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60916已完成3 期
多中心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评价拉考沙胺作为联合疗法用于治疗 1 个月至 4 岁的部分性发作癫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未提供13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2 个国家目标入组 24 人开始时间: 2018年5月10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已完成
- 入组人数
- 24
- 试验地点
- 131
- 主要终点
- 主要有效性变量将为有效者比例,其中,有效者是维持期结束 72 小时视频脑电图记录的平均每日频率较基线期结束 72 小时视频脑电图降低 50%以上的受试者。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评价拉考沙胺与 1~3 种抗癫痫药物(AED)合并给药治疗目前患有未控制的部分性发作癫痫的受试者(1 个月≤年龄<4 岁)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为评价拉考沙胺治疗目前患有未控制的部分性发作癫痫的受试者(1 个月≤年龄<4 岁)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其他目的为评价拉考沙胺在 1 个月≤年龄<4 岁的儿童中的药代动力学(PK)。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月(最小年龄) 至 4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受试者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 看护者(按照当地法规)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 •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受试者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 看护者可靠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访视时间表或药物摄入规定。
- •受试者为 1 个月(即足月[37 周胎龄]后 4 周)≤年龄<4 岁的男性或女性。对于<1 岁的早产儿,在确定资格时应使用校正胎龄。本研究将使用校正胎龄的公认定义,其计算方法为,实足年龄减去 37 周妊娠前的出生周数。
- •受试者诊断为部分性发作癫痫。≥1 次既往脑电图检查和≥1 次磁共振成像 / 电脑断层扫描结果应与该诊断一致。
- •受试者在第 1 次访视时的体重必须≥4kg 且<30kg。
- •受试者在第 1 次访视前 2 周的每个连续 7 天内,发生≥2 次伴有或无继发性全身发作的部分性发作。
- •受试者在基线结束视频脑电图监测期间,发生≥2 次伴有或无继发性全身发作的部分性发作。
- •受试者在基线结束视频脑电图监测期间,发生≥2 次伴有或无继发性全身发作的部分性发作。脑电图确认的癫痫发作定义为:涉及≥2 个相连电极的脑电图上有可识别的发作波形。发作以单侧或强烈非对称性异常癫痫样放电开始,总共持续>10 秒。
- •受试者接受 1~3 种抗癫痫药物的稳定(同期或序贯)剂方案。在第 1 次访视前,合并抗癫痫药物治疗的剂方案必须持续≥2 周。合并苯二氮卓类(BZD)稳定日剂用药方案将视为使用合并抗癫痫药物。
- •允许使用迷走神刺激术,且不算作使用合并抗癫痫药物。在第 1 次访视前,迷走神刺激术器械必须已植入≥6 个月;在第 1 次访视前,器械设置必须保持稳定≥2 周并在基线期、治疗期和过渡期内保持稳定。允许使用迷走神刺激术器械磁石。
- •受试者可以接受静脉穿刺。
排除标准
- •受试者在本研究之前已经过随机筛选(只有事先咨询医学监查员并获得其允许,才能对未通过筛选的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 •受试者在第 1 次访视前 2 个月内参加了另一项试验用药品(IMP)或医疗器械研究,或目前正参加另一项试验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研究。
- •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害或会损害受试者参加本研究的能力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病病症。
- •受试者以往接受过拉考沙胺治疗,且拉考沙胺治疗因缺乏有效性或因不良事件而终止。
- •受试者对研究药物的任一成分有已知过敏症。
- •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预计会干扰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医学病症。
- •受试者只出现过热性惊厥。除部分性发作外,还出现热性惊厥并不构成排除标准。
- •受试者正在接受生酮饮食疗法,该疗法在第 1 次访视前 4 周内已发生变化或预计在本研究期间会发生变化。
- •受试者的肌酐清除率<30mL/分。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心电图出现临床相关异常(例如静息时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校正 QT 间期[QTc] ≥450ms)。
- •受试者患有对血流动力学有重大影响的先天性心脏病。
- •受试者患有需要医学治疗的心律失常性心脏病症。
