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1813招募中3 期
一项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中评价奥希替尼联合或不联合 Datopotamab Deruxtecan(Dato-DXd)作为一线治疗的 III 期、开放性、随机研究(TROPION-Lung14)
Daiichi Sankyo, Inc./
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Baxter Oncology GmbH15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4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4年5月27日
试验速览
- 阶段
- 3 期
- 状态
- 招募中
- 发起方
- 试验地点
- 152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安全性导入期主要目的:评估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在所有接受给药的安全性导入期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随机化期主要目的:通过评估 BICR 评估的 PFS 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优效性。 次要目的:通过评估 OS 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优效性;通过评价 CNS PFS 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在基线时存在 CNS 转移的参与者中对 CNS 转移的疗效;通过评价研究者评估的 PFS 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通过评估 ORR 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基线时存在可测量病灶的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通过评估 DoR 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基线时存在可测量病灶的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预防 CNS 转移的疗效;通过评估 PFS2 证明奥希替尼联合 Dato-DXd 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Interventional
- 主要目的
- 平行分组
- 盲法
- 开放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岁 至 无上限(—)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签署 ICF 时,参与者必须≥18 岁。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非鳞状 NSCLC。如果主要组织学类型为腺癌,则允许混合组织学类型的 NSCLC。小细胞肺癌和 NSCLC 的混合组织学类型、以及肉瘤样变体的 NSCLC 不符合入选标准。
- •随机化时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 IIIB 或 IIIC 期或 IV 期转移性 NSCLC 或复发性 NSCLC(基于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 版)。
- •参与者既往不得针对 IIIB、IIIC 或 IV 期 NSCLC 接受过 EGFR TKI 或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允许既往接受过辅助和 / 或新辅助治疗(靶向治疗、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试验用药物)或根治性放疗 / 放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包含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试验用药物的治疗方案,前提是疾病复发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间隔至少 12 个月。
- •经 CLIA 认证(美国研究中心)或通过当地法规认证(美国以外)的当地实验室评估或通过中心前瞻性组织检测评估,肿瘤至少携带已知与 EGFR-TKI 敏感性相关的 2 种常见 EGFR 突变之一(Ex19del 或 L858R),单独或联合其他基因组改变,可能包括 EGFR T790M。
- •对于入组随机化期的参与者,强制要求提供未染色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且数量足以允许中心确认 EGFR 突变状态。确认没有可用肿瘤组织样本的参与者经研究团队评估确认后可入组研究。详细要求参见第 8.8.1.1 节。
- •WHO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且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无恶化。
- •基线时至少存在 1 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其可作为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靶病灶,该病灶在基线时采用 CT(首选)或 MRI 准确测量的长径≥10 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 mm)且适合准确重复测量。选定用于筛选活检的新采集肿瘤病灶不应选为 TL,除非活检后至少间隔 14 天再进行影像学检查,确保其有时间愈合。(详见附录 F)。
- •有充分的骨髓储备且器官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 •a) 血红蛋白≥90 g/L(在筛选评估前 1 周内不允许输注红细胞)。
-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在筛选评估前 1 周内不允许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 •c) 血小板计数≥100×109/L(在筛选评估前 1 周内不允许输注血小板)。
- •d) 血清白蛋白≥2.5 g/dL。
- •e) 总胆红素≤1.5×ULN 或存在已证实的吉尔伯特综合征(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的情况下≤3×ULN。
- •f) 除 HBV 背景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对于肝脏转移参与者,ALT 和 AST ≤5×ULN。HBV 背景下的要求参见排除标准 9。
- •g) 通过 CKD-EPI 方程确定的 eGFR ≥30 mL/min/1.73m2
- •h) 通过 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的 CrCL≥50 mL/min(使用实际体重)或根据当地指南通过 24 小时尿液采集进行测定。
- •最低体重为 30 kg。
