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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300070055
ChiCTR2300070055招募中Unknown

仑伐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 / 不可切除肝细胞癌的 Ib 期研究

未提供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0年1月20日最近更新:
适应症

试验速览

阶段
Unknown
状态
招募中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剂量限制性毒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估安全导入期的 6 例受试者第一周期仑伐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评估仑伐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 / 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 (BCLCB/C 期)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N/a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0(—)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受试者需要符合以下入选标准:
  • 1.在任何试验相关流程实施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 2.男或女性≥18 周岁;
  • 3.ECOG PS 评分为 0-1;
  • 4.初治晚期 / 不可切除的 HCC 患者;
  • 5.BCLC 分期 B(不适用于经动脉化疗栓塞)/C 期;
  • 6.Child-Pugh 评分 A 级;
  • 7.根据 mRECIST 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
  • 8.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3)或游离 T3 和游离甲状腺素(T4)在正常范围内。(通过甲状腺替代疗法控制是可以接受的)。无症状的 T3,游离 T3 或游离 T4 异常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 10.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入组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 14 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治疗的药物),具体如下:
  • (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75×10^9/L,血红蛋白(HGB)≥90 g/L(14 日内无输血或无促红细胞生成素依赖性)
  • (2)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2 倍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 /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 倍 ULN, 血清白蛋白≥28 g/L;碱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 ALP)≤5×ULN。
  • (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 -Gault 公式):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 ULN;若受试者正接受抗凝治疗,只要 INR 在抗凝药物拟定的使用范围内即可。
  • 11.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之前的 3 天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 12.受试者与受试者性伴侣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

排除标准

  • 受试者不能有以下的任何排除标准:
  • 1.既往经组织学 / 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癌等成分;
  • 2.有肝性脑病病史,或有肝移植病史;
  • 3.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 4.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0IU/ml 或 10^4 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 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 HCV 抗体同时阳性;
  • 5.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 6.既往 6 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G3)静脉曲张。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经研究者评估出血风险高者;
  • 7.既往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
  • 8.既往 6 个月内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 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低分子肝素(如依诺肝素 40 mg/天);
  • 9.门静脉主干癌栓同时累及门静脉分支,或同时累及肠系膜上静脉。下腔静脉癌栓;
  • 10.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连续 10 天使用阿司匹林(> 325 mg/天)或其他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双嘧达莫或氯吡格雷等;
  • 11.不可控制的高血压, 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90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 12.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筛查时校正的 QTc>500ms(使用 Fridericia 法计算);
  • 13.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
  • 14.既往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 或瘘管病史,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 15.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首次给药前 3 周前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目前不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 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排除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肝炎、放射性肠炎等;
  • 16.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 17.活动性肺结核(TB),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
  • 18.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 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感染者;
  • 19.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
  •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已知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 21.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
  • 病的呼吸困难症状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 22.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 23.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首次给药之前 7 天内接受过组织穿刺活检或其他小外科手术,以静脉输液为目的的静脉穿刺置管除外;
  • 24.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针对肝癌的局部治疗;
  • 25.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或腹水局部使用);
  • 26.不受控制 / 无法纠正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疾病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 27.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 / 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如果给药前 5 年以上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或肝癌,需对复发转移病灶进行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
  • 28.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 抗体、抗 PD-L1/L2 抗体、抗 CTLA4 抗体,或其他免疫治疗。既往接受过抗 VEGF 和 / 或 VEGFR、RAF、MEK、PDGFR、FGFR 等信号 通路的靶向治疗;
  • 29.已知对于任何信迪利单抗、仑伐替尼制剂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 30.首次给药前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的治疗;
  • 31.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 32.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限制性毒性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
  • 无进展生存期
  • 缓解持续时间
  • 疾病控制率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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