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0369已完成2 期
HRS-7535 片用于治疗肥胖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临床研究 (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设计)
未提供2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25 人开始时间: 2024年2月18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已完成
- 入组人数
- 225
- 试验地点
- 29
- 主要终点
- 体重相对基线变化的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治疗 26 周和 36 周后,HRS-7535 片相较于安慰剂治疗肥胖受试者中降低体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包括体重、血压、血糖、血脂等有效性指标的变化及不良事件等安全性指标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试验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男性或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18 周岁 ≤ 年龄 ≤65 周岁
- •筛 选 及 随 机 时 体 重 指 数 ( BMI ) 为 , 28.0 kg/m2≤ BMI ≤ 40.0kg/m2
- •自述筛选前及随机前已饮食运动控制 3 个月或以上,且近 3 个月内体重变化(体重增加和或减少)不超过 5%
- •试验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有能力且愿意遵守方案要求完成本研究
排除标准
- •筛选时具有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
- •空腹葡萄糖≥7.0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6.5%;
- •血红蛋白<100g/L;
- •丙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 ALT ) 或 天 门 冬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AST)>2×正常值上限(ULN);
- •碱性磷酸酶(ALP)>1.5×ULN;
- •总胆红素>1.5×ULN;
- •淀粉酶和 / 或脂肪酶>2×ULN;
- •肾功能不全(采用慢性肾脏疾病流行病学协作组[CKD-EPI]公式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60 mL/min/1.73m2);
- •促甲状腺激素(TSH)<0.4 或>6.0mIU/L;
- •空腹甘油三酯(TG)>5.7mmol/L;
- •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即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正常值上限;
- •降钙素≥20 ng/L。
- •筛选时心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如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心房扑动、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等,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加入本研究的
- •筛选时心率或脉搏>100 次 / 分
- •筛选时心电图检查结果提示 ECG QTcF >450 ms
- •PHQ-9 评分≥15 分
- •筛选时未得到控制的严重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存在可能明显影响体重的内分泌疾病或病史(如库欣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若甲状腺激素治疗甲功维持正常替代剂量已稳定至少 3 个月者除外)
- •糖尿病病史(妊娠期糖尿病除外)
- •筛选前 6 个月内,受试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下列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精神、心血管、内分泌、消化道、呼吸系统、泌尿、血液、免疫等疾病,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干扰试验结果或对研究药物给药造成额外风险
- •有甲状腺髓样癌或多发性内分泌腺瘤病 2 型的个人或家族史
- •既往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病史
- •既往胆囊炎病史,或既往患有的胆囊疾病曾有症状表现(既往曾接受胆囊切除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判断可以入组的除外)
- •既往有慢性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者胆汁淤积者
- •既往有明显胃肠道疾病(如胃出口梗阻、炎症性肠病、活动性溃疡等)病史,或接受过胃肠道手术者(胃肠息肉切术和阑尾切除术除外),或长期服用直接影响胃肠道动力药物者
-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失代偿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 级)、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或进行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等;和 / 或筛选时具有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指征
- •5 年内发生过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无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但已治愈的局部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 •筛选前 1 个月内曾有经研究者判断的严重感染、严重外伤者或接受过大中型手术者
- •存在或疑似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自杀倾向、精神分裂症或其他较严重的精神疾病者;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有语言障碍,无法充分理解试验方案或不愿意与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合作者
- •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如: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研究者判断研究期间可能使用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者
- •60 天内有使用过可能导致体重明显增加或减轻的药物或治疗:
- •糖皮质激素(短期使用<7 天或者局部外用、吸入、眼内、鼻腔给药除外);
- •三环类抗抑郁药物、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和情绪稳定剂(如丙咪嗪、氯丙嗪、阿米替林、米氮平、氯氮平、奥氮平、帕罗西汀、苯乙肼、硫利达嗪、丙戊酸及其衍生物、锂盐等);
- •奥利司他、GLP-1 受体激动剂或除饮食运动外的其他减重治疗;
- •其它可能会明显影响血糖或体重的药物或治疗(如二甲双胍、SGLT-2 抑制剂等)
- •接受过减重手术(大于 1 年的吸脂手术史除外)
- •以两者中较长时间者为准: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或仍在试验药物 5 个半衰期内。参加临床试验定义为: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过试验用药品(含安慰剂)或试验医疗器械;筛选前 6 个月内参加过临床试验包含 GLP-1 受体激动剂类药物(含安慰剂)
- •既往因安全性 / 耐受性原因停用 GLP-1 受体激动剂治疗
- •已知或疑似滥用酒精或麻醉剂
- •筛选前 3 月内有献血史或失血量≥400ml 或在 2 个月内接受过输血者
- •已知或疑似对 GLP-1 受体激动剂类药物,本研究药物或其组分或其辅料过敏
- •妊娠、哺乳期、计划在试验期间妊娠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不愿意在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及末次给药后 2 周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者
-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或晕针晕血
- •研究者及研究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直接参与方案执行者,及其直系亲属
-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任何状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体重相对基线变化的百分比
时间窗: 第 26 周
次要结局
- 给药 26 周和 36 周后体重相对基线降低 ≥5%、 ≥10%和≥15%的受试 者比例(第 26 周和 36 周)
- 给药 36 周后,体重相对基线变化的百分比(第 36 周)
- 给药 26 周和 36 周后,体重、腰围、BMI,收缩压、舒张压、空腹血浆葡萄糖、空腹血清胰岛素、糖化血红蛋白(HbA1c)、总胆固醇(TC)等相对基线的变化(第 26 周和 36 周)
- 不良事件、实验室指标、12-导联心电图 、生命体征 、体格检查 、病人健康状况问卷 PHQ-9 评分等(试验全程)
- 药代动力学:血浆中 HRS-7535 浓度(第 36 周)
研究者
程书进
山东盛迪医药有限公司
研究点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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