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81770进行中(未招募)2 期
评价 CT-707 治疗克唑替尼耐药的晚期 ALK 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多中心临床研究
未提供40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22 人开始时间: 2018年10月8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进行中(未招募)
- 入组人数
- 222
- 试验地点
- 40
- 主要终点
- 客观缓解率(ORR):定义为由首次服药至治疗结束,由独立影像评估的最佳 ORR。包含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的病例。疗效评价标准采用 RECIST 1.1 版标准。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 CT-707 治疗克唑替尼耐药的晚期 ALK 阳性 NSCLC 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分配方式
- 非随机化
- 干预模型
- 单臂试验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All
- 接受健康志愿者
- 否
入选标准
- •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小于等于 75 周岁;
- •ECOG PS 评分为 0-2 分;
- •预计生存期不少于 12 周;
- •根据 RECIST V1.1(实体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接受经局部治疗后出现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 •根据国际抗癌联盟 / 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癌症(UICC/AJCC)TNM 分期标准第 8 版(详见附录 17.7),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ALK 阳性 NSCLC[接既往的 ALK 阳性报告(检测方法包括:FISH、NGS、Ventana IHC 及 RT-PCR)]
- •既往接受克唑替尼持续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毒性不可耐受;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无脑转移,或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脑转移患者,或治疗后稳定超过 4 周的脑转移患者
- •患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检测前 14 天内未接受影响以下结果的支持性治疗),定义如下: 肝功能: 无肝转移,血清谷草转氨酶(AST)、血清谷丙转氨酶(ALT)和谷氨酰转移酶(GGT)≤2.5 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则 AST、ALT 和 GGT≤5 倍 ULN; 总血清胆红素(TBIL)≤1.5 倍 ULN。 骨髓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g/L。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30 mL/min(计算公式见附录 17.1)
- •既往任何与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必须已经恢复至≤1 级(脱发除外);
- •所有育龄女性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 3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 •患者同意并有能力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既往使用过克唑替尼以外的其他 ALK 抑制剂;
- •既往细胞毒化疗大于二线;
- •服用试验药物前 3 个月内有以下情况者:心肌梗死、重度 / 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 / 外周动脉旁路移植、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筛选时 ECG 发现 QTc 间期(Fridericia formula 矫正后,即 QTcF)延长,男性> 450 msec,女性>470 msec;或心脏超声检查 LVEF<50%
- •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注:药物可控的心房颤动 / 心房扑动患者,以及起搏器可控的心律失常患者可入选;
- •≥3 级的外周神经疾病(CTCAE 5.0 版);
- •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疾病病史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患者
- •既往间质性肺病史、药物性间质性肺病史、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史,或任何临床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的迹象;
- •胃肠道功能障碍或有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不能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或不良吸收综合症);
- •正接受华法林钠(Coumadin)或任何其他香豆素衍生物抗凝剂治疗的患者,有出血倾向或有凝血障碍的患者;
- •活动性肝炎(乙肝:HBsAg 阳性且 HBV-DNA ≥1000 IU/mL;丙肝: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1000 IU/mL);HIV 抗体阳性;梅毒螺旋抗体阳性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8 周内接受过放射药剂(锶、钐等)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靶向治疗除外),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其他靶向治疗的患者
- •接受以下药物的治疗并且不能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和在研究期间停止使用的患者:已知是 CYP3A 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利福布丁、利福平、利福喷汀、替拉那韦、利托那韦、圣约翰草和酮康唑等。具体见本研究禁止的合并用药);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的患者;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临床上不受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等);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痴呆或因任何原因诊断的癫痫;
- •存在其它恶性肿瘤史(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及治愈的宫颈原位癌除外);
- •已知会对 CT-707 颗粒配方中的任何成分产生过敏反应的患者;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和 / 或申办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ORR):定义为由首次服药至治疗结束,由独立影像评估的最佳 ORR。包含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的病例。疗效评价标准采用 RECIST 1.1 版标准。
时间窗: 研究治疗期的影像学评估为每 6 周(±7 天)评估一次,且不随给药中断而改变。
次要结局
- 客观缓解率(ORR):定义为由首次服药至治疗结束,由研究者评估的最佳 ORR。包含完全缓解(CR)和部分缓解(PR)的病例。(每 6 周(±7 天)评估一次,且不随给药中断而改变;)
- 疾病控制率(DCR):定义为经治疗后获得缓解(PR+CR)和疾病稳定(SD)的病例所占百分比。(每 6 周(±7 天)评估一次,且不随给药中断而改变;)
- 缓解持续时间(DOR):定义为自肿瘤第一次评估为 CR 或 PR 开始到第一次评估为疾病进展(PD)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每 6 周(±7 天)评估一次,且不随给药中断而改变;)
- 无进展生存时间(PFS):定义为首次服药日期至首次记录 PD 的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之间的时间。(每 6 周(±7 天)评估一次,且不随给药中断而改变;)
- 总生存期(OS):定义为首次服药日期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间的时间,失访的患者以他们最后一次取得联系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每 6 周(±7 天)评估一次,且不随给药中断而改变;)
- 不良事件发生率,包括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等,由研究者进行试验药物相关性判断。(第 1 周期每周(±1 天)评估,第 2 周期每 3 周(±3 天)评估;第 3 周期起每 6 周(±3 天)评估一次;)
- PK 参数为 Ctrough。(采血点为第 1 周期第 1 天给药前、第 1、2、4、6 和 8 周期第 21 天给药前。)
研究者
侯登
北京赛林泰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点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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