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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191326
CTR20191326已完成1/2 期

评价抗 PD-1 和 CTLA-4 双特异性抗体 AK104 治疗选定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 Ib/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20 人开始时间: 2019年7月23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2 期
状态
已完成
入组人数
120
试验地点
8
主要终点
主要有效性终点:基于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目的: 评估 AK104 治疗选定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 评估 AK104 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估 AK104 的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评估ak104治疗选定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 队列 A:经系统治疗失败且未使用过免疫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队列 B:经系统治疗失败且抗 PD-1/PD-L1 抗体难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队列 C:经系统治疗失败且抗 PD-1/PD-L1 抗体治疗失败后复发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队列 D:经标准治疗失败后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
  • 能够提供存档组织样本或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
  • 良好的血液学、肾脏、心脏、凝血功能。
  • 同意自筛选开始至接受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避孕。

排除标准

  • 队列 B、C 被诊断为 EGFR 基因突变或 ALK 基因重排的非小细胞肺癌。
  • 队列 A、B、C 被诊断为其他病理组织学类型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包括鳞腺混合癌受试者、含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的混合癌。
  • 既往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包括系统性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激素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全身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 2 和肿瘤坏死因子)。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 / 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
  •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除外: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格雷夫氏病、银屑病或湿疹,无症状或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或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日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
  •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
  • 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的病史。
  •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
  •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或 HIV 检测阳性。
  • 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超过 1000 IU/mL 的 HBV 携带者、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患者应排除。对于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在 HCV RNA 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研究。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
  • 入组前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或活动性脑转移。如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受试者可以纳入:入组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 未曾出现如神经功能障碍,癫痫或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和体征;入组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已经接受治疗,并达到无症状。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采用反复引流或其他方法仍然无法稳定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重度超敏反应的病史。
  • 已知对 AK104 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主要有效性终点:基于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入组后第 1 年每 8 周(±7 天),第 2 年每 12 周(±7 天),第 3 年及以后每 16 周(±7 天)

次要结局

  • 基于 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 DoR、PFS、DCR 以及 OS。(入组后第 1 年每 8 周(±7 天),第 2 年每 12 周(±7 天),第 3 年及以后每 16 周(±7 天))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检查结果。(研究试验期间)
  • 给药后不同时间点的血清药物浓度和药代动力学参数(包括达峰浓度、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清除率和半衰期等)(研究试验期间)
  • 包括检出抗药抗体的受试者数量和百分比(研究试验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宋卫峰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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