- •受试者有继发于药物摄入的已知重度过敏反应或严重恶血质病史。
- •受试者患有容易与癫痫发作相混淆的非癫痫性疾病。如果可以明确辨别癫痫事件,且其频率符合研究入选标准,则受试者可以入选。
- •受试者目前被诊断为 Lennox-Gastaut 综合征、部分性癫痫持续状态、原发性全身性癫痫、Dravet 综合征、或非部分性发作。
- •受试者在筛选(第 1 次访视)前有≤2 个月的全身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史。
- •受试者接受过非氨酯治疗,并在治疗中出现过任何严重中毒问题(定义为肝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排除接受非氨酯治疗<12 个月的受试者。在第 1 次访视前接受非氨酯治疗≥12 个月且未出现严重中毒问题的受试者符合条件。
- •受试者患有急性或亚急性进展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受试者患有继发于进展性脑病或任何其他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恶性脑肿瘤或 Rasmussen 综合征)的癫痫。
- •受试者患有已知心脏钠通道病,例如 Brugada 综合征。
- •受试者如下物质的正常值上限(ULN)均>2 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或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如果已知 Gilbert 综合征则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受试者总胆红素升高仅>正常值上限且<1.5 倍正常值上限,则细分胆红素,以确认是否存在可能尚未确诊的 Gilbert 综合征(即,直接胆红素<35%)。
- •对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或总胆红素的基线结果>正常值上限的随机分配受试者,必须了解其基线诊断和 / 或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相关值升高的原因,并将其记录于电子病例报告表(eCRF)中。
- •如果在筛选时,受试者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碱性磷酸酶>正常值上限,未达到排除极限,则尽可能在给药前重复试验,以确保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碱性磷酸酶不会有进一步的临床相关持续上升。倘若出现临床相关上升,必须与医学监查员讨论该受试者是否入选。
-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碱性磷酸酶高出排除极限 25%,则可重复试验进行确认。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主要有效性变量将为有效者比例,其中,有效者是维持期结束 72 小时视频脑电图记录的平均每日频率较基线期结束 72 小时视频脑电图降低 50%以上的受试者。
时间窗: 72 小时
受试者的父母和 / 或法定代表 / 照料者(按照当地法规)自发报告的或研究者观察到的不良事件;受试者因不良事件退出
时间窗: 整个研究周期:包括 30 天安全性随访期
次要结局
- 血液学和临床生化参数改变; 12 导联心电图改变; 生命体征测量(即血压[BP]和脉率)变化;(整个研究周期,包括 30 天安全性随访期)
- 体格和神经系统检查检查发现; 体重、身高和计算的 BMI 变化; ≥18 个月受试者的基线至维持期结束 Achenbach CBCL/1?-5 变化; ≥2 岁受试者的基线至维持期结束 BRIEF-P 评分变化。(整个研究周期,包括 30 天安全性随访期)
- 基线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相对于维持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的脑电图部分性癫痫发作平均每日频率变化百分比和绝对值;(72 小时)
- 在维持期结束视频脑电图检查期间,完成了至少 48 小时可判读的视频脑电图记录的受试者中达到“无发作”状态(是 / 否)的受试者比例;(72 小时)
- 基线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相对于维持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的脑电图部分性癫痫发作平均每日频率降低≥25%~<50%、50%~75%或>75%的受试者比例;(72 小时)
- 基线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相对于维持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的脑电图部分性癫痫发作平均每日频率未发生改变(降低<25%至增加<25%)的受试者比例;(72 小时)
- 基线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相对于维持期结束视频脑电图的脑电图部分性癫痫发作平均每日频率增加≥25%的受试者比例(72 小时)
研究者
王芬
UCB Pharma SA/Unither Manufacturing LLC/Aesica Pharmaceuticals GmbH/优时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研究点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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