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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1900028656
ChiCTR1900028656进行中(未招募)早期 1 期

信迪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治疗既往系统化疗和 / 或靶向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晚期肝细胞癌的单臂、单中心、非随机、开放性、探索疗效和安全性的临床试验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5 人开始时间: 2020年1月2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早期 1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35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无进展生存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信迪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治疗既往系统化疗和或靶向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晚期肝细胞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N/a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经组织学 / 细胞学确诊的肝细胞癌,或肝硬化者符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肝细胞癌的临床诊断标准。
  • 年龄≥ 18 岁,性别不限。
  • ECOG 体力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 晚期[不能切除和 / 或转移,根据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分类为 B-C 期]肝癌患者,不适合局部疗法治疗或局部治疗后进展者;
  • 至少接受过一次系统化疗(包括含奥沙利铂的方案或亚砷酸注射液等化疗方案)和 / 或索拉非尼靶向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 HCC 患者。
  •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且符合下列标准:a. 肝脏病灶:至少有一条可重复测量、≥ 1.0 cm 径线;b. 非肝脏病灶:单径短轴值至少 ≥ 1.5 cm 的淋巴结(LN)病灶,非淋巴结节病灶的最长径 ≥ 1.0 cm,以往经过放疗或局部区域治疗的病灶必须有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方可视为靶病灶。
  • Child-Pugh 评分≤7 分。
  •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预计用药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查的评估结果,且评估前 2 周内未进行下述参数的纠正和支持治疗):
  • a)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 3.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 1.5×10^9/L,血小板 ≥ 85×10^9/L,血红蛋白 ≥85g/L;
  • b) 血生化:总胆红素 ≤ 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AST/ALT ≤ 正常值上限的 5 倍,白蛋白 ≥ 28 g/L(2 周内未输白蛋白,Child-Pugh 评级中
  • 白蛋白和胆红素两项指标只能有一项为 2 分,否则 Child-Pugh 评级 > 7);血清肌酐 ≤ 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血清淀粉酶 ≤ 正常值上限的 1.5 倍;
  • c)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率(PT-INR) <1.5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正常值上限 1.5 倍;
  • d) 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 10mIU/L;
  •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 10.育龄期女性患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用药后 6 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 受试者在首次服药前 2 周内接受过任何靶向治疗(包括索拉菲尼),首次服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除靶向治疗外的任何系统性抗癌治疗(包括化疗、生物免疫治疗、激素治疗、抗肿瘤中药治疗等),以及任何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小手术、经皮乙醇注射、射频消融、经动脉(化疗)栓塞或放疗];首次服药前 2 周内接受过任何血液强化治疗(包括输血、血液制品或刺激血细胞生成的药物,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
  • 既往经组织学 / 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癌等成分。
  • 有肝性脑病病史,或有肝移植病史。
  • 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
  •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 DNA>2000IU/ml 或 104 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103 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 HCV 抗体同时阳性。
  • 既往 6 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G3)静脉曲张。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经研究者评估出血风险高者。
  • 既往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
  • 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
  • 既往 6 个月内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低分子肝素(如依诺肝素 40 mg/天)。
  • 门静脉主干癌栓,或同时累及肠系膜上静脉。下腔静脉癌栓。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连续 10 天使用阿司匹林(> 325 mg/天)或其他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双嘧达莫或氯吡格雷等。
  • 不可控制的高血压, 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筛查时校正的 QTc>500ms(使用 Fridericia 法计算)。
  • 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
  • 既往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 / 或瘘管病史,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长期慢性腹泻。
  •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首次给药前 3 周前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目前不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排除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肝炎、放射性肠炎等。
  •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
  • 活动性肺结核(TB),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
  •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 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感染者。
  •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
  •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已知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 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因治疗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的呼吸困难症状临时使用糖皮质激素。
  • 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 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首次给药之前 7 天内接受过组织穿刺活检或其他小外科手术,以静脉输液为目的的静脉穿刺置管除外。
  • 首次给药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针对肝癌的局部治疗。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或腹水局部使用)。
  • 不受控制 / 无法纠正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疾病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 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 / 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如果给药前 5 年以上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或肝癌,需对复发转移病灶进行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 抗体、抗 PD-L1/L2 抗体、抗 CTLA4 抗体,或其他免疫治疗。既往接受过仑伐替尼治疗。
  • 已知对于任何信迪利单抗、仑伐替尼制剂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
  • 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采用可接受的方法进行避孕的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包括:任何有过月经初潮,以及未接受过成功的人工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未绝经),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在入选时或研究药物给药前妊娠实验结果阳性的妇女;如果伴侣为育龄妇女,受试者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信迪利单抗联合仑伐替尼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率

时间窗: 第 16 周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
  • 疾病客观缓解率
  • 疾病控制率
  • 缓解持续时间
  • 疾病进展时间
  • 无进展生存率(6 个月)
  • 总生存期
  • 总生存率(6 /12 个月)

研究者

发起方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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