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32150已完成3 期
每 3 个月注射一次和每月注射一次的棕榈酸帕利哌酮治疗精神分裂症受试者的随机化、多中心、双盲、非劣效研究
未提供20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0 个国家目标入组 284 人开始时间: 2015年6月19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已完成
- 入组人数
- 284
- 试验地点
- 202
- 主要终点
- 在 48 周的双盲期末,没有复发的患者百分数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根据 Kaplan-Meier 48 周累积生存率估计值(即疾病持续无复发的受试者比例),证明在使用棕榈酸帕利哌酮每月注射一次制剂(PP1M)达到稳定状态的患者中帕利哌酮每 3 个月注射一次制剂在治疗精神分裂症症状上不差于 PP1M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18 岁(或在进行本研究的地方司法管辖权准许的法定年龄)至 70 岁的男性或女性
- •必须有停用当前正在使用的抗精神病治疗的合理理由(包括当前治疗的疗效不充分、有安全或耐受性问题,或受试者更喜欢注射药物)
- •依照修订案 INT-1 修改后的标准,3.1 女性受试者必须绝经至少 2 年、手术绝育或者如果受试者在入选前和整个研究期间性生活频繁,要采取或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宫内避孕器(避孕环)、长效注射孕激素、皮下埋植剂、激素阴道环、经皮避孕贴剂以及双重屏障避孕法(例如,避孕套、隔膜或者带杀精泡沫、膏、凝胶或栓剂的宫颈帽)。其中口服避孕药应含至少 20 μg 的雌激素,不可作为唯一的避孕方法使用。在接受首剂研究药物之前,育龄女性在筛查时的血清妊娠测试结果必须为阴性,而且在基线时的尿液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入选本研究的育龄女性必须在使用其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至少 6 个月的时间内继续使用上述避孕方法之一。避孕措施的应用应该与当地法规有关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避孕方法的要求一致
- •依照修订案 INT-1 修改后的标准,4.1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接受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 6 个月内使用双重屏障避孕法(例如,避孕套、隔膜或者带杀精泡沫、膏、凝胶或栓剂的宫颈帽),而且不得捐精
-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表示他们了解了研究目的和需要进行的程序,并且愿意参加本研究。注:如果本地法规要求,可有额外签名
- •如果要参加本研究的可选药物基因组学部分的研究,受试者必须签署药物基因组学研究的知情同意书,表示愿意参加本研究的药物基因组学研究(如果本地法规允许的话)。拒绝签署该部分的知情同意书并不会导致受试被剔除这项临床研究
- •可与研究者和研究人员(包括评分员)熟练交流
- •能够并且愿意履行研究的要求(例如,回答自评式问卷)。如果受试者无法阅读问题,研究人员可阅读文件,然后受试者做出他 / 她的选择
- •依照修订案修改后的标准,9.1 有一个研究者认为可靠的帮助人员(例如,家庭成员、看护人员、社会工作者、个案工作者或护士),为受试者提供支持,以确保对研究治疗、门诊访视和试验方案程序的依从性,包括提醒试验人员任何预示复发的征象
- •必须在筛查前 3 个月和可预见的未来有稳定的住处
- •在筛查前至少 1 年符合 DSM-IV-TR 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解体型(295.10)、紧张型(295.20)、偏执型(295.30)、残留型(295.60)或未分化型(295.90))
- •PANSS 总评分在 70-120 之间,而且研究者认为其症状在恶化
- •筛查时的 BMI(体重 / 身高 2 [kg/m2])≥ 17.0
- •按照修订案 INT-3 修改的标准,14.1 基线时的体格检查以及筛选时进行的病史、生命体征和 12 导联心电图(ECG)提示病情稳定
- •筛查时进行的临床实验室检查提示躯体状况稳定。如果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超出正常参考范围,只有研究者判定无临床意义时,受试者才能入选。这一决定必须记录在受试者的源文件上
排除标准
- •其主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外的 DSM-IV-TR 轴 I 诊断,例如分离性障碍、双相障碍、严重抑郁症、分裂情感障碍、分裂样障碍、自闭症、原发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 •在筛查前 6 个月内根据 DSM-IV-TR 标准诊断为物质依赖(不包括尼古丁和咖啡因)
- •依照修订案 INT-2 修改后的标准,3.1 在筛查前 12 个月内试图自杀,或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具有即刻的自杀或暴力行为危险
- •当前有任何显著的或不稳定的心血管、呼吸、神经(包括发作或严重脑血管疾病)、肾、肝、血液、内分泌(包括未控制的糖尿病)、免疫、病态肥胖(身体质量指数(BMI)>40 kg/m2)或相关史,或其他系统性疾病、脑病综合征、精神发育迟滞、QT 间期延长的危险因素、尖端扭转或猝死
