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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14039
ChiCTR2500114039已完成不适用

伏美替尼联合化疗或伏美替尼单药一线治疗 EGFR 突变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脑转移患者的多中心探索性临床研究

东莞市人民医院国家重点专科建设临床研究专项基金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60 人开始时间: 2024年6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不适用
状态
已完成
发起方
入组人数
60
试验地点
3
主要终点
无进展生存期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探索伏美替尼不同剂量 80mg 每天一次、160mg 每天一次以及伏美替尼 80mg 每天一次联合标准含铂化疗治疗 EGFR 突变脑转移 NSCLC 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观察性研究
主要目的
队列研究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在任何研究具体程序之前提供知情同意;
  • 年龄在 18 岁以上以及 75 岁以下(含 18 岁以及 75 岁);
  • ECOG 体力状况评分为 0-1 并且在入组之前 2 周没有恶化,预期寿命为≥12 周;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 (AJCC) 第 8 版 TNM 分期为 IV 期];
  • 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或认定的组织学或细胞学报告证实为存在 EGFR 19DEL 或 L858R 突变,以上突变可单独存在或共同存在;
  • 患者在研究药物治疗开始前未接受过针对晚期 / 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标准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者试验性药物治疗;接受过辅助治疗或新辅助治疗(化疗和 / 或放疗)的患者,如果治疗后 6 个月内没有进展,允许入组;对于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或胸膜腔灌注治疗) 的患者,如果局部治疗范围内的病灶为非靶病灶,允许入组;
  • 经研究者确认,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一处既往未经过照射,也没有在筛选期接受过组织活检,可准确测量的 CNS 转移病灶;
  •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态下):
  •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 ②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③ 血红蛋白≥90 g/L;
  • ④ 肝功能:总胆红素≤1.5×参考值上限(ULN)( 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AST)≤2.5×ULN;
  • ⑤ 肾功能:血清肌酐≤1.5 倍 ULN 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采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
  • ⑥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 INR 和 APTT 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 ⑦ 心脏超声检测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在开始研究药物前至少 2 周,女性受试者应采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见限制规定),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并且在开始给药前没有正在进行的母乳喂养。 男性受试者应该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见限制规定)。 
;

排除标准

  • 1.存在小细胞肺癌成分;
  • 2.已知对于伏美替尼的有活性或无活性辅料或有试验药物类似结构或类别的药物的超敏反应史;
  • 3.有确证的 EGFR 外显子 20 插入突变;
  • 4.在研究药物治疗开始前,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的患者:
  • 任何 EGFR-TKI 治疗;
  • 接受过胸膜腔内灌注治疗的患者,需在胸腔积液稳定后 28 天及以上才可入组;
  •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照射区域≥30%骨髓或广范围的放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局部放疗或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证的中药及中成药制剂,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
  •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 QTc 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且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
  • 首次给药前,停用其他临床试验性药物的时间未满 5 个半衰期或 2 个月(以较长者为准);
  • 5.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 / 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标准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者试验性药物治疗等)的患者,其中新辅助及辅助治疗参照入组标准 6;
  • 6.研究药物治疗开始时,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未恢复至≤ CTCAE 1 级,脱发或者化疗引起的≤ CTCAE 2 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
  • 7.接受过脑转移局部放疗的患者,需在放疗结束后,脑转移症状稳定 14 天及以上才能入组;
  • 8.最近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
  • 9.有难治性恶心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研究药物,或既往行大肠癌切除术等妨碍伏美替尼充分吸收的情况;
  • 10.存在任何重度或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证据,包括未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和活动性出血等,研究者认为任何不利于患者参与研究或破坏方案的依从性,或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在内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任何接受静脉注射治疗感染的患者;活动性乙肝感染至少包括所有基于血清学评估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的患者);
  • 11.间质性肺病病史、药物引起的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的既往病史或活动性间质性肺病的任何证据;
  • 12.通过裂隙灯评价进行眼科检查确诊的角膜损伤的任何证据;
  • 13.缺乏足够的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入组实验室检查抽血前 2 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 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 谷丙转氨酶> 2.5 倍 ULN;谷草转氨酶>2.5 倍 ULN;总胆红素> 1.5 倍 ULN,或肝转移患者 AST 和 / 或 ALT > 5 倍 ULN;
  • 血清肌酐>1.5 倍 ULN,肌酐清除率<50 mL/min [由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测量或计算]);
  • 国际标准化比(INR)> 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 14.以下任何心脏标准:
  • 静息状态下,3 次心电图(ECG)检查获得的平均静息校正 QT 间期(QTc)>470 毫秒,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详见附录 9;
  • 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静息心电图的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心脏传导阻滞和二度心脏传导阻滞;
  • 可能增加 QT 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任何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 40 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或已知延长 QT 间期的任何伴随用药;
  • 心功能评估:LVEF<50%,最近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病史或冠脉搭桥手术史或心功能不全等级≥NYHA 2;
  • 16.由研究者判定的不能参加本研究的患者,如大概率无法遵守研究章程、约束和要求的患者;或研究者酌情判断的其他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伏美替尼标准剂量组(80mg)

伏美替尼高剂量组(160mg)

伏美替尼(80mg)联合化疗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无进展生存期

次要结局

  • 安全性指标
  • 中枢神经系统客观缓解率
  • 疾病控制率
  •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控制率
  • 中枢神经系统无进展生存期
  • 1 年中枢神经系统无进展生存率
  • 2 年中枢神经系统无进展生存率
  • 客观缓解率

研究者

发起方
东莞市人民医院国家重点专科建设临床研究专项基金

研究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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