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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30858
CTR20230858进行中(未招募)1/2 期

评价 BPB-101 双抗注射液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 I/II 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4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388 人开始时间: 2023年3月23日

试验速览

阶段
1/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388
试验地点
4
主要终点
BPB-101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RP2D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评价 BPB-101 双抗注射液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平行分组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患者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 18-75 周岁,男性或女性均可。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有效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剂量递增阶段不限制纳入的瘤种,剂量扩展阶段,纳入的瘤种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食管癌、结直肠癌、子宫内膜癌、黑色素瘤、膀胱癌和乳腺癌(实际入组的瘤种可根据已有的数据进行确定)。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分。
  •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剂量递增阶段(Ia 期)入组的受试者具有可评估病灶,剂量扩展阶段和临床扩展阶段(Ib 和 II 期)入组的受试者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血管介入等)的病灶是唯一病灶,则需证实该病灶发生进展,否则会被记录为非靶病灶。
  • 在首次用药前有良好的造血和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检测前 14 天内未进行输血或使用成分血或造血刺激因子):
  •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 g/dL(90 g/L);
  • b.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应≤ 2×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应≤5×ULN;
  • c. 血清肌酐≤1.5×ULN;若肌酐>1.5×ULN,则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ockcroft -Gault 公式)≥50 mL/min;
  •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凝血酶原时间≤1.5 × 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 育龄期女性患者需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测试且结果为阴性。育龄期女性患者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同意在研究期间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直至末次用药后 6 个月。

排除标准

  •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及辅料过敏,或既往对任何大分子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 筛选前 3 个月接受过抗 PD-1 或 PD-L1 抗体、或既往接受过靶向 TGF-β或 TGF-β受体的治疗、或接受过靶向 GARP 靶点的治疗。
  •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如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不影响疗效评价前提下,可接受对孤立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治疗(如局部手术或放疗)。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1)口服嘧啶类或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的应用距离首次用药超过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最长时间为准);
  • 2)使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距离首次用药超过 6 周。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4 周内,受试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包括原发性肿瘤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不包括血管通路建立操作),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 2018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
  •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或研究期间仍需要系统性使用免疫抑制类药物治疗的患者,但皮质类固醇喷鼻剂、吸入剂或≤10 mg/日全身性泼尼松及相当用量同类药物治疗除外。
  • 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除研究疾病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 存在有症状且需要干预的中枢神经转移、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脊髓压迫。首次用药前有症状但经治疗后疾病稳定≥4 周的脑转移患者除外。
  • 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受试者,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给药前 2 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内脏出血者。
  • 存在大量且未控制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患者。
  • 首次用药前 2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剂量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 a. 研究者判定为临床上不能控制的高血压(如血压>160/100 mmHg;注意,若是孤立的读数升高,但经判定为可控制的高血压时可入选);
  •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况:
  • a.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 级或 IV 级);
  • b. 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注:药物可控的心房颤动 / 心房扑动受试者,以及起搏器可控的心律失常受试者可入选;
  • c. 重度 / 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 / 外周旁路移植,或心肌梗死;(注:重度心绞痛为加拿大心血管病学会分级 III 级或 IV 级)
  • d. 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短暂性心肌缺血;
  • e. 其他任何动脉血栓或栓塞性事件。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患有严重的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用药前 1 周内静脉使用过持续 7 天以上的全身抗感染治疗。
  • 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CTCAE 5.0 规定的≤1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定无安全性相关风险的毒性除外)。
  • 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或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
  • 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史。
  • HIV 抗体阳性或活动性梅毒感染(即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非梅毒螺旋体抗体滴度检测结果阳性且需要抗梅毒治疗者)。
  • 具有活动性乙肝、丙肝。活动性乙肝和丙肝定义:活动性乙肝: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定量结果高于或等于 1000 IU/mL;活动性丙肝:Hep C Ab 结果为阳性,且 HCV RNA 阳性(以当地实验室检测值为标准)。
  • 首次用药前 18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注:允许接种灭活病毒疫苗。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是允许的。允许接种灭活的新冠疫苗,但首次用药前需要洗脱 1 周)。
  •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影响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如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病史、酗酒或其他成瘾史),或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如实验室异常结果、临床上有活动性憩室炎、腹内脓肿)。
  • 不能够或不愿意遵从方案中列出的研究和 / 或随访程序。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BPB-101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RP2D

时间窗: 研究期间

BPB-101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时间窗: 首次给药后 21 天内

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及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和其他检查的异常变化。

时间窗: 首次用药至末次用药后 30 天

次要结局

  • 药代动力学特征(首次用药至治疗结束)
  • 免疫原性指标(首次用药至治疗结束)
  • 初步疗效(第 1 年内每 6 周,第二年及以后每 12 周)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顾唯芝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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