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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hiCTR2500111752
ChiCTR2500111752进行中(未招募)2 期

在驱动基因阴性晚期 / 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探索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安罗替尼的 II 期临床研究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开始时间: 2025年7月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阶段
2 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试验地点
3
主要终点
客观缓解率(ORR)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评估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安罗替尼治疗一线经免疫联合化疗治疗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或转移性驱动基因阴性 NSCLC 患者的抗肿瘤活性。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干预性研究
主要目的
单臂
盲法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 至 75(—)
性别
All

入选标准

  •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8 岁且≤ 75 岁,性别不限;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 NSCLC,且为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和 / 或根治性放疗(无论是否接受同步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或 转移性(Ⅳ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 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
  • 没有已知的驱动基因改变如 EGFR、ALK、ROS1、NTRK、BRAF、 MET、KRAS、HER2、RET 等。对于有吸烟史的鳞状 NSCLC 患者,如 2025 年 2 月 7 日 第 2 版 4 / 57 果既往 EGFR 和 ALK 基因状态未知,不需要在入组本研究前进行相应 检测,视为阴性;
  • 受试者既往系统性治疗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a) 接受过含铂化疗联合抗 PD-1/L1 单抗,作为既往唯一一线治疗; − 如果受试者接受过含铂药物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 并使用抗 PD-1/L1 单抗维持治疗,且含铂化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出 现疾病进展,则被认为满足要求; − 如果受试者接受过含铂药物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伴 或不伴抗 PD-1/L1 单抗维持治疗),随后因复发性疾病接受抗 PD-1/L1 单抗治疗(伴或不伴含铂化疗),被认为满足要求; b) 接受过含铂化疗和抗 PD-1/L1 单抗单药(任一顺序)序贯治疗,作 为既往仅有的二线治疗;
  • 受试者在接受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治 疗后出现影像学疾病进展;
  • 根据 RECIST v1.1,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未经过放疗的可测量 靶病灶;
  • 允许无症状或经局部治疗后症状稳定的脑转移受试者入组,只要受 试者满足以下条件: a) 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 b) 无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在给药前至少 4 周内临床稳定; c) 给药前至少 14 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
  • 允许受试者接受姑息性放射治疗(包括针对症状性脑转移的颅脑放 疗),但放疗需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结束,并且放疗相关的毒性恢复 至小于或等于 1 度(CTCAE 5.0,脱发除外);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 预期生存期≥ 12 周;
  •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 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 /L;血小板(PLT) ≥ 100×109 /L;血红蛋白≥ 90 g/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ULN;对于基线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 和 AST≤ 5×ULN; 白蛋白≥ 30g/L;总胆红素(TBIL)≤ 1.5×ULN;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2025 年 2 月 7 日 第 2 版 5 / 57 计算);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 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 学避孕措施;
  •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 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 1)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癌肉瘤 成分;
  • 2) 具有大咯血风险的中央型鳞癌;
  • 3)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种治疗(包括在辅助、新辅助治疗背景下): a) 靶向 TROP2 的治疗; b) 含靶向拓扑异构酶Ⅰ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 治疗; c) 盐酸安罗替尼胶囊或其他抗血管生成药物;
  • 4)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 / 或压迫、活动性的中枢 神经系统(CNS)转移受试者;
  • 5) 在给药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 外,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 6)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 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 的心肌缺血、3 级或 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YHA)分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b) 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c) 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如果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 效药物治疗稳定≥ 2 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 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d)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给药前 6 个月 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e) 平均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 480 ms; 2025 年 2 月 7 日 第 2 版 6 / 57 f)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7) 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 / 或舒张压> 100 mmHg); c)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 次 / 周;
  • 8)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 性肺炎病史,目前有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 检查排除的可疑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 9) 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综合征,重度睑板腺疾病和 / 或睑缘炎,或存在妨 碍 / 延迟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病史;
  • 10) 肺部并发疾病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 疾病(如给药前 3 个月内的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 肺疾病等)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 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 11) 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胃肠道梗阻、严重溃疡、胃肠穿孔、 腹腔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的受试者;
  • 12)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它情况显著影响口服研究药物的吸收,分布, 代谢或排泄(如患有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药 物或既往进行过重大肠道切除);
  • 13) 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或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 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且伴随相关症状(如上腔 静脉综合征);
  • 14)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经判断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 侵袭重要血管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 15) 无论严重程度如何,患者出现出血症状;在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 患者发生任何≥CTCAE 3 出血(事件)伴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
  •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1 级(基于 NCI CTCAE v5.0 评估)或入排标准规定的水平(脱发、乏力等研究者判断低安全风险的 毒性除外);
  • 17) 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 检查排除;
  • 18)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19)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 HBV-DNA 检测;HBV-DNA≥ 5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 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注:对于 HBsAg 2025 年 2 月 7 日 第 2 版 7 / 57 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 20)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 21)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生物制剂产生严重 超敏反应的病史;
  • 22)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者;
  • 23) 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 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 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24)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 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制剂等;
  • 25) 目前使用(或在接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无法停止使用)已知为细 胞色素 P450(CYP)3A4 强诱导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至少 3 周前)。 所有受试者必须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任何已知对 CYP3A4 有诱导作用的药 物、草药补充剂和 / 或摄入此类食物;
  • 26) 给药前 6 个月内,肺部病灶接受总剂量> 30 Gy 的放疗;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总剂量> 30 Gy 的非胸部放射治疗或广泛放射治疗(包括放射性 核素治疗如锶-89);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 用药前至少 2 周完成;
  • 27) 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 28) 给药前的筛选过程中,病情快速恶化,例如体能状态的明显变化等;
  • 29)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 30) 患有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 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 / 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 病反应、恶病质表现等;
  • 31)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 32)研究者认为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 任何状况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状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试验组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客观缓解率(ORR)

时间窗: 用药后每 6 周

次要结局

  • 缓解持续时间(DOR)(用药后每 6 周)
  • 疾病控制率(DCR)(用药后每 6 周)
  • 总生存期(OS)(末次用药后每 3 个月)
  • 无进展生存期(PFS)(用药后每 6 周)

研究者

研究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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