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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1800017637
ChiCTR1800017637尚未招募1 期

TSHR CART 细胞治疗复发难治性甲状腺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研究

上海斯丹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 人开始时间: 2018年7月1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2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PetCT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价 TSHR CART 靶向治疗复发难治性甲状腺癌的有效性。次要目的包 括评价 TSHR CART 靶向治疗复发难治性甲状腺癌的安全性、耐受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观察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N/a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6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年龄:18 岁-65 岁; 2.组织学证实的复发难治性甲状腺癌,包括 WHO 2016 定义的如下类型: 1) 甲状腺癌; 2) 复发性恶性肿瘤; 3) 难治性恶性肿瘤; 3.在经申办方认可的实验室的免疫组化(IHC)测定 TSHR 表达阳性;(IRS 评分>3)
  • 对碘 131 治疗或者索拉菲尼治疗无应答的患者,或者自动放弃碘 131 治疗或者索拉菲尼治疗的患者;
  • 按 RECIST 1.1 版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6.研究开始前 4 周内未接受过化疗、放疗、分子靴向治疗以及手术,并己从之前治疗的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脱发以及外周神经毒性除外;
  •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2) 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HB≥90g/L (14 天内未输血);ANC≥ 1.5 x 10^9/L;PLT≥80 x 10^9/L; 3)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TBIL≤1.5 x ULN(正常值上限);ALT 和 AST≤2.5 x ULN;如有肝转移,则 ALT 和 AST≤5xULN;血清 Cr≤1xULN,内生肌酐清除率>50 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 4) 心脏射血分数≥50%,超声心动图检查确认未见心包积液,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发现;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胸腔;在室内时基线血氧饱和度>92%;
  • 育龄妇女必须在入组前 7 天内进行妊娠实验(血清或尿液),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实验期间和末次给予 CART 后 8 周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接受了绝育术或绝经后至少 2 年的女性可认定为不具有生育能力);
  •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 既往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 有 TSHR 阳性肿瘤细胞在重要脏器 / 器官中转移病情或病史,或者在除甲状腺外其他重要脏器 / 器官 / 组织中 TSHR 表达阳性;
  • 有异体基因器官 / 细胞移植史;
  • 研究开始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 患有高血压且经单一降压药物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收缩压 > 140 mmHg,舒张压>90 mmHg),患有 I 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I 级及以上心律失常(包括 QT 间期≥ 440ms)或心功能部全;
  • 长期未愈合的胸部或其他部位的伤口或骨折;
  •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行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客观证据的患者;
  • 存在不可控制或需要 IV 抗菌剂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 对于既往使用过化疗的受试者,根据 NCI-CTCAE 4.0 标准,入组时存在≥2 级血液学毒性,或≥3 级非血液学毒性;
  • 已知存在 HIV 或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 HCV 阳性)感染病史;
  • 存在任何留置导管或引流管(如,经皮肾造口管、留置弗利氏导尿管、胆汁引流管或胸膜 / 腹膜 / 心包导管)。允许使用专用中心静脉导管;
  • 脑膜转移或症状无法控制的脑转移;
  • 存在 CNS 病史或疾病,如癫痫发作疾病、脑血管缺血 / 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涉及 CNS 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 入组前的 12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病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类或 IV 类心力衰竭、有心房或心室淋巴瘤受累的受试者;
  • 对本研究中的主要治疗药物(包括预处理期间使用的氟达拉滨、环磷酰胺、美司钠以及防治 CRS 的托珠单抗及抗感染药物等)具有重度超敏反应病史、有氨基糖苷类的重度超敏反应史;
  • 入组前 6 个月内存在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 任何妊娠或正在哺乳中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了绝育术或绝经后至少 2 年的女性可认为不具有生育能力;
  • 过去 2 年内存在导致末端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免疫抑制 / 全身疾病调节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
  • 有任何可能对研究治疗的安全性或疗效评估产生干扰的疾病;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存在依从性不好的情况,包括随访访视或依从参与研究的要求;
  • 自签署同意书起至完成 CART 给药后 6 个月不愿意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性受试者。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Case series

TSHR 细胞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PetCT

次要结局

未报告次要终点

研究者

发起方
上海斯丹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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