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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81164
CTR20181164进行中(未招募)1 期

SHR2554 在复发 / 难治成熟淋巴细胞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疗效的 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86 人开始时间: 2018年7月24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286
试验地点
28
主要终点
安全性终点:不良事件(AE)发生率、严重程度、异常实验室指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 SHR2554 单药口服给药在复发 / 难治成熟淋巴细胞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推荐 II 期临床研究的使用剂量(RP2D)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 SHR2554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初步评估 SHR2554 治疗复发 / 难治成熟淋巴细胞肿瘤的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年龄 18~70 周岁(含 18 和 70 周岁),性别不限
  • Part I: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成熟淋巴细胞肿瘤
  • Part II:经组织学确诊的外周 T 细胞淋巴瘤(见“附件一五”的类型),并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
  • ECOG 体能状态(Performance Status [PS])必须为 0 或 1 分;
  • Part I:标准抗肿瘤治疗无效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目前有治疗指征;
  • Part I:CD20+的滤泡淋巴瘤(FL)或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含利妥昔单抗或其它抗 CD20 靶向药物的充分治疗或在治疗期间疾病进展,如纳入不符合该要求的受试者应有充分理由(如利妥昔单抗不耐受);
  • Part II:接受过联合化疗和至少一种新药(西达本胺、普拉曲沙或维布妥昔单抗)治疗的复发难治外周 T 细胞淋巴瘤患者,其中:
  • 复发:缓解时间为 1-3 年,且不适合或不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解救治疗;
  • 难治,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 缓解时间小于 1 年,且不适合或不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解救治疗;
  • 末次治疗疗程≥4 周期未达 PR;
  • 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 PD,则疗程数不做要求;
  •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 Part I 剂量拓展研究阶段及 Part II:具有可测量病灶
  • 骨髓功能基本正常,包括:
  • ANC≥1.0×109/L(检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过生长因子);
  • 血小板计数≥75×109/L(检查前 7 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由疾病本身导致血小板降低者,其计数≥50×109/L 即可)
  • Hgb≥80 g/L(检查前 7 天内未予以纠正治疗)。(由疾病本身导致血红蛋白降低者,Hgb≥65g/L 即可)
  • 血清肌酐≤1.5×正常参考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60 mL/min(按实地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
  • 血清总胆红素≤1.5×ULN, 除非有证据表明受试者患有 Gilbert 综合征;
  •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 (≤5.0 × 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的改变影响到肝脏);
  •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PT ≤1.5×ULN,APTT ≤1.5×ULN;
  • 有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血清 / 尿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自签署知情书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有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自签署知情书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 曾接受过具有相同机制化合物的治疗
  • Part II:距末次治疗时间大于 3 年再复发的外周 T 细胞淋巴瘤患者;
  • 签署知情前 60 天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90 天内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异基因干细胞移植后若出现移植物抗宿主病,须≤1 级且没有违禁用药的情况下才可以筛选),90 天内接受过 CAR-T 治疗;
  •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曾接受大型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
  •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其它临床研究治疗<小分子药物至少 5 个半衰期内,其中西达本胺为 2 周内>);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中草药治疗;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接受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20 mg/d)用于抗肿瘤目的;
  • 已知 HBV 或者 HCV 感染活动期(HBV 病毒拷贝数≥2×103 IU/mL;HCV 病毒拷贝数≥103 IU/mL);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血清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或者原因不明的发热> 38.5°C(肿瘤性发热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研究)
  • 临床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1) 充血性心衰(NYHA Class >2);(2) 不稳定性心绞痛;(3) 过去 1 年中发生过心肌梗塞;(4) 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
  • 心电图(ECG)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例如筛选期 QTc 间期延长(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注:QTc 间期必须按照 Fridericia’s 标准进行计算);
  • 进入研究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史;进行了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自治疗开始后 5 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它原位癌的患者除外;
  • 受试者有其他严重 / 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 1 年内)或当前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有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试验用药品管理相关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实验室异常;
  • 受试者为与本临床试验直接有关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或者虽然与本试验无直接关系但为本试验研究的下属,或者受雇于申办方的与本试验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
  • 受试者无法吞咽,或有处于活跃状态的胃肠道炎症、慢性腹泻、已知的憩室病或曾接受胃切除术或胃束带等影响药物吸收的病史。
  • 经研究者判断,客观条件(包括受试者心理状态,家庭关系,社会因素或地域因素等)使受试者无法完成计划研究的或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伴随疾病、合并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终点:不良事件(AE)发生率、严重程度、异常实验室指标

时间窗: 单次给药、C1D1、C1D8、C1D15、C1D22、C2D1、C2D15、C3D1 之后每 28 天一次

MTD(最大耐受药物剂量);RP2D(推荐 II 期临床研究的使用剂量)

时间窗: 单次给药、C1D1、C1D8、C1D15、C1D22、C2D1、C2D15、C3D1 之后每 28 天一次

IRC 评估的 ORR

时间窗: C2 末,C3 后每 2 周期评估一次

次要结局

  • 单次给药 PK 指标(单次给药)
  • 多次给药 PK 指标(C1D15、C2D1、C3D1 及 C4D1)
  • 初步疗效终点:客观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疗效持续时间(DoR)(每 2 周期 1 次)
  • 研究者评估的 ORR(C2 末,C3 后每 2 周期评估一次)
  • PFS、TTR、DoR、OS(C2 末,C3 后每 2 周期评估一次)
  • AE 的发生率、严重程度(每次随访)
  • SHR2554 在受试人群中的稳态血药浓度(C2D1、C3D1、C4D1)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詹倩娜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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