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2185进行中(未招募)3 期
一项在接受过至少一线全身治疗后的滤泡性淋巴瘤患者中评价 Mosunetuzumab 联合来那度胺与利妥昔单抗联合来那度胺治疗相比以及美国非随机单臂扩展队列 Mosunetuzumab 联合来那度胺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随机、开放、多中心研究
未提供1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2 个国家目标入组 67 人开始时间: 2021年9月2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67
- 试验地点
- 18
- 主要终点
- 无进展生存期,定义为意向治疗(ITT)人群从随机分组开始至首次出现疾病进展(由 IRC 根据 2014 Lugano 缓解标准确定)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间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本研究将在既往接受至少 1 线全身治疗的 R/R FL 患者中评价比较 M + Len 和利妥昔单抗联合来那度胺(R + Len)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或 2
- •组织学分型为 CD20 + 滤泡性淋巴瘤(1-3a 级):
- •– 根据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复发 / 持续患病时淋巴瘤表达 CD20
- •– 氟脱氧葡萄糖亲和性淋巴瘤(即 PET 阳性淋巴瘤)
- •– 至少有一个二维可测量淋巴结病灶(CT 扫描显示最大直径>1.5 cm),或至少有一个二维可测量结外病灶(CT 扫描显示最大直径>1.0 cm)
- •研究者根据肿瘤大小和 / 或 GELF 标准评估需要进行全身治疗
-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全身性淋巴瘤治疗包括既往免疫治疗或化学免疫治疗:
- •全身治疗包括的治疗有利妥昔单抗单药治疗、联合或不联合利妥昔单抗的化疗或放射免疫结合物(如 90Y-ibritumomab tiuxetan 和 131I- tositumomab)。
- •全身治疗不包括的治疗有针对有限期疾病的局部介入野放射治疗或用于根除病原体的抗生素等。
- •有复发 / 持续患病时的代表性肿瘤标本和相应的病理报告,用于确认 FL 诊断。要求有至少一份治疗前的活检针、切除或切取肿瘤活检样本。不接受细胞学或细针穿刺抽吸样本。
- •首选治疗前新收集的活检标本。无法行活检操作的患者也可入组,前提是能够向申办方提交石蜡包埋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首选最近的复发 / 持续发病标本),或至少 15 份未染色切片,或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样本。
- •血液功能良好,定义如下: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没有接受生长因子或输注血液制品
- •– 血红蛋白≥ 8.5 g/dL – ANC ≥ 1.0 × 109/L –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
- •实验室检查值正常: – 根据机构标准方法测量或估算的肌酐清除率≥ 40 mL/min – AST 或 ALT ≤2.5×正常范围上限(ULN) – 血清胆红素≤ 1.5×ULN(Gilbert 综合征患者≤3×ULN) ? 筛选时 HIV 检测呈阴性,但以下情况除外:
- •筛选时 HIV 检测呈阳性的个体,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即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稳定至少 4 周,CD4 计数≥200/μL,病毒载量无法检出,并且在过去 12 个月内没有 AIDS 相关的机会性感染史。
- •同意遵守当地关于来那度胺风险最小化计划的所有要求,包括全球妊娠预防计划
- •在来那度胺已批准上市的每个国家,需制定风险最小化计划,其中包括妊娠预防计划。来那度胺治疗患者应遵守风险最小化计划。
- •分发药物前将将根据来那度胺全球妊娠预防咨询计划为所有患者和护理提供者提供有关妊娠预防的咨询和培训,以确保患者遵循所有要求,包括使用避孕措施和妊娠检查,并确保患者了解来那度胺相关的胚胎-胎儿毒性风险。将在教育和询问指导文件(参见来那度胺妊娠预防风险管理计划)记录该步骤,而且在完成该步骤前不得分发药物。询问内容包括核实患者进行了必要的妊娠检查,且结果呈阴性。每次发放药物时,将随访来那度胺信息表(参见来那度胺妊娠预防风险管理计划)。每家研究中心都必须遵循来那度胺妊娠预防风险管理计划规定的所有要求。
- •此外,由于来那度胺是与 Mosunetuzumab 联合给药,因此患者必须遵守规定的避孕措施,确保所有研究治疗均安全给药,具体如下: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至少 28 天内、治疗期间(包括中断治疗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 28 天内,托珠单抗(如适用)、Mosunetuzumab 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以及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内保持禁欲(戒除异性性生活),或采取 2 种适合的避孕方法,其中包括至少 1 种年失败率< 1%的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女性患者不得捐献卵子。 若女性患者处于绝经期后期、尚未达到完全绝经状态(连续无月经时间≥24 个月,且除绝经之外无其他原因),且未接受过永久绝育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和 / 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则认为该患者有生育能力。即使患者有不孕史,也需要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即 2 种合适的避孕方法。 年失败率< 1%的非激素类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以及铜质宫内节育器。 注:由于来那度胺治疗患者的静脉和动脉血栓栓塞风险升高,不推荐口服激素联合避孕法。 应结合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患者的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周期禁欲(如推算日历法、排卵期法、症状体温避孕法或排卵后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孕方法和禁欲可靠性信息。 ● 男性: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避免捐精,具体如下: 如果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或已怀孕,男性必须在治疗期间以及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 28 天内、托珠单抗(如适用)、Mosunetuzumab 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以及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 12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在此期间,男性不得捐精。 将根据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和受试者的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价禁欲可靠性。周期禁欲(如推算日历法、排卵期法、症状体温避孕法或排卵后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禁欲可靠性信息。
- •13.中国扩展入组阶段中国的研究中心入组的患者:现居中国大陆的居民。
排除标准
- •任何疾病转化病史和 / 或 DLBCL 病史
- •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患者对来那度胺难治,定义为开始治疗后未见缓解(PR 或 CR),或 6 个月内疾病复发
- •患有活动性 CNS 淋巴瘤或脑膜浸润,或此类病史
- •既往接受标准或试验性抗癌治疗,具体如下:
-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12 个月内有过来那度胺暴露
-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30 天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治疗
-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12 周内接受放射免疫结合物治疗
-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4 周内接受单克隆抗体或抗体-药物结合物治疗
