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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12702
CTR20212702进行中(未招募)1 期

评估 GNC-035 四特异性抗体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和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 / 药效动力学及抗肿瘤活性的开放性、多中心、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9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58 人开始时间: 2021年11月2日
相关药物

试验速览

阶段
1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58
试验地点
9
主要终点
Ia 期: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Ia 期(拟入组 58 例受试者:29 例复发 / 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和 29 例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观察 GNC-035 在复发 / 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慢淋巴白血病、急淋白血病、急髓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EBV+淋巴瘤、滤泡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等))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GNC-035 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未达到 MTD 情况下的最大给药剂量(MAD)。并评估 GNC-035 在复发 / 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和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疗效。 Ib 期(实际入组人数将根据疗效和安全性进行调整):进一步观察 GNC-035 在 Ia 期推荐剂量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II 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并评估 GNC-035 在复发 / 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对于复发 / 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18 岁且≤75 岁
  •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复发 / 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复发 / 难治性急性 B 淋巴细胞白血病或复发 / 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 对于复发或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SLL),具体包括:
  • 经过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后复发的患者,或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的患者;
  •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 / 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
  • 对于其他复发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具体包括:
  • 首次复发,二线治疗期间仍有进展的患者;
  • 二线或多线治疗后复发的患者;
  • 难治性的患者指经过标准或当前临床上通常选择的联合治疗方案足剂量、足周期使用后无缓解或进展,更换二线方案后仍无缓解或进展;
  •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 / 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患者。
  • 复发或难治性急性 B 淋巴细胞白血病,具体包括:
  • 难治性 ALL 的定义:骨髓和外周血疗效标准诱导结束未能取得 CR;
  • 复发 ALL 的定义:已取得 CR 的患者外周血或髓外又出现原始细胞(比例>5%),或出现髓外疾病;取得 CR 的患者又出现纵隔肿大;
  • 特殊情况:对于复发次数≥2 次、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微小残留病(MRD)呈持续阳性的 ALL 成年患者尚无明确划分标准,但大部分临床试验将该类患者划分为难治性病例。
  •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 / 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急性 B 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
  • 复发 / 难治性髓系白血病(AML),符合以下一项即为复发 / 难治性 AML 具体包括:
  • 经 2 个疗程标准方案治疗无效的初治者;
  • 完全缓解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 个月内复发者;
  • 12 个月后复发但经常规化疗无效者;
  • 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 / 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 / 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 若费城染色体阳性(Ph+)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对 1 代和 / 或 2 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不耐受或治疗失败,则符合条件;若患者 T315I 突变阳性,则无需行 TKI 挽救治疗;
  • 对于非霍奇金淋巴瘤,在筛选期具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 或结外病灶要求任一长径>1.0cm);
  • CLL/SLL:外周血白血病细胞≥5.0×109/L;或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
  • WM:IgM﹥2×ULN;
  • 对于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形态学评估骨髓中淋巴母细胞≥5%;
  • 对于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形态学评估骨髓中原始细胞≥5%;
  •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2 分;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脱发除外);
  •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功能(仅针对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在筛选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2 周内未使用长效升白针)和药物纠正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0×109/L(受试者如伴骨髓浸润者则需≥0.5×109/L);血红蛋白≥80 g/L(受试者如伴骨髓浸润者则需≥70g/L);
  • 血小板计数≥50×109/L;
  • 肝脏功能:在筛选前 7 天内未使用保肝药物纠正的情况下,总胆红素≤1.5 ULN(Gilbert’s 综合征≤3 ULN),转氨酶(AST/ALT)≤2.5 ULN(肝脏发生肿瘤浸润性改变受试者≤5.0 ULN),和 / 或碱性磷酸酶≤5 ULN;
  • 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以研究中心的计算标准);
  • 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1.5g/L;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从首次给药前 7 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直至末次给药后 12 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 / 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 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
  • 对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 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已经接受过标准治疗后有影像学证实或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的疾病进展;或受试者为难治的实体瘤患者,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存在标准治疗的禁忌症;
  •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体力状况评分 ECOG<1 分;
  • 研究者判断的预期生存期>3 个月;
  • 骨髓功能满足如下要求: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x109/L,血小板计数>80×109/L,血红蛋白>90g/L。
  • 肌酐(Cr)<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 (以研究中心的计算标准) ,尿蛋白<2+或<1000mg/24h(尿液)。
  • 肝功能如下满足如下要求:
  • a.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 <3.0xULN(肝脏发生肿瘤浸润性改变受试者<5.0ULN)
  • 另有 4 项未显示

排除标准

  • 对于复发 / 难治性血液系统肿瘤:
  • 本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拟行大手术的患者(“大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 根据 NCI-CTCAE v5.0 定义为≥3 级的肺部疾病: 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 的患者(既往患有间质性肺炎, 现已恢复的除外) ;
  • 筛选前 4 周内发生全身性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真菌、细菌、病毒所致的重症肺炎、菌血症或严重的感染并发症等;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 Crohn’s 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 综合征、多血管炎肉芽肿病、Graves 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é综合征)等。下列情况除外:I 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等;
  •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检测≥10e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ULN);
  •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左心室射血分数≤45%,或 1 年内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
  • a.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 b. 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 c. 目前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者;
  • d. 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f>450 msec 或女性 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及需要医学干预的心律失常;
  • e. 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 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有过敏史或对 GNC-035 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 妊娠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 既往患有或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瘫痪、脑卒中(影像学提示为“腔隙性脑梗死”但无需治疗者除外)、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等;
  •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侵犯的;
  •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 在开始 GNC-035 治疗前 12 周内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uto-HSCT);
  •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GNC-035 治疗前 2 周内使用环孢霉素、他克莫司等;GNC-035 治疗前 2 周内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长于 14 天,每天稳定剂量>30mg 的强的松或者等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
  • 在开始 GNC-035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化疗和小分子靶向药物;
  • 在开始 GNC-035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抗 CD20 或抗 CD79b 治疗且仍有应答;对于 ALL 患者,在开始 GNC-035 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 TKI、抗 CD19 或抗 CD22 等治疗且仍有应答,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安进倍林妥莫单抗(CD19×CD3)、伊珠单抗-奥唑米星(CD22-ADC)治疗;
  • 在开始 GNC-035 治疗前 12 周内接受过 CAR-T 治疗;
  • 在本试验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 对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 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且在入组前 1 周未完成治疗的患者,用于穿刺或活检的预防性使用抗生素者除外;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 检测>10c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ULN);
  • 先前抗肿瘤治疗所产生的毒性未降低到 CTCAE v5.0 版本中定义的 1 级(骨髓抑制相关的症状除外,如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贫血、血小板减少症)或纳入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和研究者 / 申办方认为允许纳入、先前抗肿瘤治疗产生的不可逆毒性除外(定义为稳定存在>2 月);既往使用过免疫治疗的患者中,发生过 irAE,且按指南建议不能再使用免疫治疗的患者;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风险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可能累及中枢神经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Crohn's 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 综合征、多血管炎肉芽肿病、Graves 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é综合征)等。下列情况除外: 1 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癫风等;
  • 根据 NCI-CTCAE v5.0 定义为>3 级的肺部疾病,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或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
  • 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 1 年内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
  • a.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 b.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 c.目前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者;
  • d. QT 间期延长(男性 QTcf>450 mscc 或女性 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及需要医学干预的心律失常;
  • e.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 既往患有或伴有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
  • 在首次给药的 14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分子靶向治疗等。28 天内接受过放疗、抗体治疗(如 PD-LI)、研究药物者;
  • 本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拟行大手术的患者(“大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IIg 或舒张压>100 mmllg);
  • 既往患有或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瘫疾、脑卒中(影像学提示为“腔隙性脑梗死”但无需治疗者除外)、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
  • 在本试验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的研究药物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a 期: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时间窗: 第 1 周期,共观察 2 周

Ia 期: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给药剂量(MAD)

时间窗: 第 1 周期给药结束时

Ia 期:治疗过程中不良事件(TEAE)及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时间窗: 试验期间持续监测

Ib 期:II 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

时间窗: 试验结束后

次要结局

  • 治疗过程中不良事件(TEAE)及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试验期间持续监测)
  • ORR(客观缓解率)、OS(总生存率) 、PFS(无进展生存期)、DOR(缓解持续时间)(用药第 1 年,在 C3D1 给药前 3 天内、第 4 周期给药结束 14±3 天各一次,随后每 2 个月±3 天检查 1 次。用药第 2 年,每 4 个月±3 天检查一次。)
  • 药代动力学(PK)参数:Cmax、Css、Tmax、AUC0-inf、AUC0-t、CL、T1/2 等(停药后即刻、10min、20min、30min、1h、2h、4h、8h、12h、24h)
  • 抗 GNC-035 抗体(ADA)发生频率和滴度(给药前及给药、随访、出组期间)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姜振洋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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