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症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发起方
- 成都奥邦药业有限公司
- 试验地点
- 18
- 主要终点
- 研究第一阶段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对照组减少的百分比。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研究第一阶段: 主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安全性。 研究第二阶段(开放标签扩展研究): 主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有效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Interventional
- 主要目的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双盲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6岁 至 80岁(—)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6-80 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
- •根据 ILAE 分类(1989 年)被确诊为部分性癫痫或癫痫综合征的患者,诊断时间≥24 周;
- •在筛选前 5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电图(EEG)读数、在筛选前 2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CT)扫描;
- •在 8 周基线期间(包括 4 周回顾性基线期和 4 周前瞻性基线期)必须有≥8 次部分性发作(根据 1981 年 ILAE 分类,详见附件 1),在每个 4 周基线期内有≥2 次部分性发作,无发作间隔≤21 天;
- •筛选前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ASMs)至少稳定剂量 4 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苯妥英或扑米酮,需至少稳定剂量 12 周)仍无法控制的部分性发作癫痫患者;
- •筛选前 4 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扑米酮或苯妥英,需在筛选前至少稳定剂量使用 12 周)至治疗期结束,允许使用的 ASMs 剂量和迷走神经刺激(VNS)(将 VNS 记为伴随的 ASMs)保持不变,苯二氮卓类药物使用(任何适应症)超过每周一次将被视为伴随的 ASMs;
- •能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能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计划表。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完成 12 周双盲治疗,经研究者评估预期可从布立西坦片长期治疗中获益者。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可靠并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如,有理解能力并且能填写日记卡)、访视计划或用药。
排除标准
- •既往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Brivaracetam)或左乙拉西坦(LEV)至少 4 周且无效者;
- •给药前 12 周内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或在给药前 1 周内使用任何剂量的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者;
- •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说明书中明确有抗癫痫或抗惊厥作用的中药类药物者;
- •给药前 24 周内使用氨己烯酸或非尔氨酯者;
- •正在使用任何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CNS)有影响或任何能显著影响布立西坦代谢的药物(CYP2C19 诱导剂:银杏叶制剂、地塞米松、戊巴比妥钠、泼尼松、利福平、利托那韦、圣约翰草)者,除非在给药前已稳定使用至少 4 周,并且预计在治疗期间保持稳定;
- •8 周基线期癫痫发作类型仅有单纯非运动部分性癫痫发作(1981 年 ILAE 分类);
- •已知对布立西坦或其辅料成份过敏者,或已知对左乙拉西坦等吡咯烷类药物过敏者;
- •给药前 1 年内有癫痫持续状态者(癫痫持续状态是指癫痫连续发作之间意识未完全恢复又频繁再发,或发作持续 30 分钟以上不自行停止);
- •现有或既往有癫痫发作不能准确计数者;
- •存在心理性非癫痫发作病史或现病史者;
- •筛选前 24 周内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贝克自杀意念(BSSI)量表进行测评);
- •患有持续存在的精神疾病(轻度控制障碍除外),或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24 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20 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 分);
- •筛选时 12 导联心电图显示男性 QTcF≥450ms 或女性 QTcF≥460ms,再重复检测 2 次,3 次 QTcF 平均值仍然异常者(计算公式 QTcF=QT/RR1/3);
- •筛选前 24 周内有脑血管意外病史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有大动脉瘤,主动脉夹层或夹层动脉瘤病史者;
- •有支气管痉挛或血管性水肿病史者;
- •现有重症感染者或晚期肿瘤患者;
- •有快速进展的脑部疾病者(如:快速进展的认知功能下降、瘫痪等);
- •严重肾功能不全(eGFR<30 ml·min-1·(1.73m2)-1)者;
-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 •给药前 4 周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中工具性活动的中度疼痛;
- •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肺栓塞;
- •给药前 24 周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 •给药前 24 周内有符合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附件 2)分级≥ II 级的任何心力衰竭病史;
- •活动期病毒性肝炎(包括乙肝、丙肝)、其他严重肝病患者或肝功能不全(ALT 或 AST>2 倍正常上限值、TBIL>2 倍正常上限值);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特异性抗体(TP-Ab)检查任何一项阳性者;
- •既往存在毒品使用史或筛选前有药物滥用史(筛选前 12 周内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 1 年内使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等]);
- •筛选前 1 年内有酗酒史者,具体指:平均每周饮酒超过 28 单位,1 单位= 360 mL 啤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 45 mL 白酒)者;
- •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或筛选期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 •整个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安全性随访结束)有生育或妊娠计划(包括捐卵、捐精)者,或不同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件 3)者;
- •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布立西坦或安慰剂出现超敏反应者;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访视时间表或药物用药的依从性较差者;
-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 •12 周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 BSSI 量表进行测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研究第一阶段 12 周治疗期间,试验组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对照组减少的百分比。
时间窗: 第 12 周治疗期结束
研究第二阶段 1.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开放治疗首次用药开始到末次访视结束) 2.因不良事件退出试验的受试者比例。(开放治疗首次用药开始到末次访视结束)
时间窗: 第 52 周治疗期结束
次要结局
- 研究第一阶段 应答率 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期降低的百分比及分类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开始至首次、第 5 次、第 10 次部分性癫痫发作的时间 总发作频率较基线期降低的百分比 无癫痫发作的受试者比例 安全性(第 12 周治疗期结束)
- 研究第二阶段 1.每 28 天部分性癫痫发作频率较基线降低的百分比;(每 3 个月评价一次) 2.应答率 3.至少 6 个月内持续无癫痫发作的受试者百分比; 4.开放治疗期间无癫痫发作率。(第 52 周治疗期结束)
研究者
研究点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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