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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14564
ChiCTR2500114564尚未招募3 期

一项在既往接受过 BTK 抑制剂治疗的复发 / 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患者中比较 HBW-3220 胶囊与研究者选择的治疗方案的 III 期、开放性、随机研究

成都海博为药业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12月15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无进展生存期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1) 主要目的: 通过评估无进展生存期(PFS),比较 HBW-3220 单药治疗与研究者选择的治疗方案【苯达莫司汀联合利妥昔单抗(BR)或大剂量甲泼尼龙联合利妥昔单抗(HDMP+R)】的有效性。 2)次要目的: 基于总缓解率(ORR)及事件发生时间,评价 HBW-3220 单药治疗相较于研究者选择的治疗方案(BR 或 HDMP+R)的有效性; 评估各治疗组的安全性; 通过 EORTC QLQ-C30 问卷评估受试者报告的生活质量变化; 评估 HBW-3220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随机平行对照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2.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2 分。
  • 3.经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期≥3 个月。
  • 4.根据病理确诊的 CLL/SLL 患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治疗指征(详见附件二),且具备至少一项可测量病灶,包括外周血 B 淋巴细胞计数≥5×10^9/L、影像学确认的淋巴结肿大(基线 LDi>1.5cm)或由 CLL 直接导致的肝肿大 / 脾大。
  • 5.既往接受过共价 BTK 抑制剂治疗后出现治疗失败、缓解后复发或不耐受。
  • 6.在开始 HBW-3220 给药前 7 天内血液学状态满足以下要求:
  •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75×10^9/L 且不需要生长因子。如果有骨髓受累,可以在给药之前的任何时间使用生长因子来达到 0.75×10^9/L 阈值;
  • (2)血小板计数≥50×10^9/L,若有骨髓受累则需≥30×10^9/L【给药前 7 天内未输注血小板或应用生长因子】;
  • (3)血红蛋白≥80g/L,若有骨髓受累则需≥60g/L【给药前 7 天内允许输血或应用生长因子】。
  • 7.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8.肝功能:a.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或存在肝脏累及的患者≤5×ULN;b.总胆红素≤1.5×ULN,或存在肝脏累及和 / 或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3×ULN。
  • 9.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血清肌酐清除率(Ccr)≥40mL/min。
  • 10.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 1 级或正常(根据 NCI CTCAE 版本 5.0,脱发除外)。
  • 1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理解且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 1)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 a.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非靶向小分子化疗药物、靶向治疗、抗肿瘤免疫治疗或试验性药物;
  • b.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骨盆、颅骨、胸骨等含骨髓区域的放疗或全脑放疗;1 周内接受过其他姑息性局部放疗;
  • c.首次研究给药前 1 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或中成药;
  • d.首次研究给药前 2 周内接受类固醇激素治疗,且剂量超过以下标准:用于非肿瘤疾病时>2.25 mg/天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用于肿瘤疾病时>5 mg/天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允许局部外用、吸入或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 e.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半衰期未知的试验性药物。
  • 2)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 3)研究期间计划同时使用其他全身性抗肿瘤治疗。
  • 4)首次研究给药前 4 周内或研究期间需持续使用华法林、维生素 K 拮抗剂等抗凝药物,或存在出血倾向、凝血功能障碍。
  • 5)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或强效 P-糖蛋白(P-gp)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伊曲康唑、酮康唑、克拉霉素、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圣约翰草等。
  • 6)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重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活检或激光眼科手术)。
  • 7)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或自体干细胞移植(SCT)或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CAR-T)治疗。
  • 8)患有控制不佳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如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且在入组前 28 天内需新开始治疗或增加剂量以维持血细胞计数。
  • 9)已知或高度怀疑存在 Richter 转化、幼淋巴细胞白血病,或淋巴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包括既往原发性 CNS 淋巴瘤已达完全缓解者)。
  • 10)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控制不佳的心血管疾病,定义为:a. 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2 个月内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b.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c.开始 HBW-3220 治疗前 12 个月内通过任何方法测得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d.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定义,患有任何 3 级或 4 级心脏疾病;e.控制不佳的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f.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9mmHg 或舒张压>99mmHg)。
  • 11)筛选期 3 次心电图(ECG)中至少 2 次显示,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QTcF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计算:QTcF=QT/(RR^0.33)。
  • 12)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卒中、颅内出血病史。
  • 13)首次给药前 3 年内除 CLL/SLL 外曾罹患其他恶性肿瘤(已明显治愈或近 3 年未复发的局部肿瘤除外,如基底 / 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 14)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肺纤维化、肺栓塞、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 15)既往 BTK 抑制剂治疗期间发生大出血事件(大出血定义:伴有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危及生命的出血;血红蛋白下降≥2 g/dL 的出血;关键部位 / 器官出血,如腹膜后、关节、心包、硬膜外、颅内出血,或伴腔室综合征的肌肉出血等)。
  • 16)存在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的全身性的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真菌指甲感染除外),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者。
  • 1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HBsAg 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检测结果高于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或高于正常值上限),活动性梅毒感染(既往感染经专科判断已治愈者可入选)。
  • 18)存在难治性恶心呕吐、吞咽困难、吸收不良综合征、慢性胃肠道疾病、胃间隔术或减肥手术(如胃旁路术)、部分 / 完全肠梗阻、既往重大肠切除等,经判断可能严重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
  • 19)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育龄期受试者不愿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失败率<1%);禁止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捐献精子或卵子、哺乳。
  • 20)已知对 HBW-3220、苯达莫司汀、利妥昔单抗、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的活性成分或辅料存在严重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 21)当前或近 6 个月内存在酒精滥用(男性>40 g/日,女性>20 g/日(1 标准杯≈14g 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22)其他严重急性 / 慢性躯体疾病或精神疾病,包括近 1 年内或当前存在自杀意念 / 行为;存在可能增加参与研究风险、干扰结果判读的实验室异常或其他风险因素。
  • 23)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执行、结果解释的临床状况或社会家庭因素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治疗组

对照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 总体缓解率
  • PK 特征
  • 安全性
  • EORTC QLQ-C30 问卷评估

研究者

发起方
成都海博为药业有限公司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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