- •男性和 / 或女性(出生时性别),包含所有性别认同。参与者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参与者可采取的避孕措施的规定;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录 G。
- •i) 从入组研究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 Dato-DXd 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除女性伴侣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外,男性参与者应使用避孕套加其他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
- •ii) 从 Dato-DXd 和奥希替尼首次给药开始,男性参与者应在本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 Dato-DXd 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避免其伴侣怀孕,且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应考虑在本研究中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保留精子。
- •iii)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定义参见附录 G。
- •iv) 对于正在接受 HRT 且不确定绝经状态的女性,研究期间如希望继续接受 HRT,则要求其使用一种规定的 FOCBP 应采取的避孕措施。否则,必须终止 HRT,以便在研究入组前确认绝经后状态;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录 G。
- •v) 从入组研究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 Dato-DXd 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 7 个月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必须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录 G。在筛选期间,所有 FOCBP 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vi) 从 Dato-DXd 和奥希替尼首次给药开始,女性参与者在本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 Dato-DXd 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 7 个月内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出卵子自用。应考虑在本研究中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保留卵子。
- •能够按附录 A 所述提供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 •在采集支持基因组计划的可选基因组计划研究样本之前,提供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基因组计划知情同意(参见附录 D)。
- •所有人种、性别和族群均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排除标准
- •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任何疾病(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出血疾病)证据、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研究者认为这些因素不利于参与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
- •患有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药物制剂或既往进行过重大肠道切除术,可能妨碍奥希替尼充分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
- •有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复发的潜在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外情况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
-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改善至≤1 级或基线水平。注:存在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一些慢性、稳定的 2 级毒性(定义为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3 个月内未恶化至>2 级,且通过 SoC 治疗可控制)的参与者可入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 •(a) 化疗引起的神经病。
- •(b) 既往免疫治疗的残留毒性:1 级或 2 级内分泌疾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 型糖尿病、高血糖症、肾上腺功能不全或肾上腺炎;以及皮肤色素减退(白癜风)。
- •注:可能会纳入存在研究者认为可合理预计不会因研究干预治疗而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的参与者。
- •脊髓压迫和 / 或不稳定的脑转移。
- •对于已完成局部治疗的脑转移稳定的参与者,确保无症状、目前无需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治疗、必须已从局部治疗的急性毒性反应(如头晕和颅内压升高体征)中痊愈,且完成局部治疗和糖皮质激素 / 抗惊厥药治疗后神经功能状态稳定至少 2 周,方可入组研究。
- •在随机化前至少 7 天内状态稳定且目前无需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治疗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性脑转移参与者可能有资格入选,前提是研究者认为该患者不需要立即针对脑转移进行局部治疗。
- •存在显著的第三间隙液体潴留(例如腹水或胸腔积液),且不适合进行所需的重复引流。
- •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
- •存在活动性或未受控制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如果参与者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 •(a) 丙型肝炎感染史,且在过去 4 周内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 HCV 病毒载量低于检测限,并且转氨酶值正常;或者,若存在肝转移,转氨酶异常且 AST/ALT<3×ULN,但该异常并非归因于 HCV 感染。
- •(b) 接受过 HBV 疫苗接种且仅 HBs 抗体阳性,无肝炎临床体征
- •(c) HBsAg 阴性且抗 HBc 抗体阳性(即,感染后 HBV 已清除)、应转诊至当地肝脏病专家且按照当地指南进行治疗,并满足以下标准“d”项下的条件 i-iii:
