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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CTR20220752
CTR20220752进行中(未招募)Ⅰ/ⅱ期

评价 BYS10 片治疗 RET 基因融合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有效性的开放、多中心Ⅰ/Ⅱ期临床研究

未提供22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38 人开始时间: 2022年4月6日

试验速览

阶段
Ⅰ/ⅱ期
状态
进行中(未招募)
入组人数
238
试验地点
22
主要终点
I 期: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包括发生次数、类型、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相关性、与剂量和疗程的关系等。各个剂量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发生率、确定的最大耐受剂量或最大爬坡剂量、确定的后续推荐剂量。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暂无简介。

详细描述

I 期:主要目的:评价 BYS10 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BYS10 片的最大耐受剂量和后续推荐剂量。次要目的:描述 BYS10 片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分析药物暴露量与安全性的关系;评价 BYS10 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疗效;分析血液和 / 或肿瘤组织 RET 基因状态,及其与抗肿瘤疗效的关系;检测口服 BYS10 片后药效动力学(PD)指标的变化以及 PK/PD 相关性分析。II 期:主要目的:评价 BYS10 片在 RET 基因融合或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甲状腺癌、甲状腺髓样癌及其它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进一步评价 BYS10 片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次要目的:其他抗肿瘤疗效指标的评价:包括 DOR、DCR、TTR、PFS、CBR 和 OS;分析血液和 / 或肿瘤组织 RET 基因状态,及其与抗肿瘤疗效的关系;描述 BYS10 片在 RET 基因融合或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PK 特征,分析药物暴露量与安全性和抗肿瘤疗效的关系;检测口服 BYS10 片后 PD 指标的变化以及 PK/PD 相关性分析;评价 BYS10 片对 NSCLC 脑转移患者的疗效。

研究设计

研究类型
安全性和有效性
分配方式
非随机化
干预模型
单臂试验
主要目的
评价 Bys10 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Bys10 片的最大耐受剂量和后续推荐剂量。
盲法
开放

入排标准

年龄范围
18岁(最小年龄) 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All
接受健康志愿者

入选标准

  •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年龄 18 周岁以上(含)
  • 经组织学和 / 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 / 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 I 期:晚期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经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或不适合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
  • II 期:所有受试者必须是经肿瘤组织学基因检验(中心实验室)为 RET 融合或突变(不包括同义、移码和无义突变)局部晚期 / 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以下 4 个队列:
  • ? 队列 1:接受过铂类化疗的 RET 基因融合非小细胞肺癌(NSCLC)。
  • ? 队列 2:接受过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凡德他尼和 / 或卡博替尼、安罗替尼、索拉非尼、索凡替尼、乐伐替尼)治疗的 RET 基因突变甲状腺髓样癌(MTC)。
  • ? 队列 3: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适合放射碘治疗者须为放射碘难治)的 RET 基因融合甲状腺癌(TC)。
  • ? 队列 4: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除非无标准治疗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其他具有 RET 基因异常的晚期实体瘤。
  • 既往接受过有 RET 抑制活性的多激酶抑制剂(MKI)的患者可以入组,具体药物定义可由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议确定。
  • 根据 RECIST 1.1 标准或神经系统肿瘤反应评价(RANO)标准(针对颅内原发肿瘤), 筛选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 或>5.6mmol/L,要求过去 1 周内没有输注浓缩红细胞 (pRBC),可允许稳定剂量的促红细胞生成素(≥3 个月)治疗;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公式)≥30mL/min;总胆红素(血清)<1.5×ULN 除 非 已 知 有 Gilbert 综合症 或 ≥1.5×ULN ,但 Child-Pugh 评分≤7 分(仅适用于肝脏肿瘤患者);AST 及 ALT<2.5×ULN 或≤5×ULN(对于肝脏肿瘤患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 (PT)<1.5×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
  • 同意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可进行肿瘤组织活检(仅 I 期:如果新鲜组织和归档的组织均无法获得,则可在与申办方协商同意后入组患者)。
  • 筛选期育龄女性血妊娠检查阴性。
  • 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

排除标准

  • 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体药物治疗除外)和任何形式的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免疫治疗或其他抗体药物治疗(首次给药前免疫相关毒性必须降至<2 级)。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中性粒细胞因子支持治疗。
  • 患者在首剂量前 14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 CYP3A 或 CYP2C8 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包括局部治疗如 TACE),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 / 或放置引流管的受试者,要求相关症状 / 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 / 治疗性使用抗生素。研究期间允许患者进行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手术治疗。
  • 存在已知除 RET 外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如 NSCLC 的 EGFR,ALK,ROS1 或 BRAF 基因改变;肠癌的 KRAS,NRAS 或 BRAF 基因改变)。
  • 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房颤、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或室颤),或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心病患者;半年内发生心肌梗塞者;充血性心力衰竭者。
  • 筛选期 Fridericia 校正 QT 值(QTcF 间期)>470msec,或正在接受已知的会延长 QT/QTc 间期的药物治疗,或存在可能延长 QTc 间期的其他因素。
  • 存在原发性、转移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以下情况除外:使用稳定剂量类固醇[≤4mg/天地塞米松或同等剂量其他激素)维持或减量 2 周以上无症状者,或不需要类固醇治疗者。
  •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 有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病史、放射性肺炎病史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者(I 期研究已知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既往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导致的肺炎病史)。
  •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 首次给药前,尚未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和 / 或并发症中恢复至正常或≤1 级。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级别)、外周感觉神经病变(≤2 级)的患者可以入组。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 HIV 感染、梅毒感染、HCV 感染、活动性 HBV 感染(HBsAg 阳性、或者 HBsAg 阴性但 HBcAb 阳性,且 HBV DNA>1.0×ULN)。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如 5 年内患有或现合并任何其他原发恶性肿瘤者(经研究者评估,受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I 期: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包括发生次数、类型、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相关性、与剂量和疗程的关系等。各个剂量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发生率、确定的最大耐受剂量或最大爬坡剂量、确定的后续推荐剂量。

时间窗: 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II 期:ORR;AE 和 SAE 的发生情况:包括发生次数、类型、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与药物的相关性、与剂量和疗程的关系等;因药物毒性进行剂量调整或停药患者的比例。

时间窗: 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次要结局

  • I 期和 II 期:单次给药 PK 参数,包括 Cmax、Tmax、Kel、t1/2、AUC0-t 等;多次给药 PK 参数,包括 Css_max、Css_min、Css_avg 等;尿液和粪便原药和代谢产物进行鉴定。(单次给药;多次给药第 1 周期第 1 天、第 8 天、第 15 天、第 2 周期第 1 天、第 3 周期第 1 天、第 4 周期第 1 天以及终止治疗访视时进行样本采集。)
  • I 期:客观缓解率 ORR、缓解持续时间 DOR、疾病控制率 DCR、治疗响应时间 TTR、无进展生存期 PFS、临床获益率 CBR、总生存期 OS。II 期:DOR、DCR、TTR、PFS、CBR、OS。(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 I 期和 II 期:RET 基因状态、瘤种类型、和 / 或既往治疗情况,及其与抗肿瘤疗效的关系。(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 I 期:PD 指标:监测 MTC 患者血液生物标志物的变化,监测所有患者肿瘤组织生物标志物的变化。II 期:PD 指标:监测 MTC 患者血液生物标志物的变化。(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 II 期:脑内有可测量病灶的 NSCLC 患者颅内反应率和颅内进展时间。(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研究者

发起方
未提供
责任方
Sponsor
主要研究者

秦飞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研究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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