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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82026
CTR20182026
已完成
1/2 期

AK105(抗 PD-1 抗体)联合盐酸安罗替尼和 AK105 联合贝伐珠单抗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开放性、多中心 Ib/II 期研究

未提供7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0 人开始时间: 2018年11月19日

概览

阶段
1/2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60
试验地点
7
主要终点
由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

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评价 AK105 联合盐酸安罗替尼和 AK105 联合贝伐珠单抗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价 AK105 联合盐酸安罗替尼和 AK105 联合贝伐珠单抗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主要目的
评价ak105联合盐酸安罗替尼和ak105联合贝伐珠单抗一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的有效性;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入组时年龄 ≥ 18 周岁,≤75 周岁,男女均可。
  • 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分。
  • 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不可切除 HCC 受试者。
  • 巴塞罗那肝癌临床分期系统(BCLC)C 期 HCC,或者患有 BCLC B 期 HCC 且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或经过手术和 / 或局部治疗后进展,同时根治疗法也不适用。
  • 既往未因不可切除 HCC 曾接受过系统性治疗。
  • Child-Pugh 肝功能评级:A 级与较好的 B 级(≤7 分)。
  • 受试者须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约 10 张 (如经医学监查人员批准, 可提供至少 5 张)未染色的 FFPE 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肿瘤组织样本)。 计划用于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得用作评估疾病的靶病灶,除非没有其他适合活检的病灶。
  • 如果受试者合并存在 HBV 感染或 HCV 感染,则须满足下述标准:a) HBV 感染受试者(HBsAg 和 / 或 HBcAb 阳性):入组前须接受抗病毒治疗,且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获得的 HBV DNA <1000 IU/mL,研究期间愿意继续接受治疗。 b) HCV 感染受试者(HCVAb 和 / 或 HCV RNA 阳性):根据研究者判断处于稳定状态,如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研究期间应愿意继续接受治疗。
  • 至少有一个根据 RECIST v1.1 的可测量病灶;所选择的靶病灶未曾接受过局部治疗,或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根据 RECIST v1.1 发生了疾病进展;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排除标准

  • 已知的纤维板层样 HCC,肉瘤样 HCC 或混合型肝细胞 / 胆管细胞癌。
  • 肿瘤癌栓侵犯至门静脉主干、肠系膜上静脉或下腔静脉等大血管,并引起门静脉高压、黄疸等并发症或存在相关临床风险,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在筛选时有≥2 级肝性脑病和 / 或有此病史。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肝脏的局部-区域治疗(即经动脉化疗栓塞术、经导管栓塞术、肝动脉输注、放疗、放射栓塞或消融)。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研究或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 4 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上,以最长为准)。
  • 既往使用过抗血管生成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 / 干扰素 / 胸腺素等);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任何具有治疗 HCC 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首次给药前 2 周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允许控制症状进行的局部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2 周完成治疗,并且没有计划对相同病灶进行额外放疗。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抗 PD-L1、抗 CTLA-4 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 T 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治疗,例如 ICOS 或激动剂(如 CD40、CD137、GITR、OX40 等)。
  • 入组前 5 年内患有 HCC 以外的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局部可治愈癌症(表现为已治愈)除外,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如果给药前 5 年以上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或肺癌,需对复发转移病灶进行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
  • 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或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或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由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

时间窗: 首次给药 54 周内每 6 周一次,54 周后每 12 周进行一次, 约 24 个月

次要结局

  • 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疾病控制率、缓解持续时间、至缓解时间、无进展生存期和疾病进展时间(首次给药 54 周内每 6 周一次,54 周后每 12 周进行一次, 约 24 个月)
  • 总生存期(整个研究期间, 约 24 个月)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验室检查(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 (TEAE):末次给药后 30 天或开始接受了其它的抗癌治疗 irAE:末次给药后 90 天)
  • 血清药物浓度,PK 参数包括达峰浓度、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清除率和半衰期等(密采:第 1、2、4、8 次给药,输注前 60min 内,D2-D15 采集,第 14 次后每 6 周期给药前 60min 内,第 1、2 次安全性随访。稀采:第 1、2、4、8 次给药前,14 次以后每 6 周期给药前采集,第 1、8 次给药后 30min 内,第 1、2 次安全性随访(如果受试者出现了≥ 3 级的 irAE 或输液反应,可能会采集额外的血液样本))
  • 检出抗药抗体的受试者数量和百分比(第 1、2、4、8 次给药前 60min,第 14 周期后每 6 周期采集 1 次,研究结束治疗随访(如果受试者出现了≥ 3 级的 irAE 或输液反应,可能会采集额外的血液样本))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李文婷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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