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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07283
ChiCTR2500107283尚未招募2 期

评价 QL1706 联合贝伐珠单抗在晚期肝细胞肝癌患者一线 PD-1/PD-L1 单抗联合 TKI 治疗失败后二线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临床研究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8月17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尚未招募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探索 QL1706 联合贝伐珠单抗二线治疗 PD-1/PD-L1 单抗联合 TKI 耐药的晚期 HCC 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 年龄:≥18 岁且≤75 岁;
  •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经病理组织学和 / 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肝细胞肝癌;
  • 患者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后治疗失败,治疗失败的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末次治疗后的 3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可耐受;
  • 注:一线标准治疗药物需包括经 NMPA 批准拥有晚期肝细胞肝癌一线适应症的 PD-1/L1 单抗(包括但不限于替雷利珠单抗、阿替利珠单抗、信迪利单抗、卡瑞丽珠单抗等)和小分子 TKI(包括但不限于多纳非尼、仑伐替尼等)
  •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2 分;
  • 肝功能 Child-Pugh A 级;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考虑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如 ALP 升高、高尿酸血症、血糖升高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等;或血红蛋白降低但≥90 g/L 除外);
  •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
  • 筛选期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输血、不允许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和 / 或升血小板药前提下,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以下标准: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 g/L;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 ULN),无肝转移者 AST 和 ALT 均≤2.5 ULN,有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均≤5.0 ULN;c)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ULN;
  • 尿蛋白≤2+或≤1000mg/24h;
  • 合并腹水患者无明显症状且无需临床干预;
  •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清或尿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管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等抗肿瘤治疗或参与过其它临床研究;
  • 既往接受过贝伐珠单抗治疗;
  • 既往使用过抗 CTLA-4 单抗治疗;
  •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须排除;
  •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治疗(>10mg/天强的松,或等量的其他皮质激素);吸入或局部应用激素,或因肾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生理替代剂量的激素治疗除外;
  •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根据 CSCO 指南定义的≥3 级 irAE 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须排除;
  •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 级(CTCAE 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2 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等;
  • 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450 msec 或女性 QTc>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I 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除外;
  •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5 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如乳腺原位癌等;
  • 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a)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ol/L),b)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 和 / 或舒张压 ≥ 90 mmHg),c)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 筛选前 6 个月内需要治疗干预的不稳定的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 有临床症状或影像学证据提示脑转移的患者;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 拷贝数>103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检测下限);
  •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
  • 无法配合临床试验要求的精神类疾病或药物滥用史患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QL1706 治疗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
  • 疾病控制率
  • 12 个月无进展生存率
  • 12 个月生存率
  • 严重不良事件
  • 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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