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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4427
CTR20254427招募中1 期

一项评估 QH104A 细胞注射液在复发或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单臂、开放标签的 I 期临床研究

北京清辉联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11月14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招募中
发起方
试验地点
4
主要终点
不良事件(AE)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 QH104A 在 B7-H3 阳性复发或进展的 CNS 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根据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确定 QH104A 脑室输注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 或 2 期推荐剂量(RP2D);探索治疗后药代、药效动力学及免疫反应。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 至 无上限(—)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理解研究内容,并愿意遵循研究方案,完成所有研究程序。
  • 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 疾病状态:经组织学或影像学证实诊断的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复发或进展的 CNS 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别胶质瘤,髓母细胞瘤,间变性室管膜瘤,间变性脑膜瘤和其他原发性 CNS 肿瘤)患者。对于胶质母细胞瘤(GBM)的患者应之前接受过最大限度的安全外科切除和 Stupp 方案[即同步使用替莫唑胺(TMZ)与放疗,随后为辅助 TMZ];无法耐受标准治疗包括放化疗,靶向、免疫治疗后出现 3 级及以上非血液学毒性和 4 级血液学毒性。
  • 受试者在初发 / 复发肿瘤组织中通过病理检查确认肿瘤细胞膜上 B7-H3 阳性表达。
  • 受试者需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即病灶的两个垂直径均≥10 mm)。
  • 受试者 Karnofsky 评分(KPS)≥60。
  • 受试者具备 Ommaya 囊,并且经过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研究药物输注。
  • 受试者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造血功能:
  • ? 血液学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 g/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在首次输注前 14 天内禁止进行输血、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血小板受体激动剂、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 及其他支持性治疗;
  • ?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2×正常上限(ULN),除吉尔伯特综合症患者外;ALT 和 AST ≤3×ULN;
  • ?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 ? 凝血功能:在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情况下,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 受试者的氧饱和度≥95%。
  •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和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 QH104A 注射后至少 6 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屏障方法或禁欲);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 7 天内进行血液妊娠测试,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 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有已知的严重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 /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阳性,同时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受试者;梅毒螺旋体血清学反应阳性受试者;
  • 首次输注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及其他抗肿瘤药物的受试者,首次输注前 2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和口服氟尿嘧啶的受试者,首次输注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指征的中药或中成药的受试者,首次输注前 6 周内接受过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的受试者;允许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首次给药前≥2 周);入组前的 14 天内,接种活疫苗;(参与扩展部分的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90 天内不得接受放疗,且在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不得接受贝伐单抗治疗);
  • 已知或怀疑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克罗恩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 在首次输注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系统性皮质类固醇(>5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
  • ? 肾上腺素替代类固醇(强的松≤10 毫克 / 天或同等剂量);
  • ? 局部、眼用、关节内、鼻用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 ? 预防性短期(≤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因对比剂过敏)或用于非自身免疫疾病的治疗(例如,由接触过敏原引起的延迟型超敏反应);
  • 有临床显著颅内压升高(例如,即将发生脑疝或需要立即姑息治疗)或不受控制的癫痫发作的受试者;
  • 患有无法控制的精神障碍的受试者,或研究者认为存在有可能增加参与研究或给药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病史或精神病史的受试者;
  • 既往治疗引起的毒副作用尚未恢复到≤1 级的受试者(按 CTCAE V5.0);除脱发和研究者判断的其他可接受的事件外;
  • 在过去 1 个月内参与过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 之前接受过 CAR-T 细胞治疗或其他细胞 / 基因治疗的受试者;
  • 有任何磁共振成像(MRI)禁忌症的受试者,如带有起搏器、心外膜起搏器导线、输液泵、手术和 / 或动脉瘤夹、弹片、金属假体、具有潜在磁性的植入物、眼内金属体或不可拆卸金属假牙的个体;
  • 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给药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药物能力的任何严重或控制不良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肾功能不全、肺栓塞、凝血功能障碍或需要长期抗凝治疗;活动性感染或需要长期全身治疗的无法控制的感染;
  • 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的受试者;
  • 在过去 3 年内或目前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癌(如宫颈癌、膀胱癌和乳腺癌)除外。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不良事件(AE)

时间窗: 根据临床方案需求进行评价

剂量限制性毒性 (DLT)

时间窗: 单次给药组给药后 28 天;多次给药组给药后 56 天

次要结局

  • 总生存期(OS)(治疗后 6 个月和 12 个月)

研究者

发起方
北京清辉联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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