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33455进行中(未招募)1 期
评估 HY-0102 单药治疗局部晚期 / 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单臂、剂量递增和拓展的国内首次人体Ⅰ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58 人开始时间: 2023年10月31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1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58
- 试验地点
- 11
- 主要终点
- 剂量递增 剂量限制性毒性和最大耐受剂量 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 实验室检查等安全性指标的临床显著变化 剂量拓展 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1.1 评价的 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估 HY-0102 单药治疗局部晚期 / 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单臂、剂量递增和拓展的国内首次人体Ⅰ期临床研究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能够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18 岁的男性或女性。
- •经过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无有效标准治疗、无法获得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优先入组尿路上皮癌、结直肠癌、胰腺癌患者)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 0 或 1。
- •预期生存期至少 3 个月。
- •具有 CT/MRI 可测量或可评估病灶;剂量拓展阶段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RECIST v1.1)。位于既往放疗(或其它局部治疗)区域、经影像学确认在放疗后有明确进展的肿瘤病灶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 •受试者必须具有适当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入组前符合下列所有实验室检查结果:
- •骨髓储备(首次给药前 14 日内无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 G-CSF 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中性粒细胞(ANC)≥1.5×109/L,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血红蛋白(HB)≥90 g/L,血小板(PLT)≥100×109/L(HCC 患者可 PLT≥75×109/L);
- •肝功能:丙氨酸转氨酶(ALT)≤3×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3×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已知患 Gilbert 病且血清胆红素水平≤3 倍 ULN 的患者可入组),肝转移患者 ALT≤5×ULN,AST≤5×ULN,ALP≤5×ULN);
- •肾功能:肌酐≤1.5×ULN 或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 •凝血功能:INR 和 APTT≤1.5×ULN(未使用抗凝药物。使用抗凝药物的患者是否可以入组由研究者判断决定);
-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在治疗期间,患者和 / 或伴侣须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正确持续使用时,每年失败率低于 1%)。使用 HY-0102 治疗的受试者应在最后一次给药后继续避孕 6 个月。避孕方法包括联合激素避孕(包括雌激素或孕激素)、抑制排卵相关的仅孕激素避孕联合另外一种屏障避孕方法(一般含杀精剂)、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双侧输卵管阻塞或输精管切除术以及性节制。
- •由于与研究药物可能存在潜在相互作用,口服避孕药应始终与其他避孕方法结合使用。该规定对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样有效,男性受试者必须使用避孕套。
- •非绝经(≥12 个月非治疗性闭经)或非接受过绝育手术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服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 •如果妇女进行过输卵管结扎术或子宫切除术,则无需避孕。
- •受试者必须从先前治疗导致的所有急性毒性中恢复(恢复至 1 级及以下),除外脱发、色素沉着、周围神经毒性已恢复到 <CTCAE 2 级、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
排除标准
- •对研究产品的任何成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者。
- •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3 级或 4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入选前 6 个月有心肌梗死史,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 •需要抗惊厥药治疗的癫痫发作、脑血管意外(<6 个月)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患者符合下列一项及以上:
- •①需使用皮质激素或者脱水治疗(手术或放疗后使用抗癫痫药物除外);
- •②存在有意义的临床症状;
- •③放疗或手术后肿瘤稳定时间不超过 4 周。
- •日常活动需要吸氧;患有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或前期使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化疗、激素治疗、放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短期(≤7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
- •入组前 4 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以及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 28 天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 •具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病史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或多发性硬化症(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受试者可纳入)。
- •有活动性病毒、细菌、真菌或其它感染,需要系统治疗者(如活动性肺结核),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
- •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和 / 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 HBV-DNA ≥104 拷贝/mL 或≥2000IU/mL)或丙型肝炎者(丙肝病毒抗体阳性和 / 或 HCV-RNA 阳性者)或 HIV 检测阳性患者。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 2 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经研究者判断仍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 •患有严重的同时发生的慢性或急性疾病(例如心脏或肺部疾病,肝病或研究者认为其为研究药物治疗高风险的疾病)的受试者。
- •近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肺原位腺癌除外;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 •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电路控制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
- •Fridericia 法校正 QT 间期(QTcF)>480 毫秒。
-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影响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或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状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递增 剂量限制性毒性和最大耐受剂量 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 实验室检查等安全性指标的临床显著变化 剂量拓展 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1.1 评价的 ORR
时间窗: 研究期间
次要结局
- 剂量递增:基于 RECIST1.1 评价的 ORR;DCR、DOR、PFS;PK;ADA 剂量拓展:TEAE、SAE;实验室检查等安全性指标的有临床意义的异常;DCR、DOR、PFS;PK;ADA(研究期间)
研究者
包悍英
上海怀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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