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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200056457
ChiCTR2200056457尚未招募1 期

嵌合抗原受体 T 淋巴细胞(C-4-29)制剂治疗复发 / 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 I 期 Phase I clinica 临床研究

企业自筹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9 人开始时间: 2021年1月5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9
试验地点
2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 C-4-29 细胞制剂在复发 / 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治疗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获得 C-4-29 细胞制剂的人体最大耐受剂量(Maximal Tolerable Dose,MTD)和 II 期推荐剂量。 次要研究目的:

  1. 初步观察 C-4-29 细胞制剂治疗复发 / 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有效性;
  2. 获得 C-4-29 细胞制剂在人体内的细胞动力学数据;
  3. 评价 C-4-29 细胞制剂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
  4. 初步观察 C-4-29 细胞制剂治疗复发 / 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长期有效性;
  5. 初步了解 C-4-29 细胞制剂输注后生物标记物的变化情况。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未说明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年龄≥18 周岁,男女不限;
  • 根据 IMWG 诊断标准(附录 2)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的受试者,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1) 既往完全缓解(CR)后复发:血清或尿液中重新出现 M 蛋白,或骨髓中浆细胞超过 5%,或出现新的 MM 症状(溶骨性损害、浆细胞瘤、高钙血症或贫血等);
  • (2) 既往未达到 CR:血清 M 蛋白、24h 尿轻链或骨髓浆细胞三者至少 1 项增加 25%以上,以及新出现 MM 症状或原有症状进一步加剧;
  • (3) 对现有治疗无反应或在前次治疗结束 60 天内疾病进展者,并得到研究者确认(根据 IMWG 标准判断)。
  • 接受过三线及以上正规治疗(包含蛋白酶体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无效或无法耐受;
  • 筛选时疾病可测量,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血清 M 蛋白水平≥0.5g/dL,或尿 M 蛋白水平≥200mg/24h;
  • (2) 或血清或尿液疾病不可测的轻链型 MM: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mg/dL 且血清免疫球蛋白κ/γ游离轻链比值异常;
  • (3) 存在可评估的髓外病灶,病灶最大横径≥1cm。
  • ECOG 0~2 分(附录 3);
  • 预期生存时间 12 周以上;
  • 无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
  • 重要脏器功能基本正常:
  • (1)心功能:心脏超声提示心脏射血分数≥50%,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
  • (2)肾功能:血清肌酐≤2.0×ULN;
  • (3)肝功能:ALT 和 AST ≤3×ULN;
  • (4)总胆红素和碱性磷酸酶≤2×ULN (Gilbert 综合征≤ 3.0×ULN );
  • (5)血氧饱和度>92%。
  • 具备单采或者静脉采血标准,并且没有其他细胞采集禁忌症;
  • 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接受 C-4-29 细胞输注后 1 年内使用可靠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不包括安全期避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可抑制排卵的植入式孕激素避孕药;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配偶输精管切除术;可抑制排卵的复方激素避孕药(口服、阴道用以及经皮给药);可抑制排卵的孕激素避孕药(口服或注射剂);男性受试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时,必须同意使用屏障避孕法(如:避孕套加杀精泡沫 / 凝胶 / 薄膜 / 乳剂 / 栓剂)。同时受试者应承诺细胞输注后 1 年内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精子用于辅助生殖;
  • 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参加本临床试验并签署 ICF,表明其理解本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程序并且愿意参加研究。

排除标准

  • 曾经接受过 BCMA 靶向药物治疗、CAR-T 治疗或其他基因修饰细胞治疗者;
  • 筛选时有证据显示多发性骨髓瘤中枢神经系统受累;
  • 筛选前 1 个月内曾参加其他的临床研究;
  • 在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 在单采前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在 14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
  • 在单采前 7 天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CTCAE1 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和上呼吸道感染除外);
  • 筛选时患有浆细胞白血病(按照标准分类,浆细胞>2.0×109^/L);
  • 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多发性骨髓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3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 除了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好转至基线水平或≤1 级;
  • 在单采前 7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类固醇治疗或经研究者判定治疗期间需要长期使用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
  • 患有下列任一心脏疾病:
  • (1)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期或 IV 期充血性心脏衰竭;
  • (2)入组前≤6 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 (3)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由血管迷走神经性或脱水所致的情况除外);
  • (4)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滴度检测大于正常值范围;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滴度检测大于正常值范围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检测阳性者;巨细胞病毒(CMV)DNA 检测阳性者;
  • 受试者曾发生过静脉栓塞事件(例如: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需要抗凝治疗或者受试者符合以下条件:
  • (1)具有三到四级的出血持续三十天以上;
  • (2)有静脉栓塞造成的后遗症(例如持续的呼吸困难和缺氧);(备注:受试者虽有静脉栓塞但不满足上述条件者可参与试验);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以及在接受 C-4-29 细胞回输后 1 年内计划生育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其他研究者认为的不适合参加该研究的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低剂量组

静脉回输 1×10^6/kg 个 CAR 阳性细胞

中剂量组

静脉回输 3×10^6/kg 个 CAR 阳性细胞

高剂量组

静脉回输 6×10^6/kg 个 CAR 阳性细胞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剂量限制性毒性

不良事件

ECOG

次要结局

  • 免疫原性
  • 细胞动力学参数

研究者

发起方
企业自筹

研究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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