- •生化、血液学、ECG 或尿分析结果不在实验室正常值参考范围内而且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显著性
- •依照修定案 INT-1 修改后的标准,6.1 在筛查时有肝病史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肝病证据,或者在筛查时的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正常范围上限的 2 倍
- •有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NMS)或迟发性运动障碍史
- •对于女性而言,在入选本研究时或在其最后一次注射研究药物后 6 个月内怀孕、哺乳期或计划怀孕
- •在过去 5 年内有恶性肿瘤史,基底细胞癌除外
- •接触苯妥英、卡马西平、巴比妥类药或拉莫三嗪后已知或疑似患有 Stevens-Johnson 综合征的受试者
- •依照修定案 INT-2 修改后的标准,11.1 有以下情况或病史(可能增加使用延长 QTc 间期的药物相关的尖端扭转型心动过速或猝死风险)心率<50 次 / 分钟,依据筛选或基线时至少 2 次卧位脉率的测量结果(静息心率应完整测量一分钟);一次以上 ECG(在筛选期间或从既往病史中)测量提示反复出现延长的 QTc Fridericia 间期 >450ms;以下心脏病症: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充血性心衰、多形室性心动过速;有临床意义的低钙血症、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 合并使用会延长 QTc 间期的药物(包括 Ia 类(例如,奎尼丁、普鲁卡因胺)或 III 类(例如,胺碘酮、索他洛尔)抗心律失常药物);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Romano-Ward 综合征、Jervell 和 Lange-Nielsen 综合征)
- •治疗抵抗史,即对 2 种不同的抗精神病药足量足疗程治疗反应不良(足疗程指使用治疗剂量治疗至少 4 周)
- •在过去 2 个月内使用氯氮平用于治疗抵抗或难治性精神分裂症
- •在筛查前 30 天内暴露于试验药物、试验生物制品或试验医疗器械,或在筛查前一年参加过 2 项或 2 项以上干预性临床试验
- •已知或疑似对利培酮、帕利哌酮、20%英脱利匹特或其他辅料(例如大豆油、蛋黄、磷脂和甘油)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 •对任何一种药物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史
- •对需要进行口服耐受性测试的受试者:有重度胃肠道狭窄(病理性或医源性)史或无法用水完整吞服口服帕利哌酮 ER 片剂
- •在当前疾病急性发作时或在筛查前 4 周内注射过棕榈酸帕利哌酮
- •曾有对利培酮或帕利哌酮治疗精神病或急性精神病的无效史。缺乏疗效指受试者有文件证明(至少两次)尽管接受了足够剂量和足够时间的治疗仍没有临床效果,或对有效剂量不耐受
- •有使用禁用治疗史:在筛查前 4 周内使用过 LAI 抗精神病药物;在筛查 60 天内使用过电休克疗法(ECT); 在筛查前 30 天内使用过非选择性 / 不可逆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抗抑郁药;其他抗抑郁药,除非在筛查前已使用稳定剂量 30 天(如果使用稳定剂量不到 30 天而且受试者无需抗抑郁治疗,在基线访视时就可以洗脱;如果使用稳定剂量不到 30 天而且受试者需要抗抑郁治疗,则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如有必要,要对其他口服抗精神病药物减量,并在筛查时洗脱。必须安排洗脱,确保在不晚于第-1 天完成最后一剂抗精神病药物给药;要对情绪稳定剂减量,包括锂、丙戊酸、托吡酯、卡巴氮平和拉莫三嗪,并在筛选期间洗脱。必须安排洗脱,确保在不晚于第-1 天完成最后一剂药物给药;要对其他有精神活性的处方药、非处方药或草药减量并洗脱,确保在不晚于第-1 天完成最后一剂药物给药
- •在筛选时无法自行提供知情同意或非自愿被送到精神科住院。如果受试者因为当前的急性发作而被送进医院,则受试者在访视 1(筛选)之前至少 48 小时愿意住院治疗
- •以前参加过本研究的受试者
- •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雇员(在该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指导下直接参与该研究或其他研究),以及这些雇员或研究者的家庭成员;其他依照修定案 INT-1 修改后的
- •痴呆相关性精神病的诊断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在 48 周的双盲期末,没有复发的患者百分数
时间窗: 时间为 48 周
次要结局
- 通过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评价在双盲期症状较基线的改变(基线和 40 周)
- 通过临床整体印象——严重程度评定量表评价在双盲期总体临床情况较基线的改变(基线和 48 周)
- 通过个人和社会功能量表,评价双盲期功能状态较基线的改变(基线和 48 周)
- 满足症状缓解标准的患者比例(41 周到 65 周)
研究者
于璐
Janssen Pharmaceutica NV/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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