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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40432
CTR20240432进行中(未招募)3 期

评价布立西坦片辅助治疗部分性癫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成都奥邦药业有限公司18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2月5日
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3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试验地点
18
主要终点
研究第一阶段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对照组减少的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研究第一阶段: 主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安全性。 研究第二阶段(开放标签扩展研究): 主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Interventional
主要目的
单臂试验
盲法
双盲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6岁 至 80岁(—)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6-80 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
  • 根据 ILAE 分类(1989 年)被确诊为部分性癫痫或癫痫综合征的患者,诊断时间≥24 周;
  • 在筛选前 5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电图(EEG)读数、在筛选前 2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CT)扫描;
  • 在 8 周基线期间(包括 4 周回顾性基线期和 4 周前瞻性基线期)必须有≥8 次部分性发作(根据 1981 年 ILAE 分类,详见附件 1),在每个 4 周基线期内有≥2 次部分性发作,无发作间隔≤21 天;
  • 筛选前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ASMs)至少稳定剂量 4 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苯妥英或扑米酮,需至少稳定剂量 12 周)仍无法控制的部分性发作癫痫患者;
  • 筛选前 4 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扑米酮或苯妥英,需在筛选前至少稳定剂量使用 12 周)至治疗期结束,允许使用的 ASMs 剂量和迷走神经刺激(VNS)(将 VNS 记为伴随的 ASMs)保持不变,苯二氮卓类药物使用(任何适应症)超过每周一次将被视为伴随的 ASMs;
  • 能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能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计划表。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完成 12 周双盲治疗,经研究者评估预期可从布立西坦片长期治疗中获益者。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可靠并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如,有理解能力并且能填写日记卡)、访视计划或用药。

排除标准

  • 既往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Brivaracetam)或左乙拉西坦(LEV)至少 4 周且无效者;
  • 给药前 12 周内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或在给药前 1 周内使用任何剂量的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者;
  • 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说明书中明确有抗癫痫或抗惊厥作用的中药类药物者;
  • 给药前 24 周内使用氨己烯酸或非尔氨酯者;
  • 正在使用任何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CNS)有影响或任何能显著影响布立西坦代谢的药物(CYP2C19 诱导剂:银杏叶制剂、地塞米松、戊巴比妥钠、泼尼松、利福平、利托那韦、圣约翰草)者,除非在给药前已稳定使用至少 4 周,并且预计在治疗期间保持稳定;
  • 8 周基线期癫痫发作类型仅有单纯非运动部分性癫痫发作(1981 年 ILAE 分类);
  • 已知对布立西坦或其辅料成份过敏者,或已知对左乙拉西坦等吡咯烷类药物过敏者;
  • 给药前 1 年内有癫痫持续状态者(癫痫持续状态是指癫痫连续发作之间意识未完全恢复又频繁再发,或发作持续 30 分钟以上不自行停止);
  • 现有或既往有癫痫发作不能准确计数者;
  • 存在心理性非癫痫发作病史或现病史者;
  • 筛选前 24 周内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贝克自杀意念(BSSI)量表进行测评);
  • 患有持续存在的精神疾病(轻度控制障碍除外),或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24 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20 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 分);
  • 筛选时 12 导联心电图显示男性 QTcF≥450ms 或女性 QTcF≥460ms,再重复检测 2 次,3 次 QTcF 平均值仍然异常者(计算公式 QTcF=QT/RR1/3);
  • 筛选前 24 周内有脑血管意外病史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有大动脉瘤,主动脉夹层或夹层动脉瘤病史者;
  • 有支气管痉挛或血管性水肿病史者;
  • 现有重症感染者或晚期肿瘤患者;
  • 有快速进展的脑部疾病者(如:快速进展的认知功能下降、瘫痪等);
  • 严重肾功能不全(eGFR<30 ml·min-1·(1.73m2)-1)者;
  •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 给药前 4 周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中工具性活动的中度疼痛;
  • 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肺栓塞;
  • 给药前 24 周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 给药前 24 周内有符合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附件 2)分级≥ II 级的任何心力衰竭病史;
  • 活动期病毒性肝炎(包括乙肝、丙肝)、其他严重肝病患者或肝功能不全(ALT 或 AST>2 倍正常上限值、TBIL>2 倍正常上限值);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特异性抗体(TP-Ab)检查任何一项阳性者;
  • 既往存在毒品使用史或筛选前有药物滥用史(筛选前 12 周内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 1 年内使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等]);
  • 筛选前 1 年内有酗酒史者,具体指:平均每周饮酒超过 28 单位,1 单位= 360 mL 啤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 45 mL 白酒)者;
  • 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或筛选期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 整个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安全性随访结束)有生育或妊娠计划(包括捐卵、捐精)者,或不同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件 3)者;
  • 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布立西坦或安慰剂出现超敏反应者;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访视时间表或药物用药的依从性较差者;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12 周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 BSSI 量表进行测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研究第一阶段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对照组减少的百分比。

时间窗: 第 12 周治疗期结束

研究第二阶段 1.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开放治疗首次用药开始到末次访视结束) 2.因不良事件退出试验的受试者比例。(开放治疗首次用药开始到末次访视结束)

时间窗: 第 52 周治疗期结束

次要结局

  • 研究第一阶段 应答率 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期降低的百分比及分类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开始至首次、第 5 次、第 10 次部分性癫痫发作的时间 总发作频率较基线期降低的百分比 无癫痫发作的受试者比例 安全性(第 12 周治疗期结束)
  • 研究第二阶段 1.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降低的百分比;(每 3 个月评价一次) 2.应答率 3.至少 6 个月内持续无癫痫发作的受试者百分比; 4.开放治疗期间无癫痫发作率。(第 52 周治疗期结束)

研究者

研究点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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