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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51056
CTR20251056进行中(未招募)1/2 期

一项评价 JS212 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 I/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74 人开始时间: 2025年3月24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374
试验地点
9
主要终点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s)发生率、不良事件(AE)及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和其他检查的异常变化;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 JS212 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 JS212 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确定 JS212 的 II 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 评价 JS212 在目标实体瘤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初步评估 JS212 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有效性; 评价 JS212 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 JS212 的免疫原性; 探索肿瘤组织中生物标志物; 探索血清中β-葡萄糖醛酸酶浓度;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在签署同意书时年龄为 18 至 75 岁(包含 18 和 75 岁)的受试者,男女均可;
  • 纳入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受试者,并符合以下要求:剂量递增和拓展阶段:纳入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接受过辅助治疗和 / 或新辅助治疗、根治性放化疗,末次治疗后 6 个月内进展或复发,其辅助 / 新辅助 / 放化疗视为一线治疗;
  • 拓展阶段的受试者须提供存档或最近采集的(优先最近采集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切片送至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对于部分无法提供合格肿瘤组织样本的受试者,经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同意后也可入组;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 或 1 分;
  • 根据 RECIST v1.1 评估标准,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剂量递增期间允许无可测量病灶);
  • 良好的器官功能:血液学(首次研究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血液制品或集落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g/L; 肾功能:血清肌酐≤1.5 倍 ULN 或参考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尿蛋白< 2+(若尿蛋白≥2+,应进行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24h 尿蛋白定量<1.0g 者可以入组); 肝功能:总胆红素≤1.5 倍 ULN 或≤3 倍 ULN(已知患 Gilbert 病的患者)、ALT/AST≤3 倍 ULN(无肝转移)或≤5 倍 ULN(如肝癌或存在肝转移)、碱性磷酸酶≤3 倍 ULN(无肝及骨转移)或≤5 倍 ULN(如肝癌或存在肝或骨转移)、白蛋白≥25g/L;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N;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4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与其伴侣一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WOCBP)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是阴性,且为非哺乳期;
  • 受试者自愿参加,充分知情同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果既往接受过放疗或者手术等,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影像学检查提示脑转移稳定且无加重或新发神经系统症状,首次用药前两周已经停用激素治疗,允许筛选;对于存在脑膜转移和脑干转移的情况,不管治疗与否均不允许筛选;
  • 存在有临床症状、需要反复处理(穿刺或引流等)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 存在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研究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严重 / 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心功能分级≥2 级)、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且需要药物干预、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任何动脉血栓 / 栓塞事件、3 级及以上(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 [CTCAE] v5.0)静脉血栓 / 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的 QT 间期(QTc)>480ms(使用 Fridericia 方法计算,若 QTc 异常,可间隔 2 分钟连续检测 3 次,取其平均值);
  •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如: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放射性肺炎、特发性肺炎等),目前患有 ILD/非感染性肺炎;
  •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特异性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首次研究给药前 3 个月内诊断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等)和任何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伴有肺部受累(如:类风湿关节炎、舍格林综合征、肉状瘤病等)和既往全肺切除术;
  •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 v5.0>2 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研究给药前 2 周内发生过需要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或筛选期影像学显示存在活动性肺炎证据;
  • 存在活动性结核、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阳性且 HBV DNA 高于 1000 拷贝/ml 或 2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 HCV 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有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已知活动性疾病(超过 5 年)及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如已接受潜在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皮肤鳞状细胞癌)除外;
  • 已知对研究治疗药物及其任何组成成分或其辅料过敏或发生过超敏反应;
  •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CTCAE v5.0 规定的 1 级或者入组 / 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以下情况除外:经研究者判断控制良好且不影响患者使用研究药物的安全性及依从性的相关毒性,经与申办方确认,可以筛选;
  • 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药物或治疗:a) 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或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或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仍处于末次抗肿瘤治疗所接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b)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行过大手术、放疗(针对局部骨 / 脑病灶姑息放疗,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完成即可),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c)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等,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影响治疗依从性,或干扰研究结果,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受试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s)发生率、不良事件(AE)及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和其他检查的异常变化;

时间窗: 剂量递增及拓展阶段期间

MTD 和 RP2D

时间窗: 剂量递增及拓展阶段期间

研究者基于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 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临床拓展阶段

次要结局

  • JS212 的 PK 特征;参数包括但不限 Cmax、AUC 0-t、AUC0-∞、Vd、CL、t1/2、Cmax,ss、Cmin_ss、AUC0~t,ss、RAC;(剂量递增及拓展阶段期间)
  • JS212 的免疫原性:抗药抗体(ADA)、滴度,根据需要进一步分析 ADA 阳性的样本是否存在中和抗体(NAb);(剂量递增及拓展阶段期间)
  • 研究者基于 RECISTv1.1 标准评估的 ORR(剂量递增及拓展阶段)、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以及总生存期(OS);(整个试验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江志豪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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