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2293进行中(未招募)2 期
评价注射用 BL-B01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脊索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试验地点
- 4
- 主要终点
-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1、主要目的:评价 BL-B01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脊索瘤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2、次要目的:(1)评价 BL-B01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脊索瘤患者中的安全性。(2)评价 BL-B01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脊索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3)评价 BL-B01D1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脊索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3、探索性目的:探索血液样本和 / 或肿瘤病理组织中的生物标志物水平,对生物标志物进行优选,进一步研究所选生物标志物与初步疗效相关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 盲法
- 无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 •3.年龄:>= 18 岁且<=75 岁;
- •4.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脊索瘤:a.局部晚期包括原发病灶无法根治性手术切除、手术切除后明显残留、手术伴或不伴放射和系统治疗后复发进展;b.按 RECIST v1.1 标准存在至少一处可测量的肿瘤病灶;c.具有可提交给中心审查的初次或复发的存档的肿瘤组织或切片(需提供 3-5μm 的病理白片不少于 10 张,或相应的组织块),若患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标本,研究中心可告知申办者后入组;
- •5.体力状况评分 ECOG <= 2 分;
- •6.研究者判断的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 <= 1 级(研究者考虑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如 ALP 升高、高尿酸血症、血糖升高等,及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或血红蛋白降低但 >= 90g/L 除外);
- •8.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 >= 50%;
- •9.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a.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造血刺激因子治疗前提下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 >= 100×10^9/L,血红蛋白 >= 90 g/L; b.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 1.5 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均 <= 3.0 ULN; c.肾脏功能:肌酐(Cr)<= 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见附录 5),尿蛋白 <= 2+或 <= 1000mg/24h(尿液);
- •10.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 •11.尿蛋白 <= 2+或<1000mg/24h;
- •12.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1.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大面积放疗(面积超过 30%以上骨髓放疗或者开展过大面积照射),5 天内使用过小分子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2 周内使用过姑息性放疗(但允许对骨病变进行姑息性放疗)、NMPA 已批准上市用于抗肿瘤治疗的现代中药制剂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 •2.在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需要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出血 / 梗塞的病史,如中风或脑内出血(包括栓塞性中风);
- •3.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病史,例如:纽约心脏学会(NYHA)>= 2 级的心力衰竭、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等)、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脑血管疾病(如短暂缺血性发作、脑梗塞、脑出血等)等;
- •4.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450 msec 或女性 QTc>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律失常(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后稳定 2 周除外);
- •5.筛选前 6 个月内需要治疗干预的不稳定的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 •6.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等,除外 I 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 •7.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存在发生进展或需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乳腺导管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浅表性膀胱癌等;
- •8.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经充分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9.血糖控制不佳(定义为:a) 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或 b) 糖化血红蛋白水平达到超过 8%),或伴随糖尿病坏疽;
- •10.既往有需要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包括肺纤维化等),或当前患有 ILD 或 >= G2 放射性肺炎的患者,或在筛选期间通过影像学检查疑似患有此类疾病;
- •11.并发肺部疾病导致临床重度呼吸功能受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随机化前 3 个月内出现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b.限制性肺疾病;c.既往行一侧全肺切除;
- •12.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或人鼠嵌合抗体有过敏史或对 BL-B01D1 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 •13.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 •1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 阳性且 HBV-DNA>检测 500IU/ml 或正常值上限,以较高者为准)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中心检测下限);
- •15.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 级),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结核等;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肺部感染指征;
- •16.影像学检查提示肿瘤已经侵犯或包绕胸部、颈部、腹部、髂部、咽部大血管,研究者认为不影响患者入组用药的除外;
- •17.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严重神经系统或精神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痴呆、抑郁、癫痫发作、双相情感障碍等;
- •18.签署知情前 4 周内有严重且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 •19.签署知情前 4 周内有临床明显出血或明显出血倾向,如胃肠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血管炎等;
- •20.计划接种或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活疫苗的患者;
- •21.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以末次给药时间开始计算);
- •22.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疾病控制率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
- 缓解持续时间
- 治疗过程中不良事件
研究者
研究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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