- •–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更短者为准)内接受任何抗癌治疗(试验性或其他)
- •因既往治疗导致的有临床意义的毒性(脱发除外)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尚未痊愈至≤1 级(根据 NCI CTCAE 5.0 版)
- •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 周内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泼尼松(>20 mg)、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类药物
- •– 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 •– 允许使用盐皮质激素控制直立性低血压
- •– 允许单次给予地塞米松治疗恶心或 B 症状
- •对人源化、嵌合或鼠源 MAb 有严重过敏或速发过敏反应史
- •已知对 CHO 细胞生产的生物药剂或 Mosunetuzumab、利妥昔
- •单抗、托珠单抗、来那度胺或沙利度胺制剂中的任何成分(包括甘露醇)过敏
- •既往免疫调节衍生物治疗后有过多形性红斑、≥3 级皮疹或水疱史
- •间质性肺病(ILD)、药物性肺炎和自身免疫性肺炎病史
- •已知在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4 周内发生活动性细菌性、病毒性、真菌性或其他原因的感染,或任何严重感染,需要给予 IV 抗生素治疗
- •已知或疑似慢性活动性 EB 病毒(EBV)感染
- •已知或疑似有 HLH 病史
- •有临床意义的肝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或肝硬化
-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患者乙型肝炎病毒(HBV)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结果必须呈阴性才可入选本研究
- •– 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患者的 HCV PCR 检测结果必须呈阴性方可入选本研究
- •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PML)病史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预计需要在研究期间接种此类减毒活疫苗
- •– 在研究期间或末次给药后,患者 B 细胞未恢复至正常范围前不得接种减毒活疫苗(例如 FluMist®)
- •– 应当只在流感流行季接种灭活流感疫苗
- •患有可能影响研究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的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
- •– 既往根治的任何下列恶性肿瘤:宫颈原位癌、预后良好的乳腺原位导管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
- •– I 期黑色素瘤,低度、早期局限性前列腺癌或入组前已有≥2 年未接受治疗仍处于缓解状态的任何其他既往经治恶性肿瘤
- •患有需要治疗的活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心肌炎、非感染性肺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相关的血管血栓形成、Wegener's 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
- •– 如研究者认为安全,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久远或未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达 12 个月仍控制良好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
- •– 有自体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且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治疗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
- •– 接受胰岛素治疗且病情得到控制的 1 型糖尿病患者可入选本研究
- •– 有疾病相关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病史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 SCT
- •存在可能影响研究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的任何严重、未控制的合并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级或 IV 级心脏疾病、过去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阻塞性肺病或支气管痉挛病史)
- •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8 天内行非诊断性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开始治疗前的 2 次妊娠试验结果(最低灵敏度为 25 mIU/mL)必须呈阴性: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10-14 天和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4 小时内。如果在接受首次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则必须在接受研究治疗前 7 天和第 1 周期第 1 天前 24 小时内进行尿妊娠试验。
- •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存在研究者认为可导致患者不能安全参加并完成本研究的任何严重疾病或异常,或影响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
- •入组前 7 天内 SARS-CoV-2 检测呈阳性。快速抗原检测结果可接受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定义为意向治疗(ITT)人群从随机分组开始至首次出现疾病进展(由 IRC 根据 2014 Lugano 缓解标准确定)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间隔。
时间窗: 截至分析 CCOD 时(预估 2026 年 9 月),既未进展也未死亡的患者和失访的患者将在其末次可评价肿瘤评估日期作删失处理。
次要结局
- ITT 人群基于研究者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截至分析 CCOD)
- ITT 人群的完全缓解率,定义为研究期间 IRC 和研究者根据 PET CT 确定的最佳总体缓解为 CR 的患者比例(截至分析 CCOD)
- ITT 人群的客观缓解率,定义为研究期间 IRC 和研究者确定的最佳总体缓解为 PR 或 CR 的患者比例(末例患者入组后 5 年)
- ITT 人群的总生存期,定义为从随机分组至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之间的时间间隔(截至分析 CCOD)
- 缓解持续时间(DoR),定义为从首次记录到客观缓解(CR 或 PR)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以较早者为准)之间的时间间隔(截至分析 CCOD)
- 完全缓解持续时间(DoCR),定义为从首次记录到 CR 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导致死亡(以较早者为准)之间的时间间隔(截至分析 CCOD)
- 通过 EORTC QLQ-C30 测定的至生理功能恶化和疲乏的时间(截至分析 CCOD)
- 通过 FACT-Lym 评估的至淋巴瘤症状恶化的时间(截至分析 CCOD)
- 至开始接受新的抗淋巴瘤治疗的时间(TTNALT),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开始至首次记录到给予新的抗淋巴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放射免疫治疗或免疫治疗)的时间间隔(截至分析 CCOD)
-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严重程度按照 NCI CTCAE v5.0 确定,CRS 的严重程度根据 ASTCT CRS 分级标准确定 ● 目标生命体征较基线的变化 ● 目标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较基线的变化(截至分析 CCOD)
研究者
储悄悄
F. Hoffmann-La Roche Ltd/Genentech Inc./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研究点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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