研究者
王晓波
F. Hoffmann-La Roche Ltd/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hugai Pharma Manufacturing Co., Ltd.
研究点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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