- •(d) HBsAg 阳性伴慢性 HBV 感染(持续 6 个月或更久),并满足以下标准 i-iii:
- •i) HBV DNA 病毒载量<100 IU/mL 或低于当地可用检测试剂盒的检测限(即处于非活动性携带状态)。。
- •ii) 转氨酶值正常;或,如果存在肝脏转移,转氨酶异常,但 AST/ALT 结果<3×ULN,且不能归因于 HBV 感染。
- •iii) 在研究干预前接受抗病毒预防治疗 2-4 周,并根据肝脏疾病专家的决定,在研究干预期间和治疗后维持抗病毒治疗。
- •如果 HBV 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则建议每月监测 ALT/AST、HBV DNA 水平和 HBsAg(如果基线时为阴性)。
- •如果出现病毒再激活的肝脏体征和症状(HBV DNA 水平较基线升高超过 10 倍或≥100 IU/mL [如果基线 HBV DNA 水平不可检出]或 HBsAg 由阴性转化为阳性),则:
- •要求肝脏疾病专科医生 / 专家监督参与者。
- •根据风险-获益评估,考虑延迟、中断或终止研究干预治疗。
- •已知 HIV 感染且未得到良好控制。定义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 •6 个月内检测不到病毒 RNA
- •CD4+计数≥350 个细胞/uL,
- •在过去 12 个月内无 AIDS 定义的机会感染史,并在接受相同的抗 HIV 药物治疗时保持稳定至少 4 周(意味着预期该时间内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数量或类型不会发生进一步变化)。
- •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建议根据当地 SoC 监测病毒 RNA 载量和 CD4+计数(例如,每 3 个月一次)。如果当地法规或 IRB/EC 允许,则必须在筛选期间对参与者进行 HIV 检测。
- •证实无 HBV/HCV 合并感染。
- •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未受控制的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驱症状);或无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肤或指(趾)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随机化前 14 天内使用全身性抗生素。
- •已知患有活动性结核感染(临床评估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放射学影像检查结果,或按照当地诊疗原则进行的结核病检测)。
- •静息 ECG 发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包括:
- •(a) 使用筛选诊室 ECG 导出的 QTcF 值,通过 3 次 ECG 检查获得的平均静息校正 QT 间期(QTc)>470 ms;
- •(b) 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静息 ECG 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阻滞、三度心传导阻滞、二度心传导阻滞;
- •(c) 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电解质异常,包括:
- •i) 低钾血症*≥CTCAE 2 级
- •ii) 心脏衰竭、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原因不明的猝死或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并引起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任何合并用药(参见第 6.9.2 节和附录 I 4)。
- •可在筛选期间将电解质异常纠正至正常范围内,并应进行记录。
- •未受控制或重大心脏疾病,包括:
- •(a) 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未受控制 / 不稳定型心绞痛。
- •(b) 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 II-IV 级)。
- •(c)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静息收缩压>180 mmHg 或舒张压>110 mmHg)。
- •(d) 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 3 级)的心律失常(多灶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或室性心动过速),尽管经过治疗但仍有症状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的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对于可通过药物控制的房颤或通过起搏器控制的心律失常参与者,允许基于研究者的判断入组研究,建议咨询心脏疾病专家。
- •既往 ILD/非感染性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无需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除外])病史、药物性 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期在影像学上无法排除的疑似 ILD/非感染性肺炎。影像学疑似 ILD/非感染性肺炎的示例包括存在肺实质纤维化,如混合性肺纤维化和肺气肿(CPFE),以及与间质性肺部异常一致的任何影像学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广泛的磨玻璃影、网状影、牵引性支气管扩张和蜂窝肺。研究者应评估这些影像学特征是否提示基线时存在疑似 ILD/非感染性肺炎。
- •患有肺部疾病导致的临床重度肺功能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 •(a) 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在研究入组前 3 个月内患有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 COPD、限制性肺病、胸腔积液等)。
- •(b) 任何伴有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关节炎、舍格林综合征、结节病等)。
- •(c) 既往全肺切除术。
- •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接受最后一次给药抗肿瘤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放射疗法、肿瘤栓塞或单克隆抗体)作为既往辅助和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疗 / 放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包含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试验用药物治疗。排除可能干扰研究干预治疗活性的旨在治疗或预防任何类型癌症的草药或天然产品,参见附录 I 5。
- 另有 15 项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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