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11872
已完成
1 期
INV-1120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首次人体、开放式、I期(剂量递增)临床试验
未提供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18 人2021年7月30日
概览
- 阶段
- 1 期
- 干预措施
- 未指定
- 疾病 / 适应症
- 未指定
- 发起方
- 未提供
- 入组人数
- 18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观察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确定INV-112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II期剂量(RP2D),评估其剂量限制毒性(DLT)。
- 状态
- 已完成
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主要研究目的 观察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确定INV-112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II期剂量(RP2D),评估其剂量限制毒性(DLT)。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INV-1120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达到稳态后的药代动力学 (PK)特征; 初步评估不同剂量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效应( 以RECIST v1.1标准为依据 ),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研究者
叶沛珍
佛山市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 •年龄在18至75岁之间,性别不限;
- •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ECOG评分:0或1;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不能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的实体瘤,在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
- •根据RECIST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或MRI)可评估病灶;
- •育龄女性:必须在开始治疗前7天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且处于非哺乳期(筛选期建议采用血妊娠结果,研究期间可接受尿妊娠结果);外科手术绝育或治疗期间及结束后的3个月内采取避孕措施(所有入组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
-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从第1次接受治疗至最后1次接受治疗3个月内,不能捐献精子;
- •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和接受口服药物;
- •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
排除标准
- •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肿瘤免疫治疗导致的严重免疫不良事件)或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激素(>泼尼松等效剂量10mg/日),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2年内非活动性的白癜风、牛皮癣、治疗后的儿童哮喘/过敏性疾病,或使用替代疗法/非免疫抑制已控制的甲状腺疾病除外);
-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不需要长期糖皮质激素治疗、或抗惊厥药物或甘露醇脱水降颅压等药物治疗除外),癫痫发作,脊髓压迫,或癌性脑膜炎;肿瘤脑原发/转移灶的对症治疗,比如安定、卡马西平或丙戊酸钠等镇静、抗癫痫/惊厥药物或者甘露醇脱水降颅压药物使用者,应排除;
- •根据研究者判断,任何无法控制的严重临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入组前(≤4周)存在≥2度活动性感染、难治性高血压 ),代谢性疾病;
- •有以下任何病史(开始治疗前≤6个月):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的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上有严重心脏病患者, 包括以下任何患者:
- •严重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
- •LVEF <50%(ECHO或MUGA);
- •临床上重要的心脏病,例如NYHA标准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 •采用Fridericia公式,QTc间隔≥470毫秒(女性)和≥450毫秒(男性)的患者 (测定3个QTc值并取平均值);
- •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的受试者(包括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及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包括: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观察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确定INV-112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II期剂量(RP2D),评估其剂量限制毒性(DLT)。
时间窗: 每周期(28天)评估一次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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