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52172进行中(未招募)1/2 期
评价 CM518D1 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多中心、开放性、I/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1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6月3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1/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试验地点
- 19
- 主要终点
- 安全性和耐受性(不良事件、实验室检查、剂量限制性毒性等)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评价 CM518D1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II 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评价 CM518D1 在 RP2D 剂量水平治疗晚期实体瘤的 ORR。 次要目的: 评价 CM518D1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价 CM518D1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初步抗肿瘤疗效;评价 CM518D1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免疫原性;评价 CM518D1 临床疗效与钙粘蛋白 17(CDH17)表达之间的相关性。评价 CM518D1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 CM518D1 在 RP2D 剂量水平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其他疗效;评价 CM518D1 在 RP2D 剂量水平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 CM518D1 在 RP2D 剂量水平治疗晚期实体瘤的 PK 特征。 探索性目的: 评价 CM518D1 相关的生物标志物;探索 CM518D1 治疗后受试者的药物浓度-QTc 相关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主要目的
- 评价cm518d1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评价cm518d1在rp2d剂量水平治疗晚期实体瘤的orr。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受试者自愿并同意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ICF)且能够遵守本方案的规定
- •年龄≥18 岁,≤75 岁,性别不限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0~1 分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 •经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进展或不能耐受)或者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适用于 I 期研究)
- •既往经过≥2 线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研究者评估入组临床试验为患者的最佳治疗选择(适用于 II 期研究)
- •同意提供首次研究治疗前的新鲜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用于评估 CDH17 表达水平(样本要求参考中心实验室手册),且经中心实验室检测为 CDH17 阳性
- •根据 RECIST v1.1,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 •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次给药前 7 天内的实验室检查证实患者具有充分骨髓、肝功能、肾脏功能和凝血功能:
-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检查前 2 周内不允许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计数≥100×109/L(检查前 2 周内不允许输注血小板、使用血小板生成素[TPO]或 TPO 受体激动剂);血红蛋白水平≥9.0 g/dL(检查前 2 周内不允许输注红细胞、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 •肝功能: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征或存在肝转移,则≤3.0×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肝癌或存在肝转移,则≤5.0×ULN),白蛋白≥25 g/L。
-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
- •血清总淀粉酶或胰淀粉酶≤1.5×ULN,血脂肪酶≤1.5×ULN。
- •既往治疗所致毒性须在首次给药前恢复至≤1 级(CTCAE v5.0)或研究者评估的稳定状态(脱发、色素沉着等可除外)
排除标准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化疗、任何用于抗肿瘤治疗的药物治疗,包括单克隆抗体、靶向治疗、放射免疫偶联药物或抗体偶联药物(ADC)、其他研究性药物等。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抗肿瘤中成药(说明书中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治疗,如复方斑蝥胶囊等。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 •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放疗。
- •注:对于非中枢神经系统(CNS)病灶用于改善症状的姑息性放疗(放疗总时长≤14 天),首次给药前的放疗洗脱期仅需 7 天
- •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每日接受超过 10 mg 泼尼松或等效糖皮质激素)或其它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 •接受过靶向 CDH17 的任何药物。
- •首次用药前 3 个半衰期内使用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和诱导剂、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OATP)抑制剂、P 糖蛋白(P-gp)抑制剂和乳腺癌耐药蛋白(BCRP)抑制剂。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重大心脑血管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梗、不稳定心绞痛、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等)。
- •QTcF>450 msec(男性);QTcF>470 msec(女性)。
-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2 级。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有高血压病史的患者在接受了最佳治疗的情况下,两次测量的平均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经研究者评估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心脑血管疾病。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为阳性。
- •存在活动性乙肝或丙肝,即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阳性,或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1000 IU/mL(HBV DNA<1000 IU/mL 的患者,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至少接受 14 天抗 HBV 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并定期监测 HBV DNA 的患者可以入组)。
- •已知存在活动性 CNS 转移和 / 或癌性脑膜炎。
- •注:如果患者存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病灶,且该病灶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28 天内呈临床稳定或放射学稳定状态(经相隔至少 4 周的重复影像学证实无进展,且该重复影像学检查的末次检查需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则可考虑入组
-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原位癌。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存在控制不佳(有临床症状,需要进行引流或其他治疗)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存在需静脉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患者明确诊断为间质性肺炎。
-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辅料过敏。
-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患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用药后 7 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伴侣为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患者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用药后 4 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患者。
- •经研究者评估,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依从性或损害受试者利益的病史、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等其他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安全性和耐受性(不良事件、实验室检查、剂量限制性毒性等)
时间窗: 首次给药至 EOS
有效性(RECIST v1.1 评价的 ORR)
时间窗: 首次给药至 EOS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首次给药至 EOS)
- 免疫原性(首次给药至 EOS)
- 初步抗肿瘤疗效(RECIST v1.1 评价的 ORR、DOR、DCR、TTR、PFS、OS)(首次给药至 EOS)
- CM518D1 临床疗效与 CDH17 表达之间的相关性(首次给药至 EOS)
研究者
贾茜
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研究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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