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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100046383
ChiCTR2100046383进行中(未招募)2 期

卡瑞利珠单抗联合多西他赛和铂类或甲磺酸阿帕替尼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鳞癌的多中心、前瞻性、双队列 II 期临床研究

自筹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78 人开始时间: 2021年5月3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发起方
入组人数
178
试验地点
1
主要终点
总生存期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价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铂类和多西他赛或甲磺酸阿帕替尼一线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鳞癌患者的总生存期(OS)。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非随机对照试验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1.年龄 18-75 周岁,性别不限;
  •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且无法通过局部治疗根治的初诊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鳞癌(肿瘤原发部位为口咽、口腔、下咽以及喉部),复发或转移阶段没有接受过任何抗肿瘤系统治疗(允许作为局部晚期肿瘤治疗的一部分,且治疗结束至签署知情前需要 6 个月以上);
  • 3.ECOG 评分为 0 或 1 分;
  • 4.预期生存期≥12 周;
  • 5.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放射治疗过的病灶,如果发生疾病进展,也可作为测量病灶;
  • 6.可提供检测 PD-L1 的肿瘤组织(2 年以内的石蜡标本或新鲜肿瘤组织);
  • 7.口咽癌患者提供 P16 的检测状态,采用 IHC 方法;
  • 8.患者可有脑 / 脑膜转移史,但必须在研究开始前经过局部治疗(手术 / 放疗),并且临床稳定至少 3 个月(允许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使用过皮质类固醇药物,但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需停用);
  • 9.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14 天):
  • (1)骨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 ≥ 100×10^9/L, 血红蛋白(HB) ≥ 9g/dL (检测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接受成分血);
  • (2)肝脏: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 倍正常值上限(如有肝转移, 允许 AST、ALT≤5 倍正常值上限);
  • (3)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且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
  • (4)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正常值上限(仅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应该使抗凝剂处于治疗要求的范围内);
  • (5)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同时考察 FT3、FT4 水平,如 FT3 及 FT4 水平正常,可以入组)尿蛋白≤1+,若尿蛋白>1+,需收集 24 小时尿蛋白测定,其总量需≤1 克;
  • (6)心脏功能正常,即心电图检查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心脏超声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大于 50%;
  • 10.有生殖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试验药物首次用药前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 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必须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使 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 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 90 天;
  • 11.受试者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 1.针对于局部晚期头颈鳞癌的系统性治疗后,6 个月之内发生进展;
  • 2.既往有鼻咽癌原发肿瘤史;
  • 3.含铂治疗不耐受(仅针对队列 A);
  • 4.先前接受过含铂的治疗方案且疾病进展(仅针对队列 A);
  • 5.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了或正在参加其他药物 / 疗法临床试验的患者;
  • 6.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 4 周内进行 / 接受了大型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此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活疫苗接种、免疫治疗,2 周内进行了放疗;
  • 7.同时接受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 8.患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白癜风可纳入;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患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 9.患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入组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 10.过去 5 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早期前列腺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 1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造血刺激因子,如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 12.既往接受过 PD-1/PD-L1/PD-L2/CTLA-4 抗体或针对 T 细胞受体的激活或抑制性药物(例如 OX40,CD137)的治疗;
  • 13.经影像学诊断,存在活动性或不可控制的转移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病灶;
  • 14.HIV 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 15.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如 HBsAg 或 HBcAb 阳性,加测 HBV DNA(测定结果高于正常值范围上限),如 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加测 HCV RNA(测定结果高于正常值范围上限);
  • 16.已知会对重组人源化 PD-1 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 17.伴有临床症状且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 18.活动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肺炎、阻塞性肺病、哮喘)或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
  • 19.具有任何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持续性或活动性(严重)感染; 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血压持续大于 150/90mmHg);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心脏疾病(纽约心脏学会定义的 III/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脏传导阻滞);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出现过如下情况: 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 心肌梗死; 严重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心绞痛; 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栓塞;
  • 20.曾接受过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 21.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 22.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 23.研究者判断有其他情况导致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患者。
  • 24.队列 B 的附加排除条件:
  • (1)入组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头颈部位(包括颈部、锁骨上以及锁骨下淋巴结)的再次放疗;
  • (2)具有肿瘤包绕、侵犯或浸润大血管,侵及皮肤或粘膜腔,或者肿瘤病灶出现破溃出血;
  • (3)既往接受过 VEGF/VEGFR 为靶点的抗血管药物治疗;
  • (4)已知会对甲磺酸阿帕替尼及其任何辅料过敏者;
  • (5)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 mmHg 或者舒张压≥90 mmHg);
  • (6)患者有任何影响受试者吞服药物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试验药物在体内处置过程(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情况;
  • (7)凝血功能异常(INR>2.0、PT>16s),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
  • (8)入组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日咳 / 咯血 2.5ml 及以上、消化道出血、有出血危险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基线期若大便潜血阳性,可复查,复查后若仍为阳性,需要进行胃镜检查,若胃镜提示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则不能入组(入组前 3 个月及以内接受胃镜检查排除此类情况者除外);
  • (9)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人,凝血机能障碍,血小板减少等)。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A 组

卡瑞利珠单抗联合化疗

B 组

卡瑞利珠单抗联合阿帕替尼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总生存期

次要结局

  • 无进展生存期
  • 客观缓解率
  • 持续缓解时间
  • 疾病控制率
  • 安全性
  • 生活质量评分

研究者

发起方
自筹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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