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200060628尚未招募2 期
评价 PM1032 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及在晚期实体肿瘤中考察初步疗效的 IIa 期临床试验
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1 个研究点 分布在 1 个国家目标入组 200 人开始时间: 2022年4月11日最近更新:
试验速览
- 阶段
- 2 期
- 状态
- 尚未招募
- 发起方
- 入组人数
- 200
- 试验地点
- 1
- 主要终点
- 首次给药后 21 天内剂量限制性毒性
研究概览
简要总结
I 期研究主要目的:评价 PM1032 在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治疗中的耐受性和安全性;IIa 期主要目的:初步评估 PM1032 在特定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治疗中的疗效
研究设计
- 研究类型
- 干预性研究
- 主要目的
- 单臂
- 盲法
- 不适用
入排标准
- 年龄范围
- 18 至 75(—)
- 性别
- All
入选标准
-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周岁(含边界值);
-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 •3.1)I 期剂量递增研究:胃 / 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等;
- •3.2)I 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 期剂量扩展试验和固定剂量试验:胃 / 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其他瘤种(胆道恶性肿瘤、结直肠癌、黏液性卵巢癌等),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CLDN18.2 表达阳性(IHC:肿瘤细胞膜任意强度染色,阳性细胞比例≥1%) ;
-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 •4.1)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 •4.1.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 •4.1.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 •4.1.3)血红蛋白(Hb)≥ 90 g/L;
- •4.2.1)总胆红素(TBIL)≤ 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受试者应 ≤3×ULN;
- •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
- •4.3.1)血清肌酐 ≤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 ×体重[kg]×[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 •4.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ULN;
-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见附录 1);
- •6) 预期生存期≥12 周;
- •7) I 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 期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
- •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 •8)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 24 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 CLDN18.2 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 •8.1) I 期剂量递增研究: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
- •8.2) 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受试者须在筛选期获得 CLDN18.2 表达结果,阳性方可入组。
-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 •2) 既往接受过 4-1BB 单 / 双抗等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治疗;
- •3)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DN18.2 单 / 双抗或细胞治疗;
- •4)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
- •5)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或者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500 IU/mL 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 •6) 存在以下胃肠道症状:
- •6.1)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存在不可控制的呕吐;
- •6.2)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存在需治疗的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 •6.3)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存在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放射性、缺血性肠炎;
- •6.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胃出血或胃穿孔风险;
-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8)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 •9)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 •10)目前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 •11)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患者;
- •12)既往接受免疫治疗者,发生过≥3 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 •1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 ≤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 •1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 •14.1)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之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14.2)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 •14.3)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 / 广泛性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也需除外: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2 周内接受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或仍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7 天内接受过重要器官(如脑、肝、肺)姑息性放
- •14.4)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系统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14.5)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使用过静脉广谱抗生素≥7 天(仅适用于 I 期初步剂量扩展、IIa 期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
- •14.6)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细胞毒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PD-1、PD-L1、LAG3 单 / 双抗等)(仅适用于 I 期部分;
- •15)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存在活动性出血;
- •16)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 •(适用于 IIa 期);
- •17)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 •18)需长期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
- •19)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19.1)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 •19.2)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或女性>470 ms;
- •19.3)开始研究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19.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 II 级(见附录 2),
- •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19.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 ≥160 mmHg 和 / 或舒张压
- •≥100 mmHg);
- •19.6)存在任何可能增加 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 •20)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21)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22)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 •23)活动性梅毒感染;
- •2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 •2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6)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组 & 干预措施
0.3mg/kg-12mg/kg
PM1032 注射液
结局指标
主要结局
首次给药后 21 天内剂量限制性毒性
评估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发生率和严重程度
基于独立中心影像学评价委员会评估而计算的 ORR(根据 RECIST1.1 标准判断)
次要结局
- PM1032 抗药抗体产生情况
- 药代动力学特征
研究者